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报材料
法定代表人:左学金 注册资本:3,000万元 电话:021-53061122 传真:021-63848585 联系人:钟星航、张钫 十、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上海银信汇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22号后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军 注册资本:100万元
联系电话:021-63068719 传真:021-63069771 经办评估师:朱良、陈为琴 联系人:黎锦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江苏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金山大厦B楼10A 法定代表人:朱金龙 联系电话: 025-83206001 传真:025-83206002
经办注册会计师:罗勇君、夏存惠 联系人:朱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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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计划推广期
第五章 专项计划参与
1、专项计划推广期从中国证监会对专项计划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束。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可在推广机构工作日内参与专项计划。
2、在前款约定的推广期内,如果每期专项计划所有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该期专项计划资金规模的,推广期提前终止。
二、推广场所
专项计划通过东海证券推广中心公开推广,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专项计划的推广公告和推广机构在当地发布的公告。
三、参与原则
1、投资者参与前,需按东海证券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推广期内,投资者可多次参与专项计划,已参与的申请在推广期内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可以有多次参与行为,适用的参与费率按单次分别计算; 4、管理人根据投资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接受投资者投资资金; 5、推广期间不设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参与金额限制;
6、如果专项计划在接受每期专项计划最后一位投资者的参与时:
每期专项计划资金规模与该期专项计划实际接受的投资资金的差额大于壹拾万元的,以该差额的实际金额确认该投资者的投资金额;
每期专项计划资金规模与该期专项计划实际接受的投资资金的差额小于壹拾万元的,以该差额的实际金额确认为该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但不得低于壹万元。本款约定不受下述受益凭证最低投资金额约定的限制。
四、专项计划最低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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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多次参与专项计划,首次投资金额不得低于壹拾万元(RMB:100,000),且每次追加投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壹万元(RMB:10,000)且须为壹万元(RMB:10,000)的整数倍。
五、投资者合法性要求
投资者应保证其为参与专项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足够的证券投资经验,对复杂的证券产品有很好的分析能力; 2、参与专项计划时已充分理解专项计划风险,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3、参与专项计划的资金系投资者的自有资金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投资者承诺拥有的合法资产在伍拾万元以上(含伍拾万元)。 六、参与方式
投资者必须以现金投资方式参与专项计划。 七、参与手续 1、咨询:
投资者仔细阅读专项计划有关文件,向推广人员咨询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各项事宜,充分了解参与专项计划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2、开户:
投资者在首次参与专项计划时,须持有深圳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并提出参与申请。
a.如投资者拥有深圳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且已经在东海证券开立资金账户的,可直接向东海证券提出参与申请;
b.如投资者没有深圳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的,须先由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券商处开立深圳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再向东海证券提出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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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划款:投资者办理划款手续。
4、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参与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办理业务的推广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投资者投资资金划入推广专户并经管理人确认的,视为投资者已参与专项计划。
5、邮寄对帐单:专项计划成立后1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向投资者邮寄加盖管理人公章的专项计划参与对帐单。
投资者开户和参与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管理人约定,请投资者参阅专项计划推广公告。
八、投资资金的接收、存放
1、管理人在托管人处设立单独的推广专户,专用于接收、存放推广期内投资者交付的投资资金。
2、专项计划推广期内,任何人不得动用推广专户内的投资资金。 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
管理人可将自有资金参与专项计划,但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持有受益凭证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数的10%。
十、参与费用
1、在推广期参与专项计划的参与费率一般为投资金额的0.2%。
2、参与费用用于专项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推广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专项计划资产。
3、参与费用的计算方法: 参与费用=投资金额×0.2%。
参与费用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投资者投资资金及参与费用总计=投资金额×(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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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专项计划成立条件和日期
专项计划推广期间或推广期满之日,如果每期专项计划所有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总额不低于该期专项计划资金规模,经江苏天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管理人宣布该期专项计划成立,并将推广专户的全部资金划付至该期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投资资金在投资者交付之日至专项计划成立日之前一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由东海证券于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支付给投资者。
推广期结束时,若每期投资者投资资金总额低于该期专项计划资金规模,则该期专项计划不成立。推广机构将在推广期结束后30日内,向投资者退还其所交付的投资资金(包括参与费)及其在交付之日至退还日之前一日期间发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十二、转化
专项计划成立后,全部投资资金转化为专项计划所拥有的,管理人所管理的,托管人所托管的专项计划资金,并专项投资于购买《南京城建专项计划》约定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投资者因此成为受益凭证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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