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评估机构:指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汇业”。 管理人或东海证券:指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担保银行:均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推广机构:指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监管银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原始权益人:指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城建”)。
南京市财政局:系污水处理费拨款人。
污水处理厂:指南京城建统筹管理的南京市污水厂,包括江心州污水处理厂、城北污水处理厂、城东污水处理厂和锁金村污水处理厂等。
污水处理费:指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按规定向污水处理费缴费单位及个人收取并全额上交南京市财政局、再由南京市财政局拨付给南京城建的污水处理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维护。污水处理费是《南京城建专项计划》所约定的收益权现金收入的来源。
证明:指南京财政局出具的确认南京城建《关于污水处理费收取、拨付、使用情况的说明》所述情况属实的《证明》。
收益权:指南京城建依据南京财政局出具的证明所合法所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四年内对南京市财政局可收取合计约为人民币捌亿元(RMB:800,000,000)的污水处理费的合法财产(权)。
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指南京城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南京市财政局支付的污水处理费并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划转人民币捌亿元(RMB:800,000,000)现金收入的银行账户,账号为 。 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指托管人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为“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收取推广专户内的投资者投资资金、支付专项计划资金、收取收益权现金收入、支付专项计划分配资金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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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专户:指专项计划推广期内,管理人在托管人处开立的,用以接收、存放投资者交付受让受益凭证资金的银行账户。
专项计划资金:指专项计划所实际募集到的柒亿贰仟壹佰万元(RMB:721,000,000)投资资金,并用于投资《南京城建专项计划》约定的收益权。
专项计划资产:指管理人将专项计划资金投资于《南京城建专项计划》约定的收益权后所形成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
专项计划费用:指由专项计划资产所需承担的管理费、托管费、监管费、担保费及其他支出费用。
专项计划分配资金: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可实际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资金。
专项计划资产账表:即由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财务报表及其账册。
清算资产:指专项计划终止后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清理、确认、评估、变现后的资产净值。
专项计划投资者:指按《南京城建专项计划》约定合法受让受益凭证的投资者。 受益凭证:指用以表征专项计划资产并拥有专项计划权益的均等份额。每份受益凭证的面值为100元。
受益凭证持有人:指根据《南京城建专项计划》合法取得受益凭证的投资者,包括首次受让和在深交所受让受益凭证的投资者。受益凭证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受益凭证享有专项计划资产收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
专项计划文件:指《南京城建专项计划》及其相关的交易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南京城建专项计划》、资产托管协议、收益权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监管协议等相关文件。
公告日:指管理人公告权益分派专项计划分配资金的日期,为专项计划成立后四年内每十二个月结束后的第二日。
分配指令发出日: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专项计划分配资金分配指令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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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登记日或R日:指确认在中证登深圳公司登记在册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分配权的日期,为专项计划成立后四年内每十二个月结束后的第五日。 R-n日: 指R日之前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R日)。 R+n日: 指R日之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R日)。
兑付日或R+1日:指中证登深圳公司将专项计划分配资金划付至受益凭证持有人资金账户的日期。
专项计划成立日:指根据验资报告,专项计划每期专项计划所募集到的投资资金总额均达到《南京城建专项计划》所约定的该期专项计划资金规模金额,由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成立之日。
专项计划到期日:指自专项计划自成立之次日起至第四年届满之日。
专项计划终止日:指专项计划因出现《南京城建专项计划》约定的各种终止情形而终止之日。
专项计划存续期:指自专项计划成立次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的期间。 我国、中国: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指人民币元。 日:指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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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一、专项计划名称
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专项计划目的
管理人因设立专项计划将投资者自愿投资的合法资金通过参与专项计划,形成由托管人托管的专项计划资金,并由管理人本着应有的注意和谨慎,将专项计划资金投资于购买南京城建合法所有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未来四年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为受益凭证持有人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专项计划合法性质
1、专项计划依据我国合同法、民法、公司法、信托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而设立。
2、专项计划各当事人承诺《南京城建专项计划》所约定的条款或内容,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都对各方产生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以法律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履行《南京城建专项计划》及相关文件所约定的义务。
3、证监会已依据试行办法出具批复(证监机构字【200 】 号),批准设立专项计划。
四、预期收益率
专项计划分为四期,其中:
专项计划01期的预期收益率为2.9%-3.0%; 专项计划02期的预期收益率为3.12%-3.3%; 专项计划03期的预期收益率为3.5%-3.6%; 专项计划04期的预期收益率为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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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项计划资金规模
专项计划资金规模为柒亿贰仟壹佰万元(RMB:721,000,000),其中: 专项计划01期的资金规模为壹亿贰仟壹佰万元(RMB:121,000,000); 专项计划02期的资金规模为壹亿叁仟万元(RMB:130,000,000); 专项计划03期的资金规模为贰亿叁仟万元(RMB:230,000,000); 专项计划04期的资金规模为贰亿肆仟万元(RMB:240,000,000)。 六、专项计划存续期间
专项计划期限为四年,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计算,第四年的对应日即为专项计划到期日,存续期满后无特殊原因不再展期。其中:
专项计划01期的存续期限为十二个月,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计算,第十二个月的对应日即为专项计划到期日;
专项计划02期的存续期限为二十四个月,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计算,第二十四个月的对应日即为计划到期日;
专项计划03期的存续期限为三十六个月,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六个月的对应日即为计划到期日;
专项计划04期的存续期为四十八个月,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计算,第四十八个月的对应日即为计划到期日。
各期计划在存续期满后,无特殊原因不再展期。 七、管理人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八、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托管账户)
管理人以专项计划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银行账户作为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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