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
16.4.5 有计划的操作,值班调度员在操作前4小时将操作指令票填写好、经审核后发给操作单位,值班调度员应使现场值班人员理解该项操作的目的和要求。操作单位如无疑问应尽快准备好现场操作票,如未能按时完成准备工作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16.4.6 操作单位应严格依据调度机构下达的操作指令票,按现场规程要求和格式填写现场操作票。
16.5 操作前应考虑虑的问题
16.5.1 接线方式改变的正确性,系统电源与负荷的平衡,操作时可能引起的系统潮流、电压、频率的变化;?
16.5.2 保护装置配备是否合理,系统稳定措施是否需要更改;?
16.5.3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分接头位置,500千伏系统的电抗器、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投入情况,防止操作过电压;?
16.5.4 设备送电操作前必须核实设备检修的所有工作已结束,相关检修票均已报完工,并做到与检修票、方式单、现场实际及CRT或模拟盘进行核对;? 16.5.5 对调度自动化、通信的影响。 16.6 操作指令?
16.6.1 逐项操作指令票在执行过程中应坚持逐项发令、逐项操作、逐项汇报的原则。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将连续几项由同一单位进行的同一类型操作,一次按顺序下达,操作单位应逐项操作,一次汇报。在发令、受令、汇报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复诵、录音制度,并及时校正CRT画面及模拟盘。?
16.6.2 值班调度员在进行操作时,应遵守发令、复诵、记录、录音、汇报等制度,在发布指令时,应先和受令人互报单位及姓名,并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 16.6.3 调度员发布操作指令时,必须发出“发令时间”。现场值班人员接受操作指令后应复诵一遍,调度员应复核无误。“发令时间”是值班调度员正式发布操作指令的依据,现场值班人员没有接到“发令时间”不得进行操作。?
16.6.4 现场值班人员操作结束时,应汇报“结束时间”,并将执行项目报告一遍,调度员应复核与操作指令票内容一致。“结束时间”是现场操作的执行完毕的依据,值班调度员收到操作“结束时间”后,该项操作才算完毕。? 16.6.5 在操作过程中,现场值班人员听到调度电话铃声,应立即停止操作,并迅速接电话,如电话内容与操作无关则继续操作。在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时应停止操作,待问清楚后再操作。
16.7 电网操作应尽可能避免在下列时间进行,特殊情况下进行操作,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a) 交接班时;?
b) 雷雨、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时;??
c) 系统发生事故时;
d) 电网高峰负荷时段。?
16.8 设备停送电操作的原则顺序是:停电操作时,先停一次设备,后停继电保护。送电操作时,先投继电保护,后操作一次设备。设备停电前,先退出相应稳定措施(切机、切负荷等),设备送电后,再按有关规定投入相应稳定措施。?
16.9 操作监护
16.9.1 值班调度员在发布指令、接受汇报或进行其他重要联系时,或在调度模拟图板和CRT画面上进行操作时,同值的调度员应当为监护人。
16.9.2 监护人应认真监听和监视,发现错误和遗漏须立即提出更改。 16.9.3 当事故处理人手不足时,可由调度部门负责人或调度机构领导指定的人员担任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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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16.10 并列与解列操作一般规定? 16.10.1 系统并列条件:?
a) 相序相同?
b) 两系统频率差不大于0.2赫兹?
c) 并列点两侧电压基本相等,216千伏系统电压差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6%,500千伏
系统电压差不大于额定电压的10%。? 16.10.2 并列操作必须使用同期并列装置。
16.10.3 解列操作时,应先将解列点有功潮流调至接近零,无功潮流调至尽量小,使解列后的两个系统频率、电压均在允许范围内。? 16.11 合环与解环操作一般规定? 16.11.1 合环前必须确认相位一致。?
16.11.2 合环前应将合环点两端电压差调整到最小,216千伏一般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6%,最大不超过额定电压的30%,500千伏一般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0%,最大不超过额定电压的16%。
16.11.3 合环时,一般应经同期装置检定,功角差不大于30度。?
16.11.4 合环或解环操作前,应先检查相关设备(线路、变压器等)有功、无功潮流,确保合环(或解环)后系统各部分电压在规定范围以内,通过任一设备的功率不超过动稳极限及继电保护装置的要求限值等。?
16.11.5 合环(或解环)后应核实线路两侧开关和潮流状态。? 16.12 开关操作一般规定?
16.12.1 开关合闸前必须检查继电保护已按规定投入。开关合闸后,必须检查确认三相均已合上,三相电流基本平衡。?
16.12.2 用旁路开关代其它开关运行时,应先将旁路开关保护按所代开关保护定值整定并加用。确认旁路开关三相均已合上,方可断开被代开关,最后拉开被代开关两侧刀闸。? 16.12.3 开关操作时,若远方操作失灵,厂站规定允许进行就地操作时,必须进行三相同时操作,不得进行分相操作。
16.13 刀闸操作一般规定?
16.13.1 拉、合电压互感器和避雷器(无雷雨、无故障时);? 16.13.2 拉、合变压器中性接地点;?
16.13.3 拉、合经开关或刀闸闭合的旁路电流(在断、合经开关闭合的旁路电流时,先将开关操作电源退出);拉合一个半开关结线方式的母线环流。?
16.13.4 一般情况下不进行500千伏刀闸拉合短线和母线操作,如需进行此类操作须经网调总工程师同意。?
16.13.5 严禁用刀闸拉、合运行中的500千伏线路并联电抗器、空载变压器、空载线路。16.14 线路操作一般规定?
16.14.1 500kV联络线停送电操作时,如一侧发电厂、一侧变电站,一般在变电站侧停送电,发电厂侧解合环;如两侧均为变电站或发电厂,一般在短路容量大的一侧停送电,短路容量小的一侧解合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见附录G)。 16.14.2 216千伏及以上的线路停、送电操作时,都应考虑电压和潮流变化,特别注意使非停电线路不过负荷,使线路输送功率不超过稳定极限,停送电线路末端电压不超过允许值,对充电投入长线路时,应防止发电机自励磁及线路末端电压超过允许值。?
16.14.3 216千伏及以上线路检修完毕送电操作时,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送电线路投入时发生短路故障,引起系统稳定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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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4 对线路进行充电时,充电线路的开关必须至少有一套完备的继电保护,充电端必须有变压器中性点接地。?
16.14.5 线路停电解备时,应在线路两侧开关断开后,先拉开线路侧刀闸,后拉开母线侧刀闸,确认两侧线路刀闸已拉开后,然后推上线路接地刀闸。对于一个半开关接线的厂站,应先断中间开关,后断开母线侧开关。?
16.14.6 线路送电时,首先应拆除线路上安全措施,核实线路保护按要求投入后,再推上母线侧刀闸,后推上线路侧刀闸,最后合上线路开关。一个半开关接线的厂站应先合母线侧开关,后合中间开关。
16.14.7 线路解备时,线路可能受电的各侧都停止运行,在刀闸拉开后,才允许在线路上作安全措施;反之在未全部拆除线路上安全措施之前,不允许线路任一侧恢复备用。? 16.14.8 新建、改建或检修后相位可能变动的线路首次送电前必须校对相位。? 16.14.9 允许零起升压的线路及升压方式见附录H 16.15 变压器操作一般规定?
16.15.1 变压器并列运行条件:?
a) 结线组别相同;?
b) 电压比相等(允许差5%);?
c) 短路电压相等(允许差5%)。?
当电压比和短路电压不符合时,经过计算,在任何一台变压器不会过负荷的情况下,允许并列运行。?
16.15.2 变压器充电前,继电保护应正常投入;?
16.15.3 变压器充电或停运前,应推上中性点接地刀闸。?
16.15.4 大修后的变压器在投入运行前,有条件者应采取零起升压,对可能造成相位变动者应校对相位。?
16.15.5 500千伏联变一般在500千伏侧停(送)电,在216千伏侧解(合)环或解(并)列。16.15.6 并联运行的变压器,在倒换中性点接地刀闸时,应先推上未接地的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再拉开另一台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刀闸。? 16.15 500千伏线路并联电抗器操作一般规定??
16.15.1 并联电抗器送电前,电抗器保护、远方跳闸装置应正常投入。
16.15.2 500kV线路高抗(无专用开关)投停操作必须在线路冷备用或检修状态下进行。 16.17 发电机操作一般规定?
16.17.1 发电机在开机前、停机后必须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查。?
16.17.2 发电机应采取准同期并列,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自同期并列者应在现场规程中予以规定。?
16.17.3 发电机正常解列前,必须先将有功、无功功率降至最低,然后再断开发电机开关,切断励磁。?
16.18 母线操作一般规定?
16.18.1 用母联开关向母线充电时,充电前应投入母联开关充电保护,充电正常后退出充电保护。
16.18.2 母线倒闸操作时,应考虑对母线差动保护的影响和二次压板相应的倒换。? 16.18.3 母线倒闸操作的具体顺序和要求按现场规程执行。? 16.19 零起升压操作一般规定
16.19.1 担任零起升压的发电机容量应足以防止发生自励磁,发电机强励退出,联跳其它非零升压回路开关的压板退出,其余保护均可靠投入。?
16.19.2 升压线路保护完整、可靠投入。但联跳其它非升压回路开关压板退出,线路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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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停用。
16.19.3 对主变压器或线路串变压器零起升压时,该变压器保护必须完整并可靠投入,中性点必须接地。?
16.19.4 双母线中的一组母线进行零起升压时,母差保护应采取措施,防止母差保护误动作。母联开关及两侧刀闸断开,防止开关误合造成非同期并列。?
16.20 电网AGC操作一般规定
16.20.1 参加电网AGC运行的电厂,其AGC装置(火电厂机组的DCS/CCS系统、水电厂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能正常运行。
16.20.2 值班调度员在下令电厂或机组投入电网AGC运行前,应在调度自动化系统中通过开环方式,对相应电厂或机组发送功率设定值指令,并经电厂运行值班员确认。 16.20.3 值班调度员下令将电厂或机组的AGC控制模式切换为远方控制模式。
16.20.4 值班调度员应在调度自动化系统中,对带计划方式运行的AGC电厂或机组输入相应计划值,对按自动调频方式运行的AGC电厂或机组输入相应上、下限值。 16.20.5 值班调度员应通过调度自动化系统,确认电厂已将AGC控制模式切换至远方,并将对应电厂或机组的AGC功能投入闭环控制。
16.20.6 电厂或机组AGC功能因故需退出运行时,运行值班员应向值班调度员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
16.20.7 值班调度员如发现调度自动化系统异常,影响电网AGC功能正常运行时,应将AGC功能退出运行,并通知相关专业部门。 ?
17 事故处理
17.1 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17.1.1 值班调度员为电网事故处理的总指挥,网调与省调按调度管辖范围划分事故处理权限和责任,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应及时互通情况。网调管辖设备的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执行(允许不待调度指令可自行处理者除外)。 事故处理期间全网事故备用容量共享,服从网调统一调度。
17.1.2 事故处理时,各级值班人员应做到:?
a)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威胁;? b) 用尽可能的办法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厂用电的正常供电;?
c) 解网部分要尽快恢复并列运行;?
d) 尽快恢复对已停电的地区或用户供电;?
e) 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17.1.3 为防止事故扩大,厂站运行值班员应不待调度指令自行进行以下紧急操作:
a) 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b) 将故障停运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c) 当厂(站)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d) 厂站规程中规定可以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理者。
17.1.4 设备故障时,现场值班人员应立即向上级调度扼要汇报设备的一次状态,经检查后再详细汇报如下内容:?
a) 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
b) 设备外部有无明显缺陷及事故象征;? c) 复用载波机计数器动作情况;? d) 其它线路状态及潮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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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故障录波器、故障探测装置动作情况。?
17.1.5 系统事故时,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及频率、电压、潮流变化等有关情况,判断事故地点及性质,迅速正确地处理事故。处理事故时,应迅速、沉着、果断,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并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 17.2 事故处理制度?
17.2.1 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应严守岗位,值班负责人如需离开,必须指定代理人并向有关调度报告。非事故单位不得在事故期间占用调度电话向调度或其他单位询问事故情况。?
17.2.2 处理事故时,各事故单位的领导人有权对本单位值班长发布指示,但其指示不得与上级调度员的指令相抵触。各单位领导人如解除本单位值班人员的职务,自行领导或指定适当人员代行处理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值班调度员。
17.2.3 发生系统事故时,值班调度员应迅速报告调度部门负责人,并由后者逐级汇报。事故处理完毕,网调值班调度员应按国调有关汇报规定,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汇报事故简况。 17.2.4 发生系统事故时,在调度室的调度部门负责人、调度机构领导应监督调度员事故处理,随时给予必要的指示。如认为调度员处理事故不力,可解除调度员的调度权,指定他人或亲自指挥事故处理,并通知有关单位。被解除调度权的调度员对解除调度权后的系统事故处理不承担责任。
17.2.5 如事故发生在交接班期间,应由交班者负责处理事故,直到事故处理完毕或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方可交接班。在此期间接班人员可应当班调度员请求协助处理事故。 17.2.6 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事故情况详细记录,并按规定报告。 17.3 电网频率异常及事故的处理
17.3.1 电网频率超过50±0.2赫兹为异常频率。 17.3.2 电网频率低于49.80赫兹时的处理方法:
17.3.2.1 网调命令直调厂、超计划用电省(市)调立即增加出力、压减用电负荷,恢复至正常频率运行,超计划用电省(市)调应进一步增加出力或压减负荷,以便网调直调厂恢复计划发电。
17.3.2.2 若直调厂出力已满或丹江、隔河岩等调频厂在需要控制发电期间已按日计划带到计划出力,则通知超计划用电省(市)调限电。
17.3.2.3 电网频率连续低于49.80赫兹15分钟,则网调向超计划用电省(市)调发出警告,并同时根据限电序位表令超计划用电省(市)调限电。15分钟后超计划用电省(市)负荷仍未限下,频率低于49.80赫兹以下,则网调直接下令到有关厂、站按限电序位表限电(有关省调负责接通电话)。在网调的限电序位表拉完以后,电网频率仍未恢复正常,则网调按省(市)调的限电序位表,继续对超计划省(市)进行限电,直到频率恢复到49.80赫兹以上运行。
17.3.2.4 采用上述措施后电网频率仍不能恢复到49.80赫兹以上,网调按各省(市)事故限电序位表命令有关省(市)调继续限电,直到频率恢复到49.80赫兹以上。
17.3.2.5 在超计划用电省(市)调进行拉闸限电的同时,不超用电省(市)调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在频率恢复过程中维持本省(市)负荷不得超用。
17.3.2.6 电网频率降低而各省(市)负荷均未超过计划值,网调在计及频率效应确定各省(市)应限电数量后按本条1—5款执行。
17.3.2.7?网调下令低频限电时其限电数值均应以50.00赫兹为标准计及负荷低频效应(暂按每赫兹5%)。
17.3.3 电网频率突然降至49.00赫兹以下时的处理方法: 17.3.3.1 各厂、站不待调度命令增加发电机出力或短时发挥机组过负荷能力或开出备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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