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出国留学人员须知》2012年版02(4)

2019-04-01 16:47

五、交存保证金

18、

保证金应交到哪里?

答:国家留学基金委基金与财务部保证金存取处。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9:30-11:30,13:30-17:00(节假日休息);

联系电话:010-88395764(交存保证金)

(1) 面交现金(可由他人代交)

010-88395714(退还保证金)

传真:010-88393835;010 - 88395790;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B座首层交通银行,详见下图:

19、

交通银行

有几种交存方式?

答:有两种方式:

a. 出示录取函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在校生出示

有效学生身份证明(有效学生证、在读证明、毕业证)。

b. 填写《留学人员信息一览表》。

14

c. 领取《保证金收款证明》。 (2) 银行划转

a. 将保证金划至以下账号: 开户名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阜外支行 账

号:110060239018170100887

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一栏注明“***保证金”字样。

b. 填写《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格式如下:

交款人姓名 留学国别 保证金数额 留学期限 通讯地址 汇款的网银账户 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录取学号 邮 编 不需要邮寄《保证金收款证明》的,请在通讯地址一栏注明“自取保证金收款证 明”字样。

自取《保证金收款证明》时,必须出示银行汇款回单原件与身份证。委托他人代 取时,还需出示委托书及授托人的身份证。

c. 银行汇款方式:

①到当地银行办理汇款手续,款项汇出后,将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及《出国留学 人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一并传真至 010-88393835 或010-88395790;

②通过留学人员本人的网银汇款,请 务必在汇款用途一栏注明 “***保证金” , 汇款 后请务必将网银交易成功页面的详细信息(转账成功页面)打印出来与《出国留学人 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一并传真至 010 - 88393835 或 010-88395790(注意:必须 。 是留学人员本人的的网银,否则无法确认)

d. 提供确保能收到信件的邮寄地址,注意查收保证金存取处 挂号寄出的《 保证金 收款证明》。

注意事项:

① 面交现金的最迟应在离境前 3-5 天交存,通过银行划转的最迟应在离境前 10-15

天交存,以确保顺利办理领取签证和机票等出国手续。

15

② ③ ④

不收外币现钞、存折、存单、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随时与保证金存取处保持联系,确保手续正常。

妥善保管《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在领取签证、出国机票前需向留学服务

机构出示;回国提取保证金时需交回《保证金收款证明》原件。

20、

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公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办理交存保证金

手续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出示录取函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复印件、有效学生 身份证明、护照首页及有效入境签证页复印件。采取面交现金方式的,须在面交时一 并出具;采取银行划转的,须在划转同时将以上材料传真至 010-88395790。

21、

交存保证金的数额是多少?

答:根据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保证金交存数额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留学期限在 3 个月(含)以内的免交保证金;

(2)留学身份为本科生及本科插班生的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 1 万元人民币;

(3)留学身份为研究生的,录取时系在校学生者(含已被录取为国家留学基

金资助的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 2 万元人民币、录取时系在职人员 者交存保证金 4 万元人民币;

(4)留学身份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的,留学期限为

4-6 个月者交存保证金 2 万元人民币、留学期限为 7-12 个月者交存保证金 4 万元人民 币;

(5)留学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按 12 个月核定。

16

六、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22、

如何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事宜?

答: 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的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 学基金委(甲方)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资助 出国留学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本人、丙方第一担保人及第二担保人必须同 时到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

23、

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被录取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后应如何办理签约 公证手续?

答:被录取的在国外就读的自费留学人员,须回国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 签约公证手续,回国国际旅费由本人自理。自国内赴留学目的国的国际旅费由国家留 学基金负担,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或广州留学人员服 务管理中心在办理派出手续时购买。

24、

应该什么时候办理完毕《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公证手续?

答: 留学人员应在领取签证、机票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等有关事宜。在领取签 证、机票时将一份《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件交至留学服务机构,由其转交至国家 留学基金委(甲方)。

25、

到哪里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

答: 留学人员可在各地、市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签约 公证事宜。具体为:

(1)北京地区留学人员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 可在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

地址:100027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6 号 首创大厦 B 座 7 层 电话:010-65543888/4478,传真: 010-65544475。

(2)北京以外地区留学人员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北京以外地区的 留学人员应在地方省、市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厅(教委)、人事厅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 导和咨询。

26、

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时可采取哪些方式进行担保?

答:目前,留学人员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17

附件 1:

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公证管理处:

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改革新办法已在全国全面实施。根据新办法的要求,被录取的 留学人员出国前必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协议 书经公证生效。为保证各地公证机关正确办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公证事宜,现

将签订协议书中的有关担保问题通知如下:

一、担保方式

担保可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或不动产抵押或贵重物品、货币的质押,由协议双方根 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数种担保方式。协议乙方也可采用将与担保金额相等的货币或

贵重物品提存于公证机关的方式代替上述担保。

二、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1)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 具有代为清偿能力。(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2、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协议乙方的配偶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3、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 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证明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 来源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抵押、质押

协议乙方或第三人可以本人所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或将本人所有的贵重物品、货 币(银行存款凭证)交给协议甲方指定的部门作为质押。作为抵押、质押的财产价值 应高于或相当于担保金额。抵押人、质押人应按《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质押的

法律手续。以第三人的财产或共有财产作抵押、质押财产的有效产权证明。

司法部公证司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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