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期间届满之日即R-5日,一次性将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该期间内收到的的污水处理费,划付壹亿伍仟叁佰贰拾万元(RMB:153,200,000)现金款项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该期间收取的的污水处理费,在监管银行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足额划付壹亿伍仟叁佰贰拾万元(RMB:153,200,000)之前不得作其他任何用途,在监管银行足额划付之后,余额部分不再划转,可由南京城建自行支配。在该期间届满时即R-5日,当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划转的现金款项累计达不到壹亿伍仟叁佰贰拾万元(RMB:153,200,000)、且南京城建亦不能补足的,担保银行应即时启动担保,在该期间权益登记日之前2日(即R-2)日16:00前无条件将差额部分款项直接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托管人收款后应于当日向管理人发出担保款项收款确认函,并由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权益分派信息披露。
(3)第三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二十五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届满的期间内,监管银行应于该期间届满之日即R-5日,一次性将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该期间内收到的的污水处理费,划付贰亿肆仟捌佰柒拾万元(RMB:248,700,000)现金款项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该期间收取的的污水处理费,在监管银行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足额划付贰亿肆仟捌佰柒拾万元(RMB:248,700,000)之前不得作其他任何用途,在监管银行足额划付之后,余额部分不再划转,可由南京城建自行支配。在该期间届满时即R-5日,当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划转的现金款项累计达不到贰亿肆仟捌佰柒拾万元(RMB:248,700,000)、且南京城建亦不能补足的,担保银行应即时启动担保,在该期间权益登记日之前2日(即R-2)日16:00前无条件将差额部分款项直接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托管人收款后应于当日向管理人发出担保款项收款确认函,并由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权益分派信息披露。
(4)第四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三十七个月至第四十八个月届满的期间内,监管银行应于该期间届满之日即R-5日,一次性将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该期间内收到的的污水处理费,划付贰亿伍仟万元(RMB:250,000,000)现金款项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该期间收取的的污水处理费,在监管银行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足额划付贰亿伍仟万元(RMB:250,000,000)之前不得作其他任何用途,在监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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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划付之后,余额部分不再划转,可由南京城建自行支配。在该期间届满时即R-5日,当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划转的现金款项累计达不到贰亿伍仟万元(RMB:250,000,000)、且南京城建亦不能补足的,担保银行应即时启动担保,在该期间权益登记日之前2日(即R-2)日16:00前无条件将差额部分款项直接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托管人收款后应于当日向管理人发出担保款项收款确认函,并由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权益分派信息披露。
2、管理人应监督收益权现金收入的按时足额收取。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对每个划款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实收金额和监管银行提供的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的收益权现金收入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核对。若资金划转出现异常情况,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南京城建了解、调查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3、根据监管协议、南京城建出具的《授权及承诺书》及南京市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的约定,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人同意,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不得变更、撤销;若因任何原因出现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被司法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履约划转现金款项的,南京城建应不可撤销地授权南京市财政局,将污水处理费款项按上述第1款及其项下约定的时间、金额直接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直至专项计划存续期内每十二个月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接收到的现金款项达到约定金额时止。
(二)现金及利息管理
1、专项计划成立前的投资资金,应由东海证券在推广期结束时划转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
2、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收到的资金及其利息在分配前应全额存放于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按下述第(三)款约定进行运用投资除外)。管理人应妥善管理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及存款利息。
(三)专项计划资产投资
1、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在每个权益登记日及分配之前,仅可投资于银行存款或银行协定存款,但管理人必须保证在每个权益登记日前五日将因上述投资形成的资产及时变现,以保证及时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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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2、管理人须将专项计划资产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协定存款形成的存款凭证等文件交由托管人保管留档。
3、管理人、托管人违反上述约定运用专项计划资产导致专项计划资产受到损失的,应以其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4、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专项计划资产管理、投资所产生的收益均为专项计划所拥有的资产,在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
三、专项计划资产处分 (一)处分要求
专项计划资产按《南京城建专项计划》约定在四个分配期间分别分配完毕的,视为该部分资产处分完毕。
(二)处分限制
1、专项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之外。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专项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请求权及其他权利。除依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南京城建专项计划》约定处分外,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2、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四年内全部的现金收入预计共为捌亿元(RMB:800,000,000)独立于南京城建的其他资产,南京城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其他债务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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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专项计划费用
一、管理费
专项计划存续期的管理费总额为叁佰肆拾万元(RMB:3,400,000)。其中: (一)专项计划01期存续期的管理费总额为贰拾万元,管理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共支付一次,由托管人复核后于最后一个权益登记日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支付给管理人。
(二)专项计划02期存续期的管理费总额为肆拾万元,管理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共支付二次,每次支付贰拾万元,由托管人复核后分别于第一、第二个权益登记日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支付给管理人。
(三)专项计划03期存续期的管理费总额为壹佰贰拾万元,管理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共支付三次,每次支付肆拾万元,由托管人复核后分别于第一、第二、第三个权益登记日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支付给管理人。
(四)专项计划04期存续期的管理费总额为壹佰陆拾万元,管理费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共支付四次,每次支付肆拾万元,由托管人复核后分别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个权益登记日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支付给管理人。
二、托管费
专项计划存续期的托管费总额为叁佰肆拾万元(RMB:3,400,000)。其中: (一)专项计划01期存续期的托管费总额为贰拾万元,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共支付一次,由管理人复核后于最后一个权益登记日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支付给管理人。
(二)专项计划02期存续期的托管费总额为肆拾万元,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共支付二次,每次支付贰拾万元,由管理人复核后分别于第一、第二个权益登记日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支付给管理人。
(三)专项计划03期存续期的托管费总额为壹佰贰拾万元,在专项计划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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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共支付三次,每次支付肆拾万元,由管理人复核后分别于第一、第二、第三个权益登记日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支付给管理人。
(四)专项计划04期存续期的托管费总额为壹佰陆拾万元,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共支付四次,每次支付肆拾万元,由管理人复核后分别于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个权益登记日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支付给管理人。
三、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实际发生的因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项计划资产所承担的其他费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专项计划资产投资所发生的资金划付费用、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直接扣除。
四、下述费用由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设立时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并由管理人代专项计划支付:
1、担保费、监管费;
2、资产评估费、资信评估费、律师服务费等中介费用; 3、专项计划推广费用; 4、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5、信息披露费用;
6、中证登深圳公司的登记、结算费用; 7、深交所的上市费用。 五、费用支取原则
1、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专项计划资产中支付,列入专项计划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专项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2、管理人、托管人因违背《南京城建专项计划》约定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专项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专项计划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列入专项计划费用。
六、税务事项
1、受益凭证持有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就各自状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自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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