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7)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62条 本合同因以下情形之一终止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但如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时,甲方可以不支付;
(2)因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
(3)因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 第163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月度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金额标准:上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该“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如果“月工资”标准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仍按“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
(3)年限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即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4)时间标准:甲方向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付清。 第164条 因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甲方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时,如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甲方上年月人均工资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165条 本合同中,赔偿是指本合同订立、履行中,或因本合同解除、终止时,因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而应当以支付赔偿金形式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第166条 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对本合同中关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进行擅自变更或者甲方未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对本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擅自变更,如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甲方以乙方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3)本合同订立时,甲方因违反法律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乙方收取财物给乙方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招用乙方时,乙方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无效,或者因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以及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 21 页 共 26 页
21
《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第167条 甲方在作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在经营管理中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如乙方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给乙方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直接涉及乙方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②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③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乙方的;
④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乙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⑤ 因甲方原因,侵犯乙方个人隐私权的。
(4)甲方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甲方实行个人承包经营时,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作为发包方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本合同履行中,如因甲方违法、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因其他原因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乙方向第三方寻求帮助、反映情况时,乙方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甲方因此对乙方进行打击、报复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168条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在下列情形下,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律及本合同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甲方因违反本法规定未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如因扣押乙方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69条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因自身主观过错,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2)本合同订立时,因乙方隐瞒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与甲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主观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
(4)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主动提出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但乙方依据本合同第155、156、157条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
(5)乙方因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6)乙方因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规定而造成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24章 离职办理
第170条 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
第171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需要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或
第 22 页 共 26 页
22
《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赔偿的,应在双方在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前一次性支付。
第172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离职后具有竞业限制义务时,甲方应在双方工作交接办理完毕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元;乙方从甲方离职后,应遵守竞业限制的义务性规定。
第25章 通知送达
第173条 本合同下通知送达是指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件资料等在内的明确书面意思表示(以下简称“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甲、乙任何一方依法向对方提出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的; (2)乙方因请假、、长期病休、停薪留职期限未满或者因出差、学习等原因不在岗位,及甲方长期放假等原因,乙方未在岗位工作时,甲方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174条 本合同列明的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联系方式均为本合同下的通知送达方式。一方如迁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如因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有关事项通知或者文件送达延误的不利后果,应由自行变更方负责。
第175条 本合同履行中,甲、乙各方给对方的通知送达,可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含留置送达):甲方当面送交文件给乙方,并经乙方签收即为直接送达;乙方当面送交文件给乙方在甲方所在部门领导、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以上级别的负责人,并经甲方签收即为直接送达。当被送达人拒绝签收时,不表明送达人已直接送达,但有其他证据证明被送达人已知悉送达内容者除外。
(2)邮件送达(含邮局投递、同城快递和电子邮件):通过邮寄或者邮政快递方式的,在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发出,寄出方可以邮寄存根为据表明其确已邮寄,送达人可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收到日期;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在邮件发送后,电脑提示“邮件已发送”时,视为送达发出,发送方可以其在电脑中保存的“已发送邮件”为据表明其确已发送。
(3)公告送达:甲、乙任何一方作为送达人时,在直接送达、邮件送达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即通过张贴公告和当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新闻媒介进行公告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但如甲、乙任何一方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视为无效。
(4)公证送达:甲、乙任何一方作为送达人时,经办理公证,随同公证员向被送达人送达的,为公证送达。
第176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175条所列通知送达方式中向乙方进行通知送达时,应遵循对乙方负责的原则,首先采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乙方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用公告送达。在上述基础上,甲方方可在乙方旷工和违反规定时,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26章 违约责任
第177条 本合同所指的违约是指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乙任何乙方具有违约行为时,应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78条 甲方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1)本合同履行中,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承诺和义务性规定,均构成违约。 (2)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物质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物质损失;如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时(含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未给乙方造成物质损失,也
第 23 页 共 26 页
23
《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3)因甲方违约据实赔偿乙方损失及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不影响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第179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时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1)因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还可以另行签署与本合同内容不相冲突的服务期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约定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甲方提供的培训费用。
(2)甲方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乙方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乙方在服务期满前离职(包括乙方自动辞职和因乙方原因被甲方辞退),违反本合同关于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180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如下:
(1)本条所指“竞业限制”是指乙方离职后,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为甲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甲方有权与乙方就竞业限制事项进行约定,即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有义务予以保密。甲、乙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可以另行签署与本合同内容不相冲突的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约定在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对乙方实行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181条 乙方仅在违反本合同第179条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或违反本合同第180条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除此之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182条 本合同履行中,除本合同第179条、180条约定的违约事项外,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承诺和义务性规定,亦构成违约;但发生此种情形下的违约只有给甲方造成物质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其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予以相应的赔偿,但不得要求或者与乙方约定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183条 本合同履行中,乙方违反甲方依照本合同第6章“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的规章制度时,甲方有权按照该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分;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不得要求或者与乙方约定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27章 争议解决
第184条 本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如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甲方住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所在地与乙方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乙方向其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依法注册的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85条 本合同履行中,甲方具有,但不限于以下违法行为,危及乙方合法权益而发生争议时,乙方有权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第 24 页 共 26 页
24
《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1)甲方在规章制度制定、发布、实施等方面违法;
(2)甲方在需要依法对女职工、残疾人、未成年工等进行特殊劳动保方面违法; (3)甲方在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方面违法;
(4)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方面违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①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②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③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④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⑤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甲方在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违法。 第186条 乙方与甲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甲方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乙方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乙方可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乙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87条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如因合同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甲方不得对本合同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解释。
第28章 合同效力
第188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该“订立之日”是指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与本合同“约首”中所列甲方名称一致的公章、乙方本人签字之日。甲、乙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署的时间为准。
第189条 本合同以中文为正式文本,亦可以其他语言同时签署,其他语言文本与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含义如有差异或不同理解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190条 本合同至少应具有两份内容完全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文文本,且乙方应持有一份中文文本;如本合同同时还以其他语言签署的,每一版本亦均应由乙方持有一份。
第191条 如仅有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签约代表与乙方签字,但未经甲方加盖与本合同“约首”中所列甲方名称一致的公章的;或者仅有甲方加盖公章,乙方未签字的,本合同不生效,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对甲、乙任何一方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第192条 如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以后签署的附件、附属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甲、乙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
(2)甲方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3)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193条 如因本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进行确认及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确认。
第194条 如本合同被认定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本合同被全部认定为无效,乙方已付出劳动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29章 适用法律
第195条 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解释及一切争议适用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法律。
第196条 本合同内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政策等制定而成。
第197条 本合同文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彼此如发生冲突、矛盾,依据《中
第 25 页 共 26 页
25
《200条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梁枫版)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执行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遵循如下原则: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政策
优于效力等级低的法律政策、专门性法律文件优于普通性法律文件、在同一效力等级下后法优于前法、在不低于全国性法律文件最低条件下,地方性法律文件优于全国性法律文件执行。
第198条 本合同履行中,如合同文本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更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相应条款执行仍依签约时法律规定执行,但新的法律文件中对前述问题有强制性规定者除外。
第30章 附则
第199条 本章所指的附件即为与本合同具有关联、承继关系的附属文件,系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00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下列文件,列为本合同附件:
(1)原件经乙方验证无误后,经甲方加盖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件经甲方验证无误后,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学历证件/专业证书复印件; (3)甲方依法制定并已向乙方公示或者告知,经乙方签字确认的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 (4)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乙方《职位说明书》或其他岗位职责文件; (5)甲乙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 (6)甲乙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 (7)甲乙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 26 页 共 26 页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