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7)

2019-03-29 15:16

17.16.3 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员一旦发现AGC功能异常退出运行,应及时通知相关专业部门。

18 并网与调度?

18.1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电厂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地方电网均应接受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18.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发电厂、独立小电力系统要求并网运行的,调度机构应为其提供调度服务。

18.3 发电厂需要并网运行的,其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应当在并网前签定并网调度协议;电网与电网需要并网运行的,其电网企业间应当在并网前签定并网调度协议;电力系统内新、改扩建的发、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前,其业主应与相应电网经营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

协议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并网调度协议范本签定并严格执行并网调度协议。 18.4 未签定并网调度协议的,不得擅自并网运行。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且已经正式并网运行的,不得擅自解网。 18.5 并网条件

18.5.1 拟并网方的发电厂、地方电力系统或新、改扩建的发输变电工程一、二次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指防止设备闪络、电气误操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发生误动或拒动的反事故措施等,下同),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并网正常运行方式已经明确,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并入电网运行、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条件。

18.5.2 拟并网方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励磁系统、调速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

18.5.2.1并网前,除满足工程验收和安全性评价的要求外,继电保护尚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a) 已统一联网界面继电保护设备调度术语,交换双方保护设备的命名与编号,书面明

确相关保护设备的使用和投退原则;并网双方交换整定计算所需的资料、系统参数

和整定限额。电厂并网前应根据电网技术监督管理规定,建立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制;

b) 已明确有关发电机、变压器的接地方式,并按规定执行;

c) 双方已书面明确联网界面继电保护设备的整定计算、运行维护、检验和技术管理工

作范围和职责的划分,并确定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相互交换各自制定的接口设

备的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规程;

d) 与双方运行有关的全部继电保护装置已经整定完毕,完成了必要的联调试验,所有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18.5.2.2 继电保护装置的验收应以设计图纸、设备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相关验收规定等为

依据。

18.5.2.3 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设备应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及有关规程进行调试,并按该设备调度管辖部门编制的继电保护定值通知单进行整定。所有继电保护装置只有在检验和整定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具备并网试验条件。在用一次负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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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和工作电压进行试验,并确认互感器极性、变比及其回路的正确性,以及确认方向、差动、距离等保护装置有关元件及接线的正确性后,继电保护装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18.5.2.4 双方应制定继电保护装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继电保护装置管理制度应满足有关法规、电力行业标准、电网运营企业的反措规定以及有关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规定。 18.5.2.5 新投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继电保护入网管理规定,满足所在电网的微机型保护和故障录波器软件版本管理规定。

18.5.2.6 继电保护整定计算的基本工作原则和程序:

a) 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确定的整定原则。 b) 网网、网机的继电保护定值应相互协调。

c) 拟并网方应在设备计划投运90天前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附录A规定的资料。

电力调度机构于设备计划投运15天前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定值单。

d) 拟并网方在设备计划投运10天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实测参数、返回定值单回执。电力调度机构经核算后,在设备计划投运3天前向拟并网方提供正式定值单。 18.5.3 拟并网方的调度自动化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 18.5.3.1 拟并网方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应满足《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等要求。

18.5.3.2 拟并网方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应与一次设备同步投运,以确保调度自动化信息完整、准确、可靠、及时地传送至相关电力调度机构。

18.5.3.3 拟并网方的调度自动化数据传输通道,应具备两路独立的主备双通道,由相应电网运营企业通信运行部门按照有关设计规定和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需求进行安排和管理,其质量和可靠性必须符合国家和有关行业标准。

18.5.4 拟并网方的电力调度通信设施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拟并网方的通信系统应能满足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自动控制、调度自动化数据以及调度电话等电力调度业务对通信的要求。

18.5.5 拟并网方与并网设备相关的运行、检修规程齐备,管理制度齐全,其中涉及电网安全的部分应与所在电网的安全管理规定相一致。 18.5.6 拟并网方有调度受令权的运行值班人员,已根据《电力调度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18.5.7 电网企业与拟并网方运行对应的一、二次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经国家授权机构审定的设计要求安装、调试完毕,经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验收合格,有关参数已合理匹配,设备整定值已按照要求整定,具备电厂接入运行的条件。 18.5.8 双方针对拟并网方并入电网后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已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并送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18.6 并网申请及受理

18.6.1 拟并网方应在本次并网设备首次并网日的90天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本标准附录I所列并网资料(需要在并网启动过程中实测的参数可在机组并网后提交),并提出并网运行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 a) 设备名称及范围;? b) 计划投运日期;

c) 试运行联络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及运行人员名单; d) 安全措施; e) 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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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现场运行规程或规定;

g) 数据交换及通信方式。?

18.6.2 电力调度机构应对并网申请书予以书面确认。如不符合规定要求,电力调度机构有权不予确认,但应在收到并网申请书后的35日内书面通知不确认的理由。

18.6.3 电力调度机构对并网申请书予以确认后,应在首次并网日前60日向拟并网方发出确认通知。发出通知后,完成下列工作:?

a) 15日内下发调度管辖范围和设备命名、编号;

b) 在首次并网日30日前向工程单位提交调度运行技术组织措施;

c) 投运前根据启动委员会审定的调试大纲和调试方案,编制并下达调试调度方案; d) 电力调度机构在首次并网日15日前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定值单,并在收到实

测参数7日后,确认是否更改定值;

e) 通信的工作:并网调度机构通信部门应依据并网通信系统设计方案和并网调试大纲

的要求,于并网日30日前完成并网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单的下达和测试、开通工作,

并报并网调度机构;

f) 调度自动化的工作:在首次并网日7日前与拟并网方共同完成调度机构的自动化系

统与拟并网方自动化设备的联调; g) 其他工作。

18.6.4 拟并网方在收到并网确认通知后20日内,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编写并网报告,并与电力调度机构商定首次并网的具体时间和程序。电力调度机构在首次并网日前20日应对拟并网方的并网报告予以书面确认。

18.6.5 首次并网日前5日,电网企业应组织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拟并网方并网条件的认定。当拟并网方不具备并网条件时,电网企业应拒绝其并网运行,并向拟并网方下达拒绝并网通知书。通知书应附有要求拟并网方进一步整改的意见。 18.6.6 当拟并网方满足并网条件时,电网企业应书面下达允许并网通知书,并附有该工程的启动方案。

18.6.7 拟并网方应于系统联合调试日7日前向调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调度机构应于系统调试前一日批复。

18.7 调试期的并网调度

18.7.1 拟并网方应根据电网企业批准的启动方案,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完成并网运行操作。

18.7.2 拟并网方根据电网企业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可进行并网调试。

18.7.3 调试运行设备应视为并网运行设备,纳入电力系统统一调度管理,遵守电力系统运行规程、规范,服从调度机构统一调度。

18.7.4 拟并网方应根据已确认的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编制详细的机组(或其他输变电设备)并网调试方案,并按调试进度逐项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也可一次申报)。 18.7.5 具体的并网调试操作应严格按照调度指令进行。

18.7.6 对仅属电厂自行管辖的设备进行可能对电网产生冲击的操作时,应提前告知电力调度机构做好准备工作及事故预想,并严格按照调试方案执行。

18.7.8 调度机构应配合拟并网方进行并网调试。

18.7.8.1 将并网调试电厂纳入正式调度范围,按照电力系统有关规程、规范进行调度管理。 18.7.8.2 根据拟并网方要求和电网情况编制专门的调试调度方案(含应急处理措施),合理安排调试项目和调试计划。调试开始日前将调试调度方案和具体调试计划通知电厂。

18.7.8.3 根据调试进度及电网运行情况,经与电厂协商同意,可对调试计划进行滚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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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8.4 调度机构可视需要派员进行现场调度,并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支持。 18.7.8.5 调度机构必须针对拟并网方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理原则及具体处理措施,确保电力系统及设备安全。

19 调度信息汇报制度

19.1 发生网调许可范围和其他涉及安全运行的220千伏及以上电力系统设备故障,有关省调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网调汇报;其他电网重大事件应在2小时以内,由省调调度员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事件的简要情况,并按要求尽快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传真至网调调度处。

19.1.1 重大事件分类如下:

a) 电网事故: 电网主网解列、系统振荡、大面积停电事故,由于电网事故造成网内重要用户停、限电,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等。

b) 厂站事故:220千伏及以上发电厂、变电站发生母线故障停电、全厂(站)停电,核电站事故,水电厂垮坝事故,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主要设备损坏。

c) 人身伤亡:生产运行单位在管辖范围内调度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d) 自然灾害:水灾、火灾、风灾、地震、冰冻及外力破坏等对电力生产造成重大影响

的。

e) 调度纪律:调度系统(含厂站运行人员)违反调度记律和规程规定的重大事件。 f) 人员责任:省(市)调度机构、220千伏及以上厂站发生误调度、误操作等恶性人

员责任事故。 g) 其他重大事件:国家领导人参观省(市)调调度中心及发表的重要指示,调度室搬

迁、调度联系电话变更等。

19.1.2 电网(厂站)事故汇报的主要内容(必要时应附图说明):

a)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情况。

b) 事件经过、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c) 重要设备损坏情况、对重要用户的影响。

d) 系统恢复情况等。

19.1.3 在发生严重电网事故或受自然灾害影响,恢复系统正常方式需要较长时间时,有关省(市)调应随时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恢复情况。 19.2 各省调应及时向网调汇报系统如下运行情况

a) 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启、停情况。

b) 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1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

c) 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1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的投产情况在以下几个阶段汇报

1) 第一次并网时。

2) 开始158小时(或72小时)试运行时。 3) 通过158小时(或72小时)试运行时。

d) 220kV及以上线路、主变压器开始调试和试运行结束。

19.3 每日7时前,各省调通过传输系统报送将本省(市)电力生产日报传至华中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调度室。运行日报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a) 当日6:00时的省调所有统调火电机组开机方式,分为运行、备用、缺煤备用、检

修四种状态;

b) 前一日省调2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大机组正常启停情况;

c) 前一日省调2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10万千瓦以上水电机组非正常停运情况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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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d) 前一日省调主要水电厂(总装机10万千瓦以上)高峰(一般取19:00)开机情况; e) 前一日晚高峰省调主要水火电厂出力受阻情况(分电网原因和厂内原因); f) 前一日电网拉限电情况;

g) 前一日0:00-24:00省(市)电网重大事件;

h) 新设备投产情况: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100MW及以上水电机组、220KV以上输变电新设备投产情况等。

19.4 每月8日12时以前(遇长假则第二个工作日17时以前),各省调应向网调调度处指定邮箱报送上月电网调度运行月报电子版。电网运行月报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a) 本调度机构所辖电网运行总体状况。 b) 新设备投产调试情况(要求同日报)。

c) 缺煤停机台次,按主要发电公司(含五大公司)分别统计, 当月最大缺煤停机容

量。拉限电情况统计。月拉限电条次,发生天数,最高拉限电力,日均拉限电力,

损失电量。统调机组非计停台次、容量。按主要发电公司(含五大公司)口径统计非停次数。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压器、线路非计停台(条)次。 d) 省调倒闸操作次数,两票合格率。

e) 影响本省网运行的主要故障情况简述。

f) 各省调开展的重要活动信息,主要工作情况通报等。 19.5 其他汇报事项

a) 各省调在执行新调度规程时,应提前将新调度规程报网调备案。

b) 每年1月底前,各省调调度处(科)向网调调度处报送本单位调度处(科)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等材料。

c) 特殊保电时期的电网保电方案和保电总结。 d) 省(市)电网反事故演习方案和总结材料。

e) 省调调度系统人员上岗、升级文件并附人员名单。

f) 省(市)电网限电序位表。 g) 黑启动预案。

h) 网调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20 统计报表与调度信息披露

20.1 调度机构负责按规定收集、管理、披露有关信息;并网发电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调度机构提供有关信息。

提供、收集、管理、披露电网调度信息,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20.2 调度信息的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

20.3 各省调、直调厂站应按规定收集、统计和处理运行数据、电网运行情况,将有关报表和数据客观真实地向网调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纂改。 20.4 华中电力系统典型日为每月第三个星期三。

20.5 华中电力生产运行报表分为调度日志、调度日报、调度周报、调度月报四种。各种报表主要内容见附录J。

20.6 电网调度周报,各省调应于每周日报网调。电网调度月报,各省调应于次月15日前报网调。

20.7 调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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