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4)

2019-04-02 21:34

一个月内行使法定代理人为作表示,视为拒绝。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催告权、撤销权,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意:这里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催告权、撤销权,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一般认为,因权利人拒绝承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定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1.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标的物须为动产

4.受让人善意受让动产的交付,善意是指其不知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 注意:物权法的规定不同。

(四)法定代理人越权订立的合同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如果相对人为善意的(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越权),该代表行为有效,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内部约定或章程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相对人),不能据此对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合同相对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为越权,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此时为效力未订合同,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此越权行为予以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教材中此说法不妥,具有恶意一般认为合同无效)表现代理与法定代理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效力未定合同。 四、表见代理与代表行为有效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与特点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理论上,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人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二者的区别: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在本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够相信其具有足够的代理权。 特点

1.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

2.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

3.合同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或应被撤销的内容 (二)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所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享有追认权,追认期一个月;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所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撤销权(一说为撤回权)撤销的方式为通知,撤销的期间为合同被追认之前。合同法未规定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相对人有催告权、撤销权。有的学者认为其应该享有。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建立的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

五、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与部分无效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三)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返还财产适用条件: 1.须有返还的可能

2.须有返还的必要(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折价补偿: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取得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在不能返还(事实上不能返还如原物消灭,法律上不能返还如返还成本过高)或者没有返还的必要时,应当折价以金钱予以补偿。

(四)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存在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3.过错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赔偿损失的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范围主要限于信赖合同将有效而支付的各种订约和履行费用的期待利益的损失。

损失赔偿的原则:过错原则

五、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和返还集体、第三人)。 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确认无效,是其适用的前提。 案例分析

1.1999年11月,某运输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外贸公司向运输公司提供10辆用于长途运输的汽车,每辆20万元,总价款200万元;运输公司向外贸公司支付5%计10万元的定金,外贸公司于1999年12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运输公司支付

定金10元给外贸公司。运输公司收到这批汽车后,准备付款,就在此时,汽车被工商部门查出来是走私物品,予以查封。问题:

(1)运输公司与外贸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果运输公司事先知道该汽车是走私物品,却仍与该外贸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运输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2.1999年11月到2000年5月间,海滨市电信局开设的海滨市永大通信科技公司因在经营中缺乏资金,以集资形式分数次向职工及社会人员协议借款450万元,并约定月利2.5%。后因经营不善,于2000年6月北滨海市电信局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原永大通信科技公司职工及其他被集资人共50余人要求滨海电信局归还集资款。电信局认为,集资并非电信局所为;永大通信科技公司是独立法人,电信局只是其主管部门,不承担法律责任。被集资人以滨海市电信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电信局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归还集资款和利息。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概念: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

条件: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可能是事件,也可能是行为。构成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事实 类型: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虽已确定,但尚未实际发生效力,待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效力,条件不成就时合同不生效。又称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如甲乙约定,如果甲分到房子就让乙装修。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其效力消灭。如甲乙约定,甲将来买到房子时就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附条件合同的约束力

条件成立前的效力为广义上的合同效力,附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后的效力为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的期待权。

附条件合同的约束力还表现在,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合同 概念:以将来确定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条件的时间。 期限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3.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种类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到来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甲乙约定下次雨时甲的雨伞归乙。

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消灭,合同解除。如当保险期限届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终结。

合同履行概述 案例分析

某电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了一份买卖电脑20台的合同。合同规定了电脑的配件组成、规格及外观要求,规定产品合格率必须达到90%以上。此外合同还规定了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但由于当时电脑配件的价格变化很大,不便于把价格定死,双方在价格一栏内,只写了“待定”二字。合同订立后,电脑公司积极组织供货,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电脑公司将20台电脑全部交付给学校使用。此后,双方由于价格约定不明确,又未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发生纠纷。 问:该纠纷如何解决?

一、合同履行的涵义与法律特征

合同的履行,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使合同关系全面终止的整个过程。

法律特征:1.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内容的行为 2.履行是一个行为过程

3.履行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 二、合同履行原则

1.定义:合同履行原则,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2.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3.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⑴及时通知义务: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对合同履行有影响的客观情况 ⑵相互协助义务:①债权人受领给付义务 ②债权人提供方便义务

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时,有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④确实不履行合同时有说明情况的义务 ⑤发生纠纷时有主动承担责任的义务

⑶保密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当事人要求保密的信息、事项

4.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⑴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

⑵合同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⑶变更合同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⑷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5.情事变更原则: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构成要件:

⑴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⑵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⑶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⑷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⑸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具体原则 一、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履行原则

合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约定不明适的履行原则

1.订立补充协议(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适用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规则补充) 3.适用合同法的补救规则(法定补充) 二、合同法的补救规则 (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

履行的主体,首先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保证债务人。其次为接受债务履行的主体。

债务主体的要求:债务人履行时是否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依履行行为的性质决定。 如果债务人通过移转财产权利来履行时,需要他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法律保护这种规定(《合同法》第65条)。 债权主体要求:履行只有在债权人受领时才能顺利进行和完成。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在行使受领权时,有如下例外:1、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为履行的;2、债权人受破产宣告的;3、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履行行为系法律行为的。

债权人的代理人可以代为受领履行。收据的持有人也可以受领履行。债权的准占有人有足以使人认其为真实的债权人的表征时,也可以受领履行。约定由第三人受领履行的,依其约定(《合同法》第64条)。 (二)债的履行标的适当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它因债的关系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如交付财物,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债的履行标的适当,是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代替。履行债务在质量、数量、价款等方面应当符合约定或法律规定。 质量方面: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或规定的标准。当事人对质量要求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债的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方面:当事人支付价金应当按照约定的计价办法结算。如果对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执行国家订价的,则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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