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7)

2019-04-02 21:34

2.(多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方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撤销权的成立和行使。 「解题思路和依据」(1)甲公司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财产(债权也是甲责任财产的一部分),有害于乙公司的债权。因此,乙公司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可以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与代位权一样,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来行使,不能通过仲裁机关来行使。(2)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C项正确。(3)《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D项是错误的。 「应注意的问题」(1)就本题来看,乙方可以在行使撤销权之后,再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公司直接向自己清偿。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必须先撤销甲方放弃债权的行为。因此,排除了A项。(2)应注意题干中的“一直无力清偿”。如果没有这个条件,不能成立撤销权。 3.(多选题)债权人以对自己造成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的下列哪些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A.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B.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C.债务人无偿将财产赠与他人

D.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 「参考答案」BC

「考查知识点」保全撤销权。 「解题思路和依据」(1)《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应当选B、C项。(2)A项有可能成立代位权,与撤销权无关,应当排除。(3)在不合理的买卖中,撤销权的行使要求买受人有过错。D项中的买受人“不知该情形”,因此应当排除。

「应注意的问题」不合理低价的买卖也是交易,因此,要强调买受人的过错。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重点问题

1.合同的变更 2.合同权利的转让 3.合同义务的移转

4.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特征

1.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2.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 (1)合同须有效成立

(2)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

(3)合同变更后要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4)合同变更是双方法律行为,在法律直接规定变更合同情况下,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

二、合同变更的方式

合同变更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因此,根据引起合同变更的法律事实之不同,合同变更所适用的方式也不同。合同的变更有两种方式即约定方式和法定方式。 (一)约定变更

约定变更,又称为合意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变更合同的内容,其本质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因此,约定变更合同的程序,应当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要发生法律效力也应当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合同法》第78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合同未变更。具体讲就是当事人即使有过协商变更合同的事实,但最终没有就合同变更达成明确、一致的协议,那么原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当事人仍然应以原合同执行。 (二)法定变更

法定变更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引起合同变更的情形。这种情形的合同变更方式不同于约定变更,当法定的合同变更事由出现后,当事人一方必须通过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不经过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即使发生法定变更事由,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变更合同。法定变更的规定较为分散,有的合同法教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之归纳为如下几种。 1.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变更请求或撤销权的的存在使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法律对其存续期间作了限制。《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处尽管规定的是撤销权,实际上也应当包括变更请求权。 2.违约金的变更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

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承租人对租金和租期的变更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末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4.运输合同中的变更

《合同法》第295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任务。”第308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5.债务变更

《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在情势变更情况下是否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学术界看法不同,《合同法》未予规定。 三、合同变更的要件 (一)原合同关系的存在

(二)合同变更必须有合同内容的变化 (三)合同的变更应有当事人的变更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产物,因而合同的变更也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任何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否则将构成违约。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规定不明确的,则推定当事人并没有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合同视为末变更,当事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这是法律基于减少合同的变更纠纷,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而作出的预防性规定。 (四)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定的方式

《合同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所谓“依照其规定”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否则合同变更不生效。 四、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1.被变更部分失去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部分产生新的债权债务。

2.合同变更不存在溯及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有效。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在合同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债的变更指债的内容和客体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称之为债的移转。 二、合同权利的让与 (一)概念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承受的行为。 (二)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5.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债权让与的标的

债权让与的标的,即可以让与的债权。 1、不能转让的债权有以下三种:(《合同法》第79条)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种债权是指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这类债权常见的有三种:

第一,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如因委托代理、雇佣等产生的债权; 第二,为特定人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为特定人绘肖像画的合同。专为教授特定人语言的合同。

第三,从权利。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转让。如可以分离,则可单独转让。 第四,不作为债权。如不得为商业竞争。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注意:第一,该约定可以在债权发生之时,也可以在债权发生之后,但必须是在债权转让之前,否则债权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该约定为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仅具有债权的效力,仅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合同法》中没有具体明确哪些债权禁止让与。合同法之外的法律的规定常见的有:第一,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如扶养费请求权;第二,公法上的债权,例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第三,《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可以让与的债权有:

(1)合同中债权

合同中的债权均可让与,并且,因合同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受领迟延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可让与。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

因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可让与。 (3)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 让与人有告知的义务。

(4)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注意的问题:

1、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否应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呢?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由于债权的转让一般并不会引起债务人义务的加重,不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债权转让一般不须经债务人同意。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注意:《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权的转让只能以原债权为基础,转让的权利的范围和强度不能超过原债中规定的权利。转让主债权时,除另有约定或规定外,从权利亦应一并转让,并应将有关主债权所必要的文书和证据移交给受让人。

《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常见的从权利除了担保权外,还有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四)债权让与的原因

事例:李青欠刘老汉稻谷5万斤。在一次车祸中,刘老汉不幸遇难。刘老汉的妻子已去世多年。问:刘老的孩子有无权利要求李青偿还稻谷?

债权让与可以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因法律规定而发生。 1、基于法律规定而让与债权

在我国,基于法律规定而让与债权有下列几种情形: (1)继承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债权可作为遗产而继承。 (2)履行债务的人享有的法定求偿权

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债务的人,对于亦应由他人负担的债务,对该他人有求偿权。我国民法中的求偿权主要有:

① 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或者履行部分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时,对其超过部分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补偿。 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③ 当抵押人、质押人为第三人时,为债务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实现其权利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④ 财产保险的标的物由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后,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追偿。 2、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让与债权 (1)基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让与债权 基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让与债权的情形,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将债权让与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或将债权让与继承人以外的人。 (2)基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让与债权

(五)债权让与方式: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债权人将债权全部转让的,在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人则退出债的关系,不再是债主体;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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