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应事先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公司的批准;
(2)乙方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累计;
(3)乙方在学习期间,其工资按原工资的 %支付;奖金按通常支付额的 %支付,并依法享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4)乙方在学习期间,应遵守培训校方的各项规定与要求。凡因违规违纪受到校方处分被终止受训资格的,视同在本公司内的严重过失;
(5)乙方在学习期间接受公司交付的调查或出差,差旅费按员工差旅费规则支付; (6)乙方学习结束后应及时返回并向甲方报到。
第125条 乙方个人利用假期或业余时间参加外部专门机构的上岗培训、职称及资格证书考试、攻读学位(历)等,可在顺利结束学习后向甲方申请一定金额的进修资助。
第126条 乙方因个人原因自行进行进修的,应经过甲方批准,但乙方完全利用业余时间不影响现有工作的除外;乙方占用工作时间进修期间,乙方劳动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 乙方因个人进修而请假影响现有工作导致甲方需另行安排人员补替,或者享有甲方一定补贴的,乙方应在进修结束后,应为甲方工作不少于 个月的服务期,该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而自动续延至约定服务期满。
第127条 本章关于教育培训未尽事宜按照本合同第179条执行;甲、乙双方亦可另行订立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就具体培训事宜、服务期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17章 保守秘密
第128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时,具有保密义务。
前款中商业秘密是指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但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是指产品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信息等。
前款中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 第129条 保密内容:
(1)合同文本、文字说明、图例、图示、手册、软件、数据文件和电子版图文信息、电子邮件内容等;
(2)甲方对外谈判、起草、签署对外文件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包括任何报价、资讯内容、所有的报告和分析材料及其汇编、研究材料和数据及其汇编等信息,以及在谈判开始前任何不为公知的或在不为谈判相对方所掌握的甲方信息;
(3)乙方在工作中了解到的甲方客户或者潜在客户,或者在客户谈判中,对方提供的相关商业及技术资料,如合同文本、文字说明、图例、图示、手册等;
(4)以其他形式存在的保密内容。 第130 保密方式: (1)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第129条内容向保密范围以外的的第三方进行披露,而不论此种披露是基于故意或过失;
(2)乙方不得因其获得本合同第129条内容,而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中自行从事相关业务,与第三方进行相关业务的合作;
(3)乙方不得对其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认识、合作、联络过,处于保密范围以外的甲方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者第三方的雇员、顾问等人员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招揽、私下雇佣、给付报酬换取服务或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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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条 保密责任: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保密义务时,应能充分遇见到如违反保密义务,可能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该损失仅为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商业机会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及因此给第三方造成的连带损失;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不得就乙方所担负的保密义务以任何形式约定违约金;如有约定,亦属无效;
第132条 保密期限:
(1)本章所指的保密期限同与本合同期限,至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止;
(2)如乙方属于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保密义务至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某一期限,具体规定按照本合同第180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要求执行。
第18章 合同变更
第133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合同变更,系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第134条 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就工资、岗位、工作内容等事项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未经与对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单方变更。
第135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以下情形,本合同继续有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继续履行:
(1)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发生变更,但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依然存续的;
(2)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导致甲方不再存续的,本合同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就甲方变更后的情况或者承继甲方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书面确认,或者在保持本合同基本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以未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变更后的情况另行签署一份劳动合同:
第136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第19章 合同终止
第137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38条 除本合同第137条所列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在本合同以外以任何方式自行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如有约定,亦属无效约定。
第139条 本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正发生如下情形,则本合同应当续延到这些情形消失时,才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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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而患有职业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为女性员工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乙方为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时,自其任职之日起,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本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于任期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40条 本合同第139条中,乙方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乙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乙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由甲方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甲方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如经乙方本人提出,乙方可以与甲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甲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乙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乙方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甲方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20章 甲方解除合同
第141条 本合同所指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甲方提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本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142条 如基于乙方自身原因,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即时解除本合同,并同时向乙方书面说明理由;除下列情形外,甲方不得提出即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在试用期间被确认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同时与其他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43条 如非因乙方主观过错,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本人或者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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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144条 如发生本合同第143条所列情形,但乙方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不得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续延到下列情形消失时,才可以按照上述方式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45条 如发生本合同第144条所列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143条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但乙方同时又出现本合同142条所列情形,甲方可以依据本合同第142条与乙方即时解除本合同。
第146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书面通知工会;如乙方认为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工会要求甲方纠正。甲方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147条 甲方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确认送达乙方,经乙方签收后方为有效;同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其决定之正当、合理性。
第21章 甲方经济性裁员
第148条 本合同所指甲方经济性裁员是指因以下情形之一,甲方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员情况: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149条 甲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有乙方参与的全体员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有乙方参与的全体员工以及员工代表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4)实施裁减方案。
第150条 甲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如乙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应优先留用;而不可将其列入首批被裁减的人员名单:
(1)乙方与甲方已订立累计五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乙方与甲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乙方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第151条 甲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如乙方具有本合同第144所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148条将乙方列入被裁减的人员名单,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但当乙方具有本合同第144条所列情形的同时,又具有本合同142条所列情形时,甲方则可以将乙方列入被裁减的人员名单,按照经济性裁员程序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152条 乙方被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48条进行经济性裁员后,自甲方向乙方发送裁减通知之日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甲方应当首先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同时,乙方有权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得到优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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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3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148条对乙方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
或者其他确保乙方知悉的方式向乙方告知、公示。
第22章 乙方解除合同
第154条 本合同所指的乙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甲方提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本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第155条 乙方处于试用期内时,乙方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与甲方解除本合同;试用期满后,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与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156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随时可以口头、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57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随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甲方: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2)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158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55条与甲方解除合同时,如乙方与甲方此前另有约定乙方正处于不得解除合同期限内的,从其约定;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56、157条与甲方解除合同时,如乙方与甲方此前另有约定乙方正处于不得解除合同期限内的,乙方仍然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6、157条与甲方解除合同。
第23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159条 本合同中,经济补偿是指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依法应以乙方月工资为单位向乙方支付的补偿金。
第160条 甲方因以下情形之一提出解除本合同时,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5)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甲方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161条 乙方因以下情形之一提出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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