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2)

2019-03-29 15:16

3.5

电力用户

电网企业向其供电的企业或个人。 3.6

运行值班单位

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3.7

电力调度系统

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3.8

调度自动化机构

归口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调度自动化管理工作的机构。它履行相应电网企业调度自动化的管理权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调度权。 3.9

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

归口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发电企业内子站系统管理工作的部门。它履行相应发电企业内子站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职责。 3.10

主站系统

由调度自动化系统中安装在电网企业本部的设备所组成。 3.11

子站系统

调度自动化系统中安装在发电厂或变电站的设备所组成。 3.12

电力通信网

包括基础网(光纤、数字微波、电力线载波、接入系统等)、支撑网(信令网、同步网、网管网等)和业务网(数据通信网络、交换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华中电力通信网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六省市行政区划内的电力通信网构成。 3.13

通信机构

电网企业内归口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调度自动化管理工作的机构。它履行相应电网企业通信设备的管理权和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通信网的调度权。 3.14

复用保护通信设备

指复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通信设备。包括复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电力线载波设备以及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提供传输通道的微波、光纤等多路通信设备。 3.15

网络制约

由于输电容量不足或系统其它条件使电网运行受限制。 3.16

系统裕度

系统最大出力总和与同一时段的预测负荷、事故备用、旋转备用总和之间的差值(或百分数)。 3.17

2

负荷控制

为了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特定运行情况下,电网运营企业采取特殊措施降低用户的用电需求。 3.18

CPS1、CPS2

电网区域控制偏差(ACE)的性能评价标准,是NERC近期评价标准。该标准是基于统计方法来衡量区域控制偏差与频率偏差的关系,以确定性限值来评估区域控制偏差的控制水平。 4 总则

4.1 电力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华中电力系统内各级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4.2 电力调度应当符合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 4.3 调度机构应按照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组织电力市场的运营。 4.4 华中电力系统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4.5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4.6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5 调度系统

5.1 华中电力调度系统包括华中电力系统内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5.2 华中电力系统设置四级调度机构,即:

──华中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简称网调); ──省(直辖市)级调度机构(简称省调);

──省辖市(地区)级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5.3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是本级电网企业的组成部分。调度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力系统运行管理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5.4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前,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由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通知系统内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6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6.1 网调调度管辖范围(见附录A)应包括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调度管辖范围以外的华中电力系统500千伏全部设备及其相应的无功补偿设备,全部省间联络线,对电力系统运行起重要作用的骨干火电厂、水电厂(站)、抽水蓄能电厂。

6.2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应包括省网内除省间联络线以外的全部220千伏联络线和非国调、网调调度管辖的其他发电厂。

6.3 各省调调度设备状态和方式改变如影响网调调度设备的运行和系统安全,应经网调许可或事先备案。(网调许可及备案设备见附录B) 6.4 华中电力系统内除国调、网调、省调调度管辖范围之外的设备由地调、县调分级调度管辖。

6.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随相应的一次设

3

备。

6.6 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上级调度自动化机构调度管辖设备以外的其余主站系统设备由相应调度自动化机构

调度;

b) 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子站系统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级调度自动化机构调度; c) 除以上情况外,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随相应的一次设备。 6.7 电力通信设备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a) 各级电网企业通信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应为该电网企业使用的全部通信电路。 b) 调度自动化系统数据传输通道由通信机构调度。

7 调度规则

7.1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7.2 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该调度机构的调度。

7.3 未经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均不得操作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力系统运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值班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

7.4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中止电力市场运营,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7.5 当出现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值班调度人员可直接(或通过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越级向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等运行值班单位发布调度指令,厂站值班人员执行指令后应迅速汇报发令人和管辖本厂站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

7.6 电力系统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时,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立即向管辖该设备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汇报。

7.7 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名单应根据设备调度管辖范围,报上级调度机构。同时将上级调度机构调度人员名单通知下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8 调度指令

8.1 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是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按规定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值班调度人员应按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发布调度指令应使用正规调度术语。

8.2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人员及发电厂值长、变电站(换流站)值班长等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调度业务方面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的指挥,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的调度指令。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应录音、复诵该指令,核实无误后立即执行,并作好记录。

8.3 接受调度指令的值班人员如认为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发布该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由其决定指令的执行或撤消。如发令的值班调度人员重复他的指令,受令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力系统安全时,则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人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4

8.4 电网企业主管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由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人员。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8.5 电网企业、调度机构、发电厂、变电站等单位的负责人,对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网企业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提出,不得要求所属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拒绝或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上级电网企业或者上级调度机构对其所提意见未做出答复前,接令的值班人员仍应按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执行;上级电网企业或者上级调度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则由调度机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人员,由其更改调度指令并发布。

8.6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 调度计划

9.1 华中电力系统内各级调度机构均应编制调度计划和检修计划。

9.2 调度计划按年、月、日进行编制,其内容应满足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任务的基本要求。网调年、月、日调度计划主要内容见附录C。?

9.2.1 凡由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发电设备,均应纳入发电调度计划。

9.2.2 调度计划应在政府下达的有关计划和电力交易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检修计划和电力系统的设备能力等,并保留必要的备用容量。

9.2.3 年度调度计划的编制还应综合考虑新(改、扩)建项目投产计划、负荷预计、网络结构和潮流特点、稳定分析、水库综合运用等因素,并进行分月电力电量平衡。

9.2.4 月调度计划应在年度调度计划基础上,综合考虑月用电负荷预计、水情预计、机组供热、电力交易计划、设备检修等情况进行编制。

9.2.5 日调度计划应在月调度计划基础上,综合考虑日用电负荷预计,水情预报、燃料供应、临时电力交易、设备检修等情况进行编制。?

9.2.6 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输电网络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运行备用(含负荷备用、事故备用)容量和检修备用容量。备用容量采用标准:

a) 负荷备用容量:不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

b) 事故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3%左右, 且不小于网内最大的单机容量; c) 检修备用容量:应结合电网负荷特点,水、火电比例,设备质量和检修水平等情况

确定,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9~15%。 d) 除上述备用外,低谷时段电力系统还应留一定数量的调峰备用(负备用)。

9.3 对具有综合效益的水电厂(站)水库,在编制调度计划时,应根据国家批准的水电厂(站)的设计文件和电力系统的实际,并综合考虑防洪、灌溉、发电、环保、航运等要求,合理运用水库的需水,不得破坏水库正常运用,不允许水库长期处于降低出力区运行。 9.3.1 水电厂年发电计划一般采用70%~75%的保证频率来水编制,同时选用其他典型频率来水计算发电量,供电力电量平衡时参考。时段(日、月、季等)发电计划应在前期发电计划基础上,参照相应时段水文气象预报及电网情况编制。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对计划进行修改。

9.3.2 对日调节或无调节能力的水库,应按来水预报安排日发电计划,在允许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调峰任务,并尽量维持水库水位在较高位置运行。

9.3.3 对有调节能力的水库,应充分利用水文气象预报,修正和优化调度计划。在供水期初保持高水位计划用水,汛前腾出库容,汛期根据汛情提前大发,汛末尽量蓄到正常高水位,非弃水期应多承担电网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调节能力差的水库,在汛期应充分利用短期水文气象预报,在允许范围内采取提前预泻和拦蓄洪尾的措施。

5

9.3.4 编制调度计划时应使多年调节水库最大限度地为电网调峰和担任事故备用。蓄水期尽量少发电多蓄水;补偿期根据水库的用水计划增发电力、电量。正常情况下,年供水期末库水位应控制不低于年消落水位。只有遭遇大于设计保证率的枯水年时,才允许动用多年调节库容;遭遇大于设计保证率的枯水段时,才允许降至死水位。

9.3.5 应使弃水风险度小的水电厂多承担电网的调峰任务。有几个水电厂同时弃水而又必须为电网调峰时,按当时可调出力分配调峰任务。?

9.3.6 在汛末几个水库同时蓄水时,应先蓄少发同样电量水位升高较多的水库,几个水库同时消落水位时,先消落多发同样电量水位降低少的水库。?

9.3.7 对梯级水库群,要以梯级综合利用效益最佳为准则编制调度计划,协调各水库的运行。

9.3.8 在保证下游工农业用水的前提下,宜使反调节水库保持高水位运行,电站出力增减与上游调峰电站协调。

9.3.9 水电厂应加强水情自动测报系统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系统的可靠运行。系统畅通率大于95%;水文预报合格率大于92%。及时、准确、可靠地向电网调度机构传送有关的水情信息,并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监督和考核。

9.3.10 当水工建筑物检修或维护影响水库正常发电运行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编制临时运行方案,报请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

9.4 调度计划必须经过调度机构在发、输变设备能力、稳定裕度等方面的安全校核。 9.5 网、省调度机构编制的年度、月调度计划应由相应电网企业的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日调度计划由调度机构分管生产副总工程师批准。 9.6 年度、月调度计划管理规定

9.6.1 省调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度调度计划书面报送网调,网调于1月底前完成当年度调度计划编制工作。

9.6.2 每月20日前(遇星期日或节假日相应提前),网调直调厂应根据水情、燃料和检修情况将下月发电预计、设备检修预安排报网调,各省调报下月用电负荷预计、发电预计、网调许可及备案设备检修预安排。

9.6.3 网调鼓励省间进行计划外交易,交易合同宜排入月调度计划。

9.6.4 网调根据国调下达的三峡发电计划确定三峡送各省计划,根据有关电力交易合同确定与华中电力系统外的送受电计划。

9.6.5 网调综合上述情况进行全面平衡,确定各省调、直调厂的月发电计划和调峰任务,同时计算出网供各省电力、电量连同华中电力系统运行方式安排于29日前报国调,并下达各省调、直调厂执行。

9.7 日调度计划管理规定

9.7.1 网调直调厂比月调度计划多发或少发的电力、电量按有关规定分配。

9.7.2 国调下达的三峡送华中及区外送受电计划应排入日调度计划。

9.7.3 网调于11时前,将次日网供电力、电量计划、备用容量预安排通知各省调。 省调应于15时前将意见反馈网调,同时将次日发电预计或用电负荷预计(缺电时期报发电预计)、备用容量安排报网调。

9.7.4 网调收到省调意见后,经协商可对网供曲线进行修改,16时前编制日调度计划,将修改部分及备用容量调剂通知有关省调,于18时前经审批后的日调度计划送交调度处执行。 9.8 调度计划执行

9.8.1 网供和联络线曲线是网调进行不合格频率责任时间及经济考核的依据。网供及联络线电力、电量监视点见附录D。各电力、电量监视点和关口电能计量的数据以网调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的数据为准,如对其准确性有争议,可由相关各方共同对采集数据进行核对、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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