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女权运动(7)

2019-04-02 18:46

一种对广大妇女生育选择权利的限制,在1967 年至1979 年期间,激进的女权主义者积极地在各州开展活动,要求各州议会撤销禁止堕胎的法律。1969 年2 月,一个激进的女权主义小组“红丝袜”在纽约成立,要求在州的立法会议之前取消反堕胎法。他们认识到,唯有使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有更好的控制才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两性平等和生育自主。

对于女权主义者来说,拥有安全可靠的合法堕胎权,对于控制自己身体是必不可少的。女权主义者认为,“妇女如果没有限制自己生育的完全能力,她的‘其他自由’不过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装饰” 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首任主席玛格丽特· 桑格指出,“妇女如果不能主宰并控制自己的身体,就不能称为自由人”。对保守派来说,尤其是对那些主张“因信称义”的新教教派和天主教会的保守派来说,堕胎无异于谋杀生命。保护妇女免于堕胎的危险实际上是控制妇女,把她们限制在传统的生育孩子的角色上。20 世纪60 年代,妇女需要付出1000 美元才能在非法堕胎的诊所实现自己的愿望。当时,医生会趁机要求与堕胎的妇女发生性关系。手术中,医生经常不用麻醉药;手术后,又要求妇女迅速离开,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情况下,流血和感染是经常出现的现象,死于因堕胎而导致腹部感染的妇女普遍存在。从感染中恢复的妇女大多不再生育或长期地处于疾病中。贫穷和有色人种的妇女的处境更为糟糕,在1969 年,她们中75 %的死于非法堕胎。

在1970 年,纽约州通过了一条法案,允许从末次月经24 星期可以由医生用医疗设备为妇女堕胎。随后,其他几个州也制定了相似的法规,妇女只要能付得起钱就蜂拥而往。女权主义者们提供援助、贷款和推荐,尽力使堕胎价格降低。即使是这样,其他州的许多财政有限的妇女仍旧做不起。因此。非法堕胎仍旧是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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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的和平常的。堕胎问题在美国政治中划出了一条充满仇恨的、有时甚至是充满暴力性的界线,在那些笃信宗教的妇女与较为世俗的妇女之间、家庭妇女与在家庭外工作的妇女之间,挑起了一场恶战。在支持与反对堕胎声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73 年对两起堕胎案件进行了对广大妇女来说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决。一起是罗伊诉韦德案(Roe v . Wade ) ,另外一起是罗欧诉博尔顿案(Loe v . Bolton )。通过这两个法案,宪法对州的应受谴责的堕胎立法提出了挑战。

1 .罗伊诉韦德案

2009 年1 月22 日,在庆祝罗伊诉韦德案36 年时,全国妇女组织的主席凯姆· 甘地说:“女性选民现在占全部选民数量的一半以上。因为我们想要改变现实,所以我们选举了新总统及议会成员,我们选举了支持妇女生育健康保健,支持罗伊诉韦德案中所包含的核心保护。”1973 年,这一里程碑性的决定在宪法上承认了妇女堕胎的权利。简· 罗伊是一个假的名字,她的真名字叫诺玛· 马孔薇。她是来自于得克萨斯州的一名怀孕的未婚姑娘,想要堕胎,但得克萨斯州法规规定,除非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否则堕胎是违法的。她不得不向联邦特区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得克萨斯州堕胎法规违宪。她寻求法院阻止得克萨斯州法规的实施。但是,联邦特区法庭拒绝承认允许她堕胎的强制令。于是,她于1970 年向美国最高法院起诉。法庭于1971 年12 月举行了听证会。1973 年1 月,法庭才宣布它的决定。最高法院宣称,决定堕胎的权利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根本性的个人自由。

罗伊诉韦德案判决建立了公民终止孕期的宪法权利,这是对激进女权主义早期要求的有力支持。这个判决看上去接受了女权主义的观点,即家庭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社会集合体,而不是一个由一个人主宰的单位。由此而来,妇女在家庭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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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法律权利得到了史无前例的扩展。

罗伊诉韦德案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女性堕胎的合法化,即女性能够在怀孕的前三个月有权堕胎。堕胎合法化为妇女带来了更好、更安全的服务,地方妇女小组建立了公共 问讯处,一些商业诊所雇堕胎激进活动分子去做顾问,妇女保健工作者提高了她们的堕胎技术,一些地区的妇女组织提供了非盈利的堕胎设备。 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也刺激了反堕胎运动的发展。据哈里斯民意调查,1973 一1985 年,赞成罗诉韦德案判决的比例为52cy0 一60 % ,反对该判决的比例为37cy0 一42 %。 在这之后,反堕胎运动此起彼伏。在1976 年,反堕胎运动的第一个胜利是议会通过了海德修正案 ,紧随海德修正案,许多州停止了为“医学上的不必要”的堕胎给予基金。因海德修正案的存在而受伤害的妇女不胜枚举。但在此修正案之前,堕胎者中的1 / 3 都是用医疗补助计划基金做的手术,每年大约有294 , 000 人,(另外还有133 , 000 适合医疗补助计划的妇女因为程序问题而不能够获得补助基金)

2 .罗欧诉博尔顿案

玛丽· 罗欧尽管22 岁,却是三个孩子的母亲。由于家庭的贫困,她无力抚养孩子。两个大一点的孩子己经送到了寄养家庭寄养,1969 年7 月出生的最小,也一直在寻求寄养。她的丈夫只是个打零工的人,而且她一直是个精神病人,医生认为生下孩子不如堕胎对她的健康有利。

罗欧诉博尔顿案涉及1968 年乔治亚州允许堕胎的法规。此法规规定,只有在怀孕危及母亲的生命,或者因为强奸或乱伦而怀孕,或者预见到即将出生的婴儿有生理缺陷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但是,实际程序复杂,真正能够堕胎的人很少。法规要求的程序有医院的鉴定、医院堕胎委员会批准、两位医生的同意和在本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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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这四个条件。玛丽· 罗欧因医生的建议要求堕胎,但医院堕胎委员会一直拒绝她的要求,她寻找宣告式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 )― 宣告乔治亚州的法规不仅侵犯了宪法第14 条修正案赋予她的法定诉讼程序及平等保护的权利,而且还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她还寻求禁止法令实施的命令。1970 年4 月法庭备案,1972 年10 月举行听证会,1973 年宣布判决。因为乔治亚州的法规规定仅仅是在受限制的情况下才允许堕胎,最高法院法庭发现乔治亚州的法规违反宪法,认为此法规侵犯了个人隐私和个人自由。法庭进一步地裁决州的四个条件违反了宪法,例如,乔治亚州不能要求仅仅在某些医院堕胎,因为这不能表明这样的限制会增加对怀孕妇女健康的保证,这样的要求妨碍了怀孕妇女在妊娠早期堕胎的权利。

1972 年,美国赞成无条件堕胎合法化的比例,据盖洛普民意调查为46 % ,据哈里斯民意调查为48 %。因《 洛衫矶时报》 有一个全国性民意测验统计:61cy0 的美国人认为堕胎在道义上是错误的行为,57cy0 的人认为堕胎是谋杀,但74 %的人的观点是不管怎么说“堕胎是一个必须由妇女自己来做决定的事” 。尽管堕胎的纷争至今还未结束,但是,妇女对于生育的自由选择权己经成为一项受到宪法保护的权利。这一论断,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认可。

但是,大多数人的认可并不代表法官以及反堕胎人士的认可。1980 年,最高法院支持海德修正案,开始破坏妇女的堕胎权利。1989 年,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服务中心,法院对堕胎的新的州限制打开方便之门;1990 年霍奇森诉明尼苏达,法院支持了最严厉的父母通知法案;1992 年的计划生育诉凯西案裁决更进一步地限制妇女可以自由堕胎。生育权利全国网认为彻底的生育自由权利的实现有许多条件。例如,生育自由取决于国家的经济状况,男女工资平等,女性一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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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足够支撑一个家庭;一个合理的公共健康体制;充足的福利;良好的住所;有质量的儿童保育;能够满足孩子需要的公立学校体制。 这些条件,决定着女性生育自由权利实现的程度。这些条件证明了弗里丹的观点的合理性。弗里丹认为,女权运动的第二阶段是以真正的男女平等为基础的制度重建,“选择”要孩子,这些问题的动力既是经济的也是性别的。

(三)宪法平等权利修正案运动始末

美国宪法没有保障男女工资平等和工作机会平等的条款。因此,政治、教育的平等和社会保障的实现是难以实现的。这些方面的进展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确认,但国会可能阻止立法的进行。因此在妇女赢得选举权后,全国妇女党的领袖爱丽丝· 保罗认为妇女需要一个修正案去禁止基于性别的所有歧视,为妇女取得完全的平等。正如她所说:“在整个合众国以及它管辖的每一个地区,男人和女人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国会有权通过适当的立法实施这一条款。”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她起草了平等权利联邦宪法修正案。1923 年,这个修正案第一次在议会介绍给议员们,其内容是:“在美国及其所辖每个地区,男女应拥有平等的权利,国会有权制定适当立法实施这一条款。”

两党都表明了他们支持的态度。1940 年,共和党支持平等权利联邦宪法修正案。1944 年,民主党支持平等权利联邦宪法修正案,但是这个法案没有在国会通过。从这个时候起,一直到1971 年,这个修正案每年都以不同的形式在国会介绍。 全国妇女组织成立后,为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坚持斗争。1972 年5 月22 日,参议院批准了平等权利修正案。其内容:一是在论及性别问题时,美国任何一个州都不能否定或剥夺法定的平等权利;二是国会有权通过立法加强该项法令的条款;三是该修正案在批准后两年内有效。因宪法规定,修正案必须要有38 个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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