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电力调度管理规范(3)

2019-03-29 15:16

认。

9.8.2 各省调应指定一定容量的发电机组投入AGC并按华中电网AGC控制原则运行;各级调度必须具有超计划限电序位表和少计划压发电厂出力甚至停机措施,以保证发用电不能平衡时,作为保持系统频率合格的调节手段。

9.8.3 各省调应按网调下达的网供和联络线计划运行。对偏离网供和联络线计划的省调,网调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考核。

9.8.4 网调直调厂应执行网调下达的调度计划运行,根据调度指令调整有功和无功。 9.8.5 运行中系统备用容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值班调度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直至满足备用容量要求。

9.8.6 值班调度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调整当日调度计划,调整情况应写入调度值班日志。

9.9 电力系统设备的检修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9.10 电力系统设备的检修分为计划检修和临时检修。

9.10.1 计划检修是指电力系统设备列入年度、月度有计划进行的检修、维护、试验等。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应从设备健康状况出发,向电网企业提出年、月度计划检修申请;电网企业根据检修原则,经综合平衡后批复;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得到检修批复后,按照电网企业确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检修工作。

9.10.2 临时检修是指非计划性的检修,如因设备缺陷、设备故障、事故后设备检查等检修。设备运行维护单位根据并网设备的健康状况,可随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提出临时检修书面申请;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电网运行情况及时批复,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得到检修批复后,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检修工作。

9.11 检修计划编制原则

a) 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有关检修规程的规定; b) 满足有功出力备用裕度的要求; c) 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安排应根据电力系统特点进行,尽可能减少对电力系统运行

的不利影响。水电机组A、B级检修主要在枯水期进行,200MW及以上大容量火电

机组A、B级检修应尽量避开电网用电大负荷期。500千伏输变电设备及主要220千伏联络线的检修原则上集中在每年11月至翌年4月安排。

d) 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如发电和输变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之间在

检修工期和停电范围等方面应统筹安排; e) 当电力系统运行状况发生变化导致有功出力备用裕度不足或受到安全约束时,调度

机构应对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及时向受到影响的各电力企业和用户通报;

f) 年度检修计划是计划检修工作的基础,月度检修计划应在年度检修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日计划检修工作应在月度检修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安排;

g) 检修计划的编制,应在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提出的设备检修预安排计划的基础上,

考虑电力系统设备的健康水平和运行能力,充分协商,统筹兼顾。

9.12 年度、月度计划检修管理规定

9.12.1 年度计划检修:每年10月15日前,各省电网企业、直调电厂和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将下一年度发、输变电设备(统调的水电45兆瓦、火电100兆瓦及其以上机组, 500千伏输变电设备,220千伏省间联络线等即国调管辖设备和网调的直调、许可、备案设备)的检修计划上报华中电网公司生技部门并抄报网调。华中电网公司于12月25日前批复下达。属国调的直调、许可设备由华中电网公司生技部门于11月底将进行了调整、平衡的检修计划报送国家电网公司生技部门并抄报国调,该类设备的检修以国网公司批复的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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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2 月度计划检修:网调根据华中电力系统内发、输变电年度检修计划和电网的实际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制定月度检修计划。各省电网企业、直调电厂和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下一月度的设备检修计划上报网调,经调整、平衡后与月调度计划一并下达。属国调的直调、许可设备由网调将其检修计划于25日前报送国调并由国调批复后下达。 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9.13 日常检修管理规定

9.13.1 日常检修申请主要内容应包括:检修或停电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内容、停电范围、检修起止时间、对运行方式和继电保护的要求以及其它有关注意事项等。 9.13.2 设备检修时间:从设备停电接地后值班调度员下开工令时开始,到值班调度员得到检修工作完工并可以恢复送电(备用)汇报时为止。

a) 发电机组试运行、试验和其他运行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均计入检修时间。 b) 电力线路检修时间从线路开关断开并接地开始, 到值班调度员得到有关线路检修人员已撤离现场并可以送电的报告为止。含相关通信设备调试时间一天。 9.13.3 各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将电网设备日常检修的申请应逐级报送到网调,并把网调的批复意见逐级通知到检修单位。检修工作内容必须同检修票项目一致。临时变更工作内容时,各有关单位及部门必须向网调值班调度员申请,对调度员无权批准的检修工作项目或内容应重新申报检修票。检修工作必须在网调值班调度员直接向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下开工令后方可开工,检修完工后,厂站运行值班员或下级调度值班员应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汇报完工并且销票。

9.13.4 国调直调、许可设备日常检修规定:

9.13.4.1 凡纳入月度检修计划的设备检修申请由网调在检修开工前1天的上午(9:30-10:30)向国调提出,国调于当天下午(14:00-13: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

9.13.4.2 未纳入月度检修计划的设备检修申请由网调在检修开工前2天的上午(9:30-10:30)向国调提出,国调于开工前1天下午(14:00-13:30)批准或许可,遇周末或节假日于休息日前2个工作日相应提前申请和批复。

9.13.4.3 节假日或保电时期的电力系统设备的检修, 网调应于节假日或保电期前4天将设备检修申请上报国调,经平衡后由国调于节假日或保电期前2天正式批复下达。 9.13.4.4 设备检修因故不能按批准或许可的时间开工,网调应在设备计划停运前6小时报告国调值班调度员。设备检修如不能如期完工,网调应在原批准检修工期过半前向国调申请办理延期申请手续,遇节假日则提前申请。 9.13.5 网调直调、许可设备日常检修规定:

9.13.5.1 直调、许可设备计划检修应于计划开工前两日10时前提出申请。网调值班调度员于开工前一日16时前批复(星期日、一、二开工检修的,应在上星期四10时前提出申请,网调值班调度员分别在上星期五及星期一16时前批复)。如申请时间延迟,除特殊情况外,批复时间相应推后。

9.13.5.2 操作复杂对电网运行方式变化有较大影响的直调、许可设备检修,应于开工前四日提出申请,网调值班调度员于开工前两日批复。

9.13.5.3 节假日期间的直调、许可设备检修,应于节前十日提出申请,网调值班调度员应于节前三日批复。

9.13.5.4 直调、许可设备临时检修,工期不超过申请当日调度计划时间的,一般情况不再报票,由申请方向网调值班调度员口头申请,由网调值班调度员直接批复,特殊情况参照本标准9.14执行。工期超过申请当日调度计划时间(含已批准日调度计划)的必须提出检修票申请,网调值班调度员于第二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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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5.5 直调、许可设备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如果计划检修期只有一日(包括当日即将恢复送电的检修),只允许由于气候突然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进行计划检修者,可提出改期申请。延期申请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9.13.5.6 网调受理直调、许可设备检修票申请后,必须完成相关专业会签工作,经领导批准后,由网调值班调度员批复执行。

9.13.5.7 设备检修申请已批复未开工时,如遇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开工的,申请方应及时向网调汇报。如在批复开工时间三日后仍无法开工的,则此检修票作废。如具备开工条件,则须重新向网调提出申请。

9.13.5.8 设备检修申请未批复的,如在申请开工时间七日后仍未批复的,则此检修票作废。如仍需工作的,则应向网调详细说明实际情况,重新向网调提出申请。

9.13.5.9 许可设备的检修工作,必须按照网调许可的工期进行,如遇特殊原因无法按照申请工期进行的,申请方应及时向网调汇报,经网调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9.13.6 网调备案设备日常检修规定:

9.13.6.1 备案设备计划检修,应于计划开工前一日10时前报网调备案。星期日、一开工检修的,应在上星期五10时前报网调备案。节假日的设备检修,应于前十日报网调备案。 9.13.6.2 备案设备临检,由申报方口头汇报网调当值调度员备案。 9.13.6.3 备案设备检修操作前后,须及时汇报网调当值调度员。

9.13.7 对未纳入月度检修计划的设备检修申请,仍按9.13.4、9.13.5、9.13.6条规定办理。

9.14 临时检修规定

9.14.1 值班调度人员有权批准当值可以完工的下列临时检修工作。

a) 设备异常需紧急处理以及设备故障停运后的紧急抢修; b) 与已批准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检修(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检修时间或扩大停电

范围);

c) 在停电设备上进行对电力系统运行不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检修; d) 带电作业。

9.14.2 如上述a)—d)项中超过当值时间但在已批准的检修计划时间内的检修申请,应由调度部门负责人批准。如果检修工期超出检修计划时间或对系统供电有明显影响时,则应经调度机构有关领导批准。?

9.14.3 临时检修影响电力系统正常运行方式的应经相关专业人员同意并由调度机构有关 9.15 二次设备检修规定

9.15.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检验检修应与相应一次设备的检修同时进行。 9.15.2 调度自动化设备检修,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向相应调度自动化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的检修申请,在设备停役开工前应得到相应调度自动化机构的许可;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完工复役手续;如在批准的工期内不能完工,应办理延期手续。

9.15.3 调度自动化设备检修影响电网AGC、AVC功能时,除履行9.15.1条规定的手续外,还应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

9.15.4 通信设备检修,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向相应通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的检修申请,在设备停役开工前应得到相应通信机构的许可;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完工复役手续;如在批准的工期内不能完工,应办理延期手续。

9.15.5 通信设备检修影响电力调度运行时,除履行9.15.3条规定的手续外,还应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许可。

9.15.6 复用保护通信设备及通道的测试、检修工作,如对线路复用保护有影响,通信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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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员应事先向电力调度值班人员申请退出复用保护,电力调度值班调度员在下令退出复用保护后,将许可工作令下达给同级通信调度,由通信调度值班员下达给现场通信人员。完工后通信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电力调度值班人员,待复用保护投入正常运行后,现场通信人员接到通信调度值班员的通知后方可撤离。

9.15.7 复用保护通信电路上光纤中继站、光缆需进行检修,影响复用保护通道时,由该站设备通信运行维护单位向该保护线路两端的变电站(厂)电气值班员办理相关申请检修手续。 9.15.8 复用远动通道设备的维修、调测、故障处理由通信人员负责,在这些设备上进行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9.15.9 输电线路计划和临时停电检修,电力调度或计划人员应提前通知通信调度,以便通知有关部门安排通信运行方式,线路检修完毕应及时通知通信调度。通信运行方式变更也应提前通知电力调度。

10 电力市场

10.1 电力市场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要求。

10.2 签定市场交易合同时应考虑电力系统各种约束条件,进行安全校核。

10.3 调度机构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可对市场交易合同进行调整,以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10.4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按照《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技术规范》建设。

10.5 调度机构负责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运行标准。10.6 出现或为防止出现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可以发布调度命令,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

a) 发电、供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电力系统发生事故; b) 系统频率或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c) 输变电设备过载;

d) 输变电设备超出稳定限额;

e) 自动化、通信设备故障,严重妨碍市场正常运行;

f) 为保证联络线关口在正常允许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干预; g) 其它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10.7 调度机构进行和发布干预市场运作的调度命令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 a) 拉限电命令;

b) 修改调度计划,不按报价排序调度发电机组; c) 让发电机组投入运行或退出运行;

d) 调整对一次能源受制约的发电机组的调度; e) 要求发电机组以合理方式运行;

f) 命令发电企业暂停执行或取消设备计划检修; g) 命令暂停执行或取消输电设备计划检修;

10.8 负责电力市场运营的电力机构应按电力市场规范运营的要求依调度信息披露办法进行电力市场相关信息披露。 10.8.1 系统运行信息 a) 系统实际负荷;

b) 电力设备检修情况; c) 联络线实际交换功率;

d) 调度计划和机组实际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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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机组可靠性指标;

f) 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情况。 10.8.2 系统充裕性评估信息

a) 系统的总供应容量; b) 负荷预测;

c) 备用容量要求和预测; d) 网络制约预测;

e) 电力系统重要设备检修计划。 10.8.3 市场信息

a) 市场清算价格; b) 发电厂网损折算系数; c) 电能量信息;

d) 市场干预信息;

e) 市场规则规定的其它信息。

10.8.4 系统警报信息

a) 系统裕度不足警报。由于系统裕度不足,如果不能改善可能导致拉限负荷。

b) 紧急负荷控制警报。可能在30分钟之内进行拉限负荷。

c) 拉限负荷警报。正在执行拉限负荷,一般是由于系统裕度不足的原因。 d) 各类警报的撤消。

10.8.5 水库运行信息

a) 前期流域降雨及来水情况;

b) 前期水库运行情况;

c) 当前水库蓄水及运行状态; d) 后期水库运用计划。

11 电能质量控制

11.1 电能质量指标有频率、电压、谐波分量三项。

11.2 电力系统标准频率是50赫兹,其偏差不得超过±0.2赫兹,严禁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华中电力系统频率按50±0.1赫兹控制考核,各级调度机构和并网运行的各发电企业都有义务维持电网标准频率。

11.3 并网运行的机组都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投入一次调频功能。

11.4 华中电力系统主调频厂为丹江电厂,当其失去调频能力时,则由隔河岩、五强溪电厂担任主调频厂,主调频厂的更改由网调确定并下达。各省调也应确定本省(市)电力系统内的调频厂。

主调频厂的任务是保持系统频率不超过50±0.05赫兹,在规定的负荷调整范围内,主调频厂值长应主动负责调整系统频率,当主调频厂已达到规定的负荷调整范围时,应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主调频厂的调整幅度为设备最大和最小可能出力。

11.5 华中电力系统内各省(市)电网企业之间按照CPS1、CPS2的原则控制联络线负荷功率。

11.6 电力系统应具有适当的高频切机容量、低频自启动机组容量和低频低压切负荷容量,由调度机构负责管理。

11.7 华中电力系统低频减负荷装置分基本轮与特殊轮两类。其中基本轮分五轮,特殊轮分三轮,各轮次动作频率和延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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