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轮次 延时(秒) 基Ⅰ轮 基Ⅱ轮 基Ⅲ轮 基Ⅳ轮 基Ⅴ轮 特Ⅰ轮 特Ⅱ轮 特Ⅲ轮 48.75 0.15 48.50 0.15
11.8 华中电力系统低频减负荷装置整定原则?
a) 确保全系统及解列后的局部系统频率恢复到49.50赫兹以上,并不得高于51赫兹;
b) 在系统各种运行方式下低频减负荷装置动作, 均不应导致系统其他设备过载和联
络线功率超稳定极限; c) 系统功率缺额造成频率下降不应使大机组低频保护动作;
d) 低频减负荷顺序应次要用户先切除、较重要的用户后切除;
e) 低频减负荷装置所切除负荷不应被自动重合闸再次投入, 并应与其他安全自动装置合理配合使用;
f) 全网低频减负荷整定的切除负荷数量应按年预测最大平均负荷计算, 并对可能发生事故进行校核。
11.9 低频减负荷容量按用电分配比例分解到六省市,各省调应根据网调下达的低频减负荷方案相应编制本省(市)电力系统低频减负荷方案,并逐级落实到各地区和有关厂站,各轮次的切负荷容量不得小于网调下达方案中的整定值。
11.10 网调及各省调应每年编制一次本系统的低频减负荷方案,网调于当年十月完成并下达各省调。省调应在当年十一月完成方案的编制,并下达到各地区及厂站,于竖年三月末实施完毕。
11.11 低频减负荷装置的运行管理
a) 低频减负荷装置正常均应投入使用,未经相应调度同意,不得自行退出。 当低频
减负荷装置切除的线路检修时,原则上应寻找负荷相近的线路手动替代,若低频减负荷装置因故停用,在系统频率降到该装置的启动值时,应手动切除该装置所控制的线路负荷。
b) 在拉闸限电情况下,低频减负荷装置实际切除负荷容量仍应满足方案要求。 各省
(市)应适当装设备用低频减负荷装置,以便随时调整。
c) 各省(市)应在每年汛前完成全部低频减负荷装置定期检验和处理缺陷, 保证可
靠投入运行。 11.12 省(市)电网或地区电网与主网解列运行时,其频率的调整和管理,由所在省调或地调负责。
11.13 电力系统网的无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系统电压的调整、控制和管理,由电力调度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
11.14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在电力系统内设置电压监测点和考核点。网调调度管辖系统电压监测点及考核点由网调设置报国调批复,省、地调调度管辖系统内电压监测点及考核点分别由省调、地调设置并报上级调度机构批复。网调调度管辖系统电压监测点和考核点见附录E。
11.15 电力系统电压监测点电压(无功)曲线由相应调度机构编制,按季(或月)下达并报上一级调度机构备案。电压曲线编制应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以及电力用户获得合格电压。有调整手段的厂、站宜实施逆调压。
11.16 发电厂和变电站要严格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无功)曲线运行。当其母线电压超过允许偏差值时应不待值班调度人员命令自行调整,使之符合给定的曲线范围。如由于调整能力所限无法达到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人员。网调与省调、省调与地调在电压调整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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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动频率(赫兹) 49.00 0.15 48.25 0.15 48.00 0.15 49.25 11 49.25 15 49.25 20 互相配合,以保证电力系统电压质量。
11.17 网调、各省调值班调度人员,应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监控有关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视点的运行电压,当发现越限时,应先会同下一级调度值班人员在本系统内进行调压,经调整电压仍越限时,可申请上一级调度协助调整。主要办法有:
a) 调整发电机、调相机、静止无功补偿器(SVC)无功出力;
b) 投切电容器、电抗器、交流滤波器; c) 调整有载调压变分接头运行位置;
d) 改变电力系统接线方式。
11.18 500kV变电站主变的分接头与静止补偿器及低压无功补偿设备的自动联调的投退由网调确定。投联调时,静止补偿器参考电压及斜率的整定,网调应与有关省调商定。 11.19 发电机、调相机的自动调节励磁、强励、低励限制装置应正常投入运行。这些设备的停用、试验,应按调度管辖范围事先经相应调度结构批准,故障停用时,应立即报告相应调度机构。
11.20 网调依附录F之规定进行华中电力系统电压合格率的统计考核。 11.21 各级调度机构应加强系统谐波分量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2 系统稳定管理
12.1 调度机构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措施,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按照调度机构制定的措施装设和运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装置。
12.2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电力系统暂态稳定计算暂行规定》,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级负责进行稳定计算。
12.2.1 华中电力系统的稳定计算工作,由网调组织六省调共同商定电网结构、开机方式、负荷水平、自动装置动作时间、计算模型等有关计算条件,按程序统一,标准统一,模型统一,方式统一,安排计算任务统一(简称“五统一”)的要求进行。
12.2.2 网、省调均应按“五统一”的要求,进行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系统的稳定计算工作,并编写稳定规定,经网、省(市)电网(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省调稳定规定中影响网调设备安全的部分应经网调审核、华中电网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12.2.3 由网调负责进行全系统性稳定事故分析计算。省(市)电力系统局部稳定事故分析计算由省调负责,并将结果报网调备案。
12.2.4 网、省调应定期对全系统各主干线路稳定水平进行校验、分析,并做好新设备投产稳定计算工作,提出保证系统稳定的措施。
12.3 网调和省调对省调所辖电力系统内要求采用的各种稳定措施,均由各省(市)公司(简称省公司)组织实施并报网调备案,涉及网调管辖设备的部分应由网调批准。
12.4 网调直调设备的稳定措施由网调制定方案、设计,有关省公司及直调厂负责实施,并抄送有关省调备案。
12.5 新设备投产的稳定管理
12.5.1 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应与一次设备同步投产。
12.5.2 每年11月底前,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新设备投产计划,做好来年新设备投产稳定计算,校核并提出相应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配置方案。
12.5.3 首次并网的发电机组应由业主单位于首次并网前向调度机构提交由有资质单位完成的接入系统稳定计算报告。
12.6 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的日常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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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 调度人员和现场值班人员应掌握管辖范围内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的配置与运行规定。 12.6.2 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由相应调度机构发布投退的调度指令,现场值班人员负责执行投退。
12.6.3 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的使用,如影响到上级调度机构管辖设备的稳定运行和保护配合时,应经上级调度机构许可。
12.6.4 电力系统运行中因特殊原因降低稳定考核标准时,应有相应的预防事故措施。如遇某些不能满足三相故障校核的特殊方式而被迫短时按单永故障标准控制线路输送功率时,由相应调度机构分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必要时向网、省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汇报。 12.6.5 当安全稳定控制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重大事故的检验工作应由相关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共同进行。
12.6.6 网、省调采用的稳定措施的实施、运行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于每年汛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保证稳定措施的正常运行。
12.6.7 各级调度机构和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所在单位应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对装置的动作进行评价分析。
12.6.8 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日常的运行维护和检查,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装置的检验应按《继电保护及系统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
1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13.1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运行管理应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由相应调度机构确定。省调管辖保护装置的使用,如影响到主网的稳定运行和保护配合时,应经网调许可。 13.2 保护装置定值管理
13.2.1 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保护整定计算。
13.2.2 220千伏系统网调和省调管辖范围的分界点保护装置整定值限额和等值阻抗应书面明确。需要更改时,必须事先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解决。
13.2.3 保护定值的确定和变更必须按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执行。
13.2.4 保护定值通知单一式若干份:调度室1份,继电保护部门自存1份,现场调试单位3份(包括回执1份,值班控制室1份,继保部门1份),下级调度1份。 13.3 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
13.3.1 保护装置的投退按相应调度机构的调度指令执行。 13.3.2 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发现缺陷,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相应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作好记录,若需退出保护装置进行检验时,必须经相应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许可,如危及一次设备运行时,可先将保护装置退出,事后立即报告。
13.3.3 网调管辖范围的保护装置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按华中电网公司《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规程》执行。
13.3.4 保护装置更改定值或新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值班调度员应按保护定值通知单与现场值班人员核对,并在保护定值通知单上签字。现场值班人员应向值班调度员汇报保护装置具备投运条件后,值班调度员方可下达投入运行的调度指令。
13.4 新安装或二次回路有更改的保护装置,原则上应在投入运行前,由基层局、厂继电保护部门将保护原理二次结线修改图一式三份送交相应调度的继电保护部门。继电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13.5 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保护装置的检验,应按《继电保护及系统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有关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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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 有关部门应掌握定期检验工作进度,确保定期检验工作的及时完成和检验质量,以减少对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检验结束时,应及时向运行人员交待,在控制室有关记录簿上作好记录。
13.5.2 当保护装置发生不正确动作后,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向相应的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并作好保护动作信号的详细记录,在有条件时,应保留现场,及时进行事故后的检验。重大事故的检验工作应与上级继电保护及安监部门共同进行。
13.6 调度人员和现场值班人员应掌握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的配置与运行规定,新设备投产时,继电保护人员应向调度人员和现场值班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13.7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要认真研究保护装置的动作行为,并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评价规程》,对保护装置的动作进行分析评价,分别编制月、季、年度继电保护动作统计报表和年度运行总结。
13.8 保护装置动作后的掉牌信号、灯光信号,现场值班人员必须准确记录后方可复归,并迅速向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录波图、事件记录和微机保护打印报告及时传至相应调度机构,并作必要的注释。
14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调度管理?
14.1 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设备由所在地的调度自动化机构或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上级电网企业可指定下级电网企业的调度自动化机构协助管理上级调度自动化机构调度或协助管理的子站系统。
14.2 下级调度自动化机构主站系统状态和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或信息完整准确,应经上级调度自动化机构许可。
14.3 网调调度管辖范围厂站的远动信息和华中电网关口电能计量信息,应直接传送至网调;网调所需的其它远动信息和关口电能量计量信息,应通过网调、省调间调度数据网络传送。
14.4 多级调度机构调度的厂站,应采用一发多收方式,共用一套调度自动化子站系统。 14.5 调度自动化系统运用的各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并符合所接入系统的技术规范。
14.6 负责运行维护网调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调度自动化机构或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应保障网调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传输信息的完整、准确。并依相关标准、规定对网调设备进行检修。
14.7 网调调度自动化系统发生故障时,相关的调度自动化机构或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应按有关标准、制度进行处理。
15 电力系统通信的调度管理?
15.1 华中电力通信网由华中电网公司、省(直辖市)电力公司、省辖市(地区)供电公司三级电网企业的通信机构分级调度管理。
15.2 各级通信机构在电力通信网运行管理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通信机构应服从上级通信机构的管理。
15.3 下级通信机构所辖电力通信网运行方式的改变, 如影响上级电力通信网的运行方式或传输质量,须经上级通信机构许可。
15.4 各发电企业应设电力通信部门(以下简称通信部门),负责本企业范围内电力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并接受通信机构的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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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网、省(直辖市)、地区(省辖市)级电网企业通信机构应设24小时有人值班的通信调度部门。
15.6 通信设备由设备所在的电网企业(或发电企业)的通信机构(或通信部门)负责运行维护。上级通信机构可将其调度管理的厂站设备指定给下级通信机构协助管理维护。 15.7 复用保护通信设备或通道出现故障时,设备维护单位应立即逐级上报到相关电力调度和通信调度,电力调度负责线路保护的投退,通信调度负责协调故障的排除。 15.8 当保护装置动作异常时,现场值班人员应及时通知复用通信设备的维护单位调用相关事件记录,将打印报告及时传至相应电力调度和通信调度,并积极配合完成事故分析所需相关设备运行资料的提供。
15.9 通信人员应熟悉通信设备与其他专业设备之间接口界面和技术条件,并保持各项指标在规定的范围内,如不符合要求,应与有关专业人员一起查明原因,进行调整并作好记录。 15.10 通信运行维护人员发现设备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迅速进行故障处理,或采取临时措施构通电路。当系统发生故障时,要服从通信调度或上级站的指挥,积极配合协作,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16 操作制度
16.1 电力系统设备操作应按调度管辖范围,严格依据调度指令执行。
16.1.1 凡网调调度管辖设备,其操作应经网调值班调度员发布指令方可执行(办理过临时借调手续的设备操作除外)。
16.1.2 凡网调调度许可设备,其操作应经网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进行。
16.1.3 凡网调调度备案设备,其运行状态改变前后,相应省调应及时报网调备案。 16.1.4 网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经操作后对下级调度机构管辖的系统有影响时,网调值班调度员应在操作前、后通知有关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16.1.5 华中电网内的国调许可设备,其操作应经国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能进行。 16.2 设备进行操作前,调度机构必须填写操作指令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厂(站)共同完成的操作任务,调度机构应填写逐项操作指令票。仅由一个单位完成的操作任务,调度机构应填写综合操作指令票。
16.3 下列操作调度机构不用填写操作指令票,但应作好记录。
a) 断合单一的开关或刀闸(含接地刀闸);
b) 投入或退出一套保护、安全自动装置; c) 更改电网稳定措施;
d) 机组由运行状态转停机备用或由备用转开机并网; e) 计划曲线更改及功率调整; f) 投退AGC功能; g) 事故处理。 16.4 操作指令票制度
16.4.1 填写操作指令票应以检修票、运行方式变更通知单、安全稳定控制通知单、继电保护通知单、日计划和试验调试调度方案等为依据。
16.4.2 填写操作指令票前,值班调度员应与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现场值班人员仔细核对有关设备状态(包括开关、刀闸、安全措施、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
16.4.3 填写操作指令票时应使用钢笔(或计算机打印),做到任务明确、字体规整、不得涂改,设备名称应使用双重编号(设备名称和调度编号)填写,并正确使用调度术语。 16.4.4 操作指令票必须经过拟、审、预发、执行四个环节,其中拟票、审票不能由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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