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吗?有什么规定?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或留学计划。 如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两个月向所属 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原 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和新接收留学单位或导师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受 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及其他录取时已确定留学单位的项目,一经录取不允许 改变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单位须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 擅自变更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者,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9、
在外留学期间能改变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吗?有什么规定? 答: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不得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不能获得在被录取时确定 的学位,需要延长留学期限的,应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所属使(领)馆 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留学单位或导师证明其确因学业 需要延长学习时间且可以在延长期间内获得被录取时确定学位的书面意见函,由所属 使(领)馆受理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其他身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延长留学期限。 凡擅自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者,均按违约处理,取消其公派留 学资格,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留学人员变更留学国别、留学身份和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国家留学基金委。
40、
在外留学期间因故提前回国该怎么办?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继续学习需要提前一个月(不含)以上回国的, 应提前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 职人员)及留学单位和导师的意见函。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 为留学人员办理回国手续。
奖学金生活费按财务规定办理;当次留学资格不再予以保留。
41、
在外留学期间因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病不能继续学习需中途休学的,应当提前向所属使(领) 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推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留学单位和 导师的意见函及学籍保留证明、提出申请时所在地医院出具的证明,由使(领)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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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休学期间在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因病中途休学时间累积超过 一年(不含)的,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以患病或其他理由擅自休学或中途回国的,均按 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在外留学期间因故中途回国该怎么办?
答:留学人员因故中途回国,应提前向驻外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推
选单位意见函(联合培养博士生和在职人员)、留学单位和导师书面同意函,报所属 使(领)馆批准同意。因故中途回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手续均自理,回国期间在外奖 学金生活费停发,留学期限不予顺延。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中途回国的,均按违约处理,本人或保证人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3、
在外留学期间如遇紧急突发事件该怎么办?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如遇到紧急突发事件(如留学所在国战争 等),将纳入驻外使(领)馆的应急机制一并进行安排、管理。如确需立即回国的, 应当自回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国家留学基金委。
44、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是否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答:除公派研究生以外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不享有休假、收集资料待遇。如在留 学期间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应提前报所属使(领)馆批准同意。在此期间 奖学金停发。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含)以内的不享受回国休假、收集资料待遇。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不含)以上的,在外学习期满 12 个月(含)后, 经报所属使(领)馆审批同意,可以利用留学单位假期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 家休假、收集资料。留学期限在 12 个月至 24 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 24 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累积不超过 2 个 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 1 个月,奖学金照发。
同一年度内,回国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收集资料只能选择一项,费用 自理。超出以上次数或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45、 作?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赴第三国学习、从事科研合
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可以在留学期间赴留学所在国以外的国家参加国际学术会 议。须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留学单位或导师的书面意见函及国际学 术会议的邀请材料,办理备案手续。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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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间内,确因学业需要须赴第三国学习 或从事科研合作超过 1 个月以上的,应提前 2 个月以上向所属使(领)馆提交个人书 面申请、研究计划、留学所在国和第三国留学单位或导师书面意见函,由使(领)馆 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赴第三国学习或从事科研合作的,均按违约 处理,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6、
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可否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 答:可以。攻读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申请继续从事博士 后研究的,应当在留学期限届满前 2 个月以上向所属使(领)馆提出个人书面申请、 推选单位意见函(在职人员)、国外留学单位或导师意见函,由使(领)馆报国家留 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应当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
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时间最长为 2 年,费用自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
47、
学成回国前如何办理回国手续?
答:学成回国前,留学人员应提前与我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 处 (组)联系,预订回国机票。届时由我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 处(组) 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并购买回国机票回国。
48、
赴无教育处(组)驻在国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应如何办理回国机票?
答:留学人员学业结束按期回国时,由使馆提前一个月通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预定回国电子机票通知单》),预订回国机票,并按规定为留 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等回国手续。
留学人员因故延期或提前回国,应向驻外使馆提出申请,由使馆报留学基金委审 批;留学基金委审批同意后通知驻外使馆,并抄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未经留学 基金委同意擅自延期或提前回国的,留学服务中心不予办理回国电子机票的订购手续。
具体详见附件 5。
49、
留学人员如何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答: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限届满前,按照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 的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申请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0、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的留学人员还能享受回国机票吗?
答:对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国家留学 基金委不按违约行为追究责任,仍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供回国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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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超出留学期限一个月(不含) 以上回国者,应按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提 供回国机票。
51、
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意什么?
答:发表、公开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者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本 项目/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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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摘要)
根据国家公费出国留学改革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国外管理办 法,现就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 是指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工作实行改革新办法后,按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主要包括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部分资助、 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以及由国家安排享受国外奖学金并提供部分资助的各类留学 人员,即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人员、研究生等。
二、根据资助情况和方式的不同,留学人员出国前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经 公证生效。
三、协议书规定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驻外使领馆受委托代表国家留学 基金委(即协议书的甲方)履行有关管理留学人员(即协议书的乙方)的责任(已在 协议书中明确) 。
四、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目的地后 10 日内向所属使领馆报到,并每三个月填写 《CSC 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附后,以下简称《报告表》) 向使领 馆报告一个季度的学习研修情况。
五、使领馆应确定专人与留学人员的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建立一定的联系,随时了 解留学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在《报告表》中认真填写意见。《报告表》一般每 半年由使馆集中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备案,特殊情况随时报回。
六、留学人员在外留学期间一般不得改变留学单位和留学计划。如需要变更,应 事先向所属使领馆提出申请,使领馆批准同意后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留学人员变 更国别、身份和延长留学期限的审批权在国家留学基金委。
七、变更留学单位者,抵达新的留学单位后,应于 10 日内向现所属有关使领馆 报告。原各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转告现所属使领馆。
八、留学人员若干违约情况的处理:
1、留学人员抵达留学国和变更留学单位,如未能按规定于 10 日内向所属使领馆 及时报到,应阐明理由。无充足理由者,使领馆给予警告。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授 权使领馆不发资助经费,取消其公费留学资格,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 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未按时向使领馆提交《报告表》者,授权使领馆停发下一季度资助经费; 对超过六个月未提交《报告表》者,使领馆应提出警告;仍不补交《报告表》者,其 公费留学资格取消,由使领馆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备案。本人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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