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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水处理费现金流量预测
银信汇业公司出具的《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2009年污水处理收费收入现金流预测评估报告书》(沪银信汇业评报字[2005]第1389号)对南京城建2006年-2009年的污水处理费收入现金流量进行了预测(见表4),并认为:经评估,在满足假设前提下,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来4年内(2006-2009)的污水处理收费收入现金流满足偿付专项计划还款安排的条件。
南京城建2006年~2009年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预测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6:南京城建2006~2009年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预测现金流情表
单位:万元
项 目 一、污水处理费应收总额 二、南京市财政专户污水处理费36,990.17 40,951.51 41,428.82 41,906.13 现金流入 三、扣除专项支付污水厂运营费26,990.17 30,951.51 31,428.82 31,906.13 后余额 四、南京城建污水处理费收益账14,813.00 15,323.00 24,874.00 24,990.00 户污水处理费现金流入 五、专项计划还款现金流出 1.专项计划01期 2.专项计划02期 3.专项计划03期 4.专项计划04期 六、专项计划现金覆盖倍数 14,813.00 15,323.00 24,874.00 24,990.00 12,490.00 - - - - - - 80,000.00 12,490.00 13,900.00 25,650.00 27,960.00 1.52 80,000.00 121,276.63 161,276.63 2006 2007 2008 2009 合计 165,790.23 38,025.40 42,097.61 42,588.28 43,078.94 450.00 13,450.00 883.00 990.00 1.82 883.00 23,884.00 990.00 2.02 990.00 24,990.00 1.26 1.28 该现金流量预测是以南京城建对预测期间的经营条件、经营环境、金融与税收政策和市场状况等方面的合理假设为前提,考虑了南京市未来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区位优势等因素的综合测算(具体假设前提见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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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影响未来污水处理收费收益现金流的因素
分析未来几年中影响污水处理费收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来水用量的变化
自来水的用量与几个方面的因素相关,一是用水人口的多少,二是人均用水量,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工业、服务业单位等用水量的变化。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自来水服务范围逐步从主城区扩展的近郊,用水人口呈稳步增长的趋势;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用水量也将呈上升的趋势;当然,随着环保节水意识的增强,节水技术、节水设施的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减少自来水用量的影响。各方面结合,南京自来水总公司销售的居民生活用水总量在的三年中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而除居民生活用水外的其他用水,近三年维持在比较稳定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工业企业的用水量稳定增长是必然的,但在近三年,自来水总公司对工业企业的售水量却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这其中有一定程度的利用节水设施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自备水厂的增加。此外,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及服务业用水均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呈明显的增长趋势,弥补了对工业企业售水量减少的影响。
(2)污水处理费单价能否按计划顺利提高
根据主管部门进一步推动水价改革的精神,结合南京城市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及建设的情况,南京城建已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了进一步提高水价的计划,其中污水处理费计划在现价基础上有一定程度上涨,并拟在2006年底前实施。
根据规定,该提价计划及提价幅度必须经过价格听证,并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才能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价计划实施时间的安排,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2006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污水处理费收入。
(3)对自备水厂所供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能否切实落实
目前在南京市的供水系统中,自来水总公司的供水能力仅为三分之一强,2004年的日供水能力为180万吨,市内各大型企业集团的自备水厂的日供水能力合计达到346.62万吨。根据统计,2004年度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的供水量为3.53亿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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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各企业集团自备水厂供水量则达到7.63亿吨,是系统内供水量的两倍多。
根据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的规定,对各企业集团自备水厂的供水也应按0.35-1.05元/立方米(其中: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进行处理排放的,污水处理费为0.35元/立方米;对无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自备水,污水处理费为1.05元/立方米)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
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这几年来对自备水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工作一直没有得到落实。2003-2005年累计收取仅1200余万元。
目前,南京市正加大对自备水厂转供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若这部分得到全面落实,污水处理费收入将在现有规模上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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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专项计划资产管理
一、专项计划资产构成
(一)专项计划资产项下的现金和金融资产:
1、南京城建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四年内所收到合计为捌亿元(RMB:800,000,000)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现金收入;
2、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收取的收益权现金收入在专项计划专用账户中的存款利息;
3、专项计划资产在分配前由管理人按照《南京城建专项计划》约定方式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及其收益。
4、上述专项计划资产由专项计划持有,并存放于专项计划专用帐户。 (二)专项计划资产项下的各类财产(权)或合同权益如下:
1、南京城建未来四年内合计为捌亿元(RMB:800,000,000)的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
2、专项计划资产未用于分配前的运用权及对因运用而产生金融资产及其收益的所有权;
3、对担保银行享有的保证担保权益。
4、当上述第二款第1-2项下所约定的合同权益正常实现产生时,管理人不得处分上述第二款第3项下所约定的合同权益。
当上述第二款1-2项下所约定的合同权益所产生的专项计划资产不能满足专项计划约定的专项计划分配资金及时足额产生时,管理人须实现上述第二款第3项所约定的合同权益,以保证专项计划约定的专项计划分配资金及时足额产生。
5、上述专项计划资产项下的各类财产(权)及合同权益由管理人为专项计划代为持有。 二、专项计划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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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按照《南京城建专项计划》的约定进行投资、运用、管理,并发布投资指令要求托管人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现金收付,监管银行监管南京城建污水处理费收入的收取。
(一)收益权的现金收入划转
根据收益权买卖合同、监管协议、南京城建出具的《授权及承诺书》及南京市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的约定,在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南京市政府应将证明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拨付款项直接划付至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监管银行应监管污水处理费款项收取并按收益权买卖合同、监管协议及下述约定逐月将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内的现金收入划付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
1、自专项计划成立起四年内,每十二个月为一个收款付款期间,共为四个期间,当每一期间累计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的金额达到下述款项约定的金额时,监管银行可停止从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划款。具体划款的程序如下:
(1)第一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至满十二个月的期间内,监管银行应于该期间届满之日即R-5日,一次性将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该期间内收到的污水处理费,划付壹亿肆仟捌佰壹拾万元(RMB:148,100,000)现金款项至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该期间收取的的污水处理费,在监管银行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足额划付壹亿肆仟捌佰壹拾万元(RMB:148,100,000)之前不得作其他任何用途,在监管银行足额划付之后,余额部分不再划转,可由南京城建自行支配。在该期间届满时即R-5日,当污水处理费收益账户向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划转的现金款项累计达不到壹亿肆仟捌佰壹拾万元(RMB:148,100,000)、且南京城建亦不能补足的,担保银行应即时启动担保,在该期间权益登记日之前2日(即R-2)日16:00前无条件将差额部分款项直接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托管人收款后应于当日向管理人发出担保款项收款确认函,并由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权益分派信息披露。
(2)第二期间
自专项计划成立之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届满的期间内,监管银行应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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