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会计的结合(3)

2019-04-01 23:23

长期负债。

各位看看第三十四条,全部资产减掉全部负债就称为业主权益,哪业主基本上指的是独资的时候,公司就叫做股东权益,也可以叫做净值,这个在第六页第三十五条,也就是公司组织之业主权益称为股东权益,主要有三个项目,就是股本、资本公积、跟保留盈余,事实上这个公积很多国外的公司都没有资本公积,因为她们发行无面额的股票,所以就我的经验在看国外的财务报表就没有看到资本公积,这个资本公积基本上是一个比较落后的一个概念,哪因为国内强制要有面额的规定,甚至公开发行公司强制面额都是十块钱,但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她可以自己定,像我曾经看过有面额一万块的,也就是所谓一股一万块的,所以就是说简单的介绍一下资产负债表。

哪我们来看看损益表,一般我们在投资的时候,主要是在看这一个,除非你是要放款,你要贷款的时候你才会看到资产负债表,看她资产有多少,看她负债有多少,如果你投资基本上你只看这个公司赚不赚钱,你不管她用多少资产去赚钱,也不管她贷了多少负债,当然你投资的时候也会考虑到说她是不是会破产,不过哪个因素影响不大,最主要是看这个损益表,看这个公司到底赚不赚钱,我们看东隆看起来还蛮不错的,我们看这个最后的每股盈余,最后一个项目,她还可以1.7还算不错,所谓1.7的意思就是说一股赚一块七的意思,如果你当初是用面额去认购的话,十块钱一年替你赚一块七多不多?百份之十七,放在银行的存款多少?可能百份之五或六而已,所以这家公司还算不错,如果你是原始投资的话,当然说如果你哪时候买的价格是很高的话,可能就不见得哪么有利,不过这家公司从过去的财务资料来看还算蛮健康的,譬如说她去年赚一块七,前年赚一块五,都还算是一个不错的公司,事实上东隆本身的体质还算不错,只可惜被这个第

二代把她搞坏了。

哪我们来看这个营业收入的一个定义,各位看一下第四十一条第七页,四十一条说收入跟费用的区份,就我刚刚讲的哪几个类型,哪我们看第四十三条它讲说什么是营业收入,基本上营业收入跟销货收入你可以把它们画一个等号,因为有营业才会有销货,有销货才会有收入,所以营业收入跟销货收入是两个实质内容是一样的的名词,哪第四十三条就销货收入有一个定义,她说:销货收入于销货完成时实现,哪这时候争议就很大了,什么叫销货完成,所有权移转呢?还是钱收到呢?还是其她的?所以这个争议就很大了。就像我刚刚讲母公司卖一批货给子公司算不算销货收入呢?哪所以说会计学上它比较重视接近实质,所以她不管所有权有没有移转,只要说你在法律上有义务的一个情况,譬如说我卖一批货,可是我钱还没收到,哪对方可能已经拿到所有权,但是她钱还没给我的时候,哪还是要算作是我的销货收入,所以它基本上是所谓的权责发生,也就是说就法律上来看,如果你已经有一个义务的话,对你而言就是一个负债,对对方而言就是一个资产就是一个收入,所以基本上她不看你是不是有实际上拿到钱,所以她才用销货完成时实现,哪这个在会计学上争议就很多了,因为销货的情况千百种,所以我只是在这边很简单的介绍一下,基本上她是采权责发生制,依照法律的权利跟责任来区份,如果你已经负担一个法律义务的话,哪对她们而言就是所谓的销货收入;长期工程哪比较针对建筑业所以这边就省略一下。

我们看第八页的第一行,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原则,这边附带跟各位说明一下,这个在报表上是看不出来的,就是营业成本及各项费用,应与所获得之营业收入同期认列,这是一个会计原则,就是成本与收入配合原则,也就是说你花了一些成本、买了一些货,假如说你这个

货已经卖掉了的话,你这个成本就必须这一期来认列;譬如说你花了一些成本,可是货还没有卖出去,你有没有收入?没有,成本都已经支出了,但是这些成本都必须还是放在存货的价值当中,等到隔年把这个货卖出去了,你才能承认同期的成本,也就是说就算你今年已经花了很多钱了,你也不能把它认列成为费用,你必须到明年把这个货卖出去的时候,你才可以把今年花出去的钱来当做明年营业收入的减项,这就是成本与收入配合原则,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哪营业收入扣掉营业成本就是营业净利;哪营业外的收入跟营业外的支出这边就不做详细的说明,这边可能比较特别的就是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是非常遭受到会计学界的诟病的,就是觉得说这样的规定是完全不合理的,原因是公司法两百三十八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这也是像我们在发行海外的一些证券的时候,都会请会计师表示意见说:台湾的会计原则跟美国的会计原则有什么地方差别,每次这个都会出现,我们知道说你卖掉固定资产,如果卖掉的价钱高于你的成本,就应该算作你的收入,我想这是大家常识都可以推断出来的,哪既然是收入,为什么要把她放在资本公积里面呢,哪这个就是我们公司法二百三十八条,我自己也不晓得当初哪些立法的是怎么立的,这是一个很荒谬的一个立法,但是公司法已经存在了,所以会计原则才硬ㄠ成这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是处份固定资产之收益应依其性质列为当年度营业外收入或非常收益,这是符合会计原则的,于次年度将该项收益减除其应负担之所得的净额,转入资本公积,这个就是纯粹为了配合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一个规定,就是说固定资产当年度还是列为营业外的一个收入或非常损益,次一年度才转成资本公积,因为当初在制定这个的时候就说公司法有没有规定哪一年要转资本公积,所以就把它硬ㄠ成这样,哪这个我是认为公司法非常不合理的地方;哪基本上就我刚刚讲说最重要的两个表就是,资产负债表跟损益表。所以在这很简单的跟各位介绍一下。

哪紧接着我们来看一下比较属于法律层面的一个问题,各位看第一页。商业会计法第二条第二项:商业会计事务,谓依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从事商业会计事务之处理及据以编制财务报表。什么是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这个问题一直到今年才解决。在87年8月5号的报纸上载明:经济部指出商业会计法第二条第二项所谓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范围包括:一.公报二.公报解释,所谓的公报解释就是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所出具的解释(各位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直接向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去购买)到目前为止已有26号公报。三.国际会计原则,一般指的是美国的会计原则,因为有一些原则我们还没有公报,也没有解释;譬如说一些新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譬如期货选择权等,或是说一些新的事项,原来公报没有解释的,或是没有规定的,哪就原则上依据国际会计原则。如果连国际会计原则也没有,就按照会计原理。五.权威机構发布会计文献,但什么是权威会计机構?公报上也没有解释,不过大概就是在一般学术界认定比较具有权威的刊物上所发表的文章。

再来是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公司是归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管的。根据证券交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的准则由主管机关来公布。所以公开发行公司要依据「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的规定来编制财务报告。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之编制准则第三条即规定,发行人财务报告之编制,应依本准则及有关法令办理之,其未规定者,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发布之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办理。透过上述规定,把公开发行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根据的准则与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的内容联系在一起。这是公开发行公司的一项特色。事实上,如果公司不是公开发行公司,就不需要依据「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之编制准则」来编制财务报告,只要依据商业会计法来

编制即可。

税务会计:在损益表所看到的金额,不是所谓的课税所得,亦即此金额必须经过所得税法的规定作调整之后,所得出的金额(所得)才是课税的所得。根据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营利事业所得之计算,以其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捐后之纯益额为所得额。营利事业有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类利息所得中之短期票券利息,除依第八十八条规定扣缴税款外,不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会计上的所得和税法上的所得并不当然一样,同样的,会计上的成本费用和税法上的成本费用也不一样。譬如:交际费用,在会计上,无论你花多少都算是营业上的费用;可是在所得税法上规定,交际的费用要有一定的限额,如果超过哪个限额就不予以认列,亦即在税法上不认为超过的部份是所谓的费用。所以如果有这种情形的话,就会发现在税法上的所得比较多,因为扣掉的费用比较少,所以要课的税也就比较多。这就是所得税法上比较特别的规定,因此我们就要做一个调整,当我们编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之后,还需要针对所得税法的规定作调整。

会计与法律的结合最多的是公司法。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每营业年度终了,董事会应编造左列表册,于股东常会开会三十日前交监察人查核:一、营业报告书。二、资产负债表。三、主要财产之财产目錄。四、损益表。五、股东权益变动表。六、现金流量表。七、盈余份派或亏损拨补之议案。前项表册,应依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规章编造。 第一项表册,监察人得请求董事会提前交付查核。公司负责人对第一项所列表册为虚伪记载者,依刑法或特别刑法有关规定处罚。在第一项,公司必须要编造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股东权益变动表、 现金流量表;一般公司都会有自己的财产目錄,而营业报告书,大概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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