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招标人将对投标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评标过程、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在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
(1)投标文件公示:产生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将中标人/中标候选人的电子版中除涉及商业秘密的报价清单外其他资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顺延)。对公示后各投标单位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的电子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进行入库管理。
(2)评标过程公示:招标项目在评标时,应公开评标专家的职称、取得的资质、从事专业等有利于评标的内容,评标专家姓名可用代码进行标示,如专家一、专家二等。产生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将评标专家代码及对应的个人评标过程的具体意见(含对否决投标人相关意见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顺延)。
(3)评标结果公示
①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和合格投标人得票(或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顺延)。
②利害关系人以自然人名义异议(投诉)的,该自然人必须为所异议(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有记录的参与者(如投标员、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代表等),并能如实提供其在所异议(投诉)项目招投标活动直接参与单位工作的社保证明等文件,否则,受理单位可不予受理。 7.2.2 中标通知书
1、 中标确定。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确认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7日内将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的中标通知书发放到中标人及各相关单位。
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投标人须知3.3.2款的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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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监理合同前,中标人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本招标文件的附件“履约保函格式”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形式。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人和中标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署监理合同协议书,监理合同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双方均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7.4.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5.2项、第7.3.2项或第7.4.2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的; (2)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少于3家的;
(3)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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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招标后有效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工程“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外。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 诉
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其 他
10.1 中标人须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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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的要求,办理入茂手续。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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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A+B评标法)
第三章 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