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环境评审(7)

2019-03-29 18:06

GB/T 24004—1996

环境管理体系的评审范围应足够广泛,能覆盖组织的全部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各个环境方面,包括它们对财务绩效和竞争地位的可能影响。 环境管理体系评审包括:

--对环境目标、指标和环境绩效的评审; --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所见; --对体系有效性的评价;

--根据下列因素对环境方针适用性和需要做出的更改进行评价。 --法律的变化;

--相关方愿望和要求的变化; --组织的产品或活动的变化; --科技技术的进步; --从环境事故中得到的教训; --市场潮流; --通报和信息交流。

环境管理体系评审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 环境管理体系是怎样定期评审的?

(2)有关员工怎样参与环境管理体系评审和后续行动? (3) 环境管理体系评审中怎样考虑相关方的观点? 4.5.3 持续改进

环境管理体系体现了持续改进的思想。根据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对环境绩效进行持续的评价,确定改进的机遇,从而实现持续改进(见图2-1) 持续改进的过程:

--确定改进环境管理体系的机遇,引导环境改进绩效; --找出造成违章或存在漏洞的根源;

--针对上述根源,制定并实施有关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计划;

GB/T 24004—1996

--验证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如过程改进引起程序变更,应形成文件; --对照目标和指标进行比较。

围绕纠正、预防措施和持续改进应考虑的一些问题:

(1)组织依据什么过程来确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改进活动? (2)组织怎样验证纠正和预防措施及改进活动是有效的、及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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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国际环境指导原则示例

(提示性附录)

“指导原则”是正式宣言,表述环境方针的制定基础,并提供行动依据。 A.1 里约环境与发言宣言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会议重申联合国大会199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并谋求在此基础上,开创国家、重要社会部门和人民在新层面上的合作,建立一种新型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致力于达成尊重所有各方利益和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整体性的国际协议,承认我们的家--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兹声明: 原则1

人类是可持续发展所关注核心。他们有权与大自然和睦相处,享受健康而富足的生活。 原则2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国家拥有依照其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证其管辖与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 原则3

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予以满足,以便公平地满足当今与未来对发展和环境的需要。 原则4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应是整体发展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将其割裂开来考虑。 原则5

消除贫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一项要求,所有的国家和人民应共同努力完成这项基本任务,以缩小生活水平上的差距,更好地满足世界上大多数人的需要。 原则6

应特别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发展水平最低和环境上最脆弱的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环境和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顾及所有国家的利益与需要。 原则7

GB/T 24004—1996

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合作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完整。鉴于各国对全球环境恶化的不同影响,他们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考虑到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造成的压力和他们所掌握的技术与财力资源,承认他们在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性努力中负有责任。 原则8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所有人的生活质量,各国应减少和消除不可持续的生产与消费模式,并推进适当的人口政策。 原则9

各国应进行合作,通过科学技术知识的交流,提高科学认识水平,加强对技术,包括新技术与革新技术的开发、吸纳、扩展与转让,从而增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建设。 原则10

处理环境问题,最好是在相应层次上,全体有关公民参与。在国家层次上,每个公民都应能通过适当渠道,了解公共机构持有的有关环境的信息,包括其所在社区内危险物品和活动的信息,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为了增进和鼓励公众的参与,国家应广泛发布信息。同时,还应为公众提供参与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补偿和补救程序的有效途径。 原则11

各国应实行有效的环境法律、环境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事项,并应反映它们所适用的环境与发展条件。一些国家采用的标准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能不适用,甚至会招致不必要的经济和社会代价。 原则12

各国应合作,创建一个支持性、开放式国际经济体系,引导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以便更好地处理环境恶化问题。出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应成为国际贸易

中肆意或无理歧视的手段,或变相的限制条款。应避免进口国为解决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问题采取单方面行动。解决跨国或全球性环境问题的环境措施应尽可能以国际意见一致为基础。 原则13

各国应制定国家法律,规定造成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对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进行补偿。各国还应合作、尽快地坚决地制定国际法,规定国家管辖或范围内活动的环境损害对其管辖外地区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责任和进行补偿。 原则14

GB/T 24004—1996

各国应有效地配合,劝阻或防止向其他国家转移任何能导致严重环境恶化或已知对人类健康有害的活动和物质。 原则15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自己的能力采取预防性措施。对可能发生的严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损害,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由,拖延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预防措施来防止环境恶化。 原则16

国家当局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国际化和经济手段的采用,考虑污染者原则上应承担污染造成的费用,适当照顾公众利益,同时不误导国际贸易与投资。 原则17

对于可能具有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以及应由国家主管当局做出决定的活动,作为一种国家手段,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原则18

各国应将可能对他国的环境产生突然性有害影响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立即通知这些国家。国际社会应尽一切努力对受到这种影响的国家提供帮助。 原则19

各国应在事先及时就可能具有重大不良跨国环境影响的活动,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通报并提供有关信息,并应及早以坦诚的态度与这些国家进行磋商。 原则20

妇女在环境管理与发展事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的充分参与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原则21

应当激发世界青年的创造性、理想和勇气,铸成全球伙伴性关系,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确保人人都有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原则22

土著居民及其社会,以及其他地方社区,由于他们的知识和传统做法,在环境管理与发展事务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都应承认并充分尊重他们的地位、文化和利益,让他们能够有效地参与实现可持续发展。 原则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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