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6)

2019-04-02 21:34

人的债权的权利。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权利。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他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规定。 3.代位权是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权利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是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属形成权。作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冲突。

(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无标的,即无权利,因而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注意:(1)将来存在的、非财产权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2)具有专属性的、不得让与的权利,也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对于应行使的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至于不行使的理由如何,则在所不问。“应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者减少其财产价值。“能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碍,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者通过其他代理人去行使权利。“不行使”主要是指债务人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者迟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务人应得的利益而没有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这样就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在债务人迟延履行以前,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难以预料,若在这种情形下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则对于债务人的干预实属过分。反之,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所以,代位权应以债务人陷于迟延为成立要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保全债权的必要,时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者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 另有观点认为构成要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三)代位权的行使要求

1、代位行使的权利的性质的要求。

得代位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的规定,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第13条)。但这过于狭窄,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应予目的性扩张。其结果包括:(1)纯粹的财产权利,如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生的偿还请求权,物权及物上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抵销权,让与权,清偿受领权等。(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例如,对重大误

解等合同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3)诉讼上的权利,例如,代位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诉讼上的权利。

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只有债务人本人才能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是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包括: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例如抚养请求权,夫妻财产的约定权等;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债务人的特别技能、劳务为内容的债权,监护权等;均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最高法院《适用合同法的解释(一)》第12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范围要求

《合同法》第73条2款:“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方式要求 (1)起诉方式 (2)以自己的名义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债务人。债权人代债务人受领后,应将其取得的利益归还债务人。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对抗债务人的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代债务人受领的财产,不得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代受领的财产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并可就此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对第三人的给付物成立留置权。

案例1:1997年2月,国航财务公司与华诚财务公司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华诚财务公司从国航财务公司拆借人民币1500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等。在拆借合同到期后,华诚财务公司偿还了部分本息,但尚有1395万元未还。故国航财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华诚财务公司偿还所欠款项。2000年8月9日,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资金拆借合同有效,华诚财务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国航财务公司本息1395万元。由于华诚财务公司到期没有归还本息,但其对永盈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拥有巨额到期债权,却不及时行使(6份借款合同,总计借款金额为4亿元)。故国航财务公司于2000年9月1日向永盈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偿还债务,以行使代位权。遭永盈大厦房地产有限公司拒绝,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经查,华诚财务公司另外已无财产。 问题:

1、本案中,国航财务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案例2: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丙公司向自己清偿20万元货款,以抵充甲公司所欠自己的借款。丙公司认为自己与银行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拒绝偿还。乙银行诉丙公司至法院。

问题:1、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提起诉讼?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06司考题多)54.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c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享有的得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通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性质:债权人撤销权,是使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归于无效,因此,它是一种形成权。例如,某甲欠某乙一笔债务,甲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或者低价出售给丙,以致甲不能即时向乙清偿全部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乙得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的行为。撤销权制度,一方面可恢复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使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归于无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是要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须以存在债务人的行为为前提。债务人的行为可以为单独行为,如捐助;也可以是双方行为。但债务人的行为须是民事行为,且为于债权发生后成立、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对于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事实行为,以及尚未成立生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撤销问题。可为撤销对象的行为,可以是无偿行为,也可以是有偿行为。有偿行为须当事人有主观恶意。 (2)须债务人的行为是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以保全债务人一般财产担保资力为目的,因此,撤销权撤销的对象须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上述三

种行为都会导致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对于债务人实施的身份行为,如收养子女,虽也可能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受清偿,但不得撤销。债务人实施的发生不作为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劳务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均不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也不得撤销。

(3)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这是撤销权成立的根本条件。若债务人的行为无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则不论债务人行为的性质如何?债权人均不得撤销。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包括积极的财产减少和消极的债务增加),以致不能满足债权的全部受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使其一般财产减少,但其债务人仍有资力清偿全部债务,则不发生债权人撤销权。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之恶意,其行为时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或加重其本身的偿债能力的丧失,从而损害债权的主观心理态度。

(2)受益人之恶意,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受益人于受益后始为恶意的,不得行使撤销权。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为债权人,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即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处分财产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决定不仅及于行使权利的债权人、也及于其他一般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四)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1.在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为一年;

2.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不论债权人何时知道撤销事由,只要债务人发生可被列为撤销事由的行为,那么从发生该行为之日起,经过五年撤销权就自动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对债务人的行为生效后,债务人的行为被视为自始无效。

2、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返还的财产不行使请求权的,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利益,但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自己优先受偿。行使撤销权而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中的撤销权人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按债权额比例分别受偿。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仍须依债权的强制力实现其利益。 例题: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

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

(05单)9.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

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a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被告林某曾先后8次向原告吴某借款105600元,后被告只偿还了部分,尚欠本金83650元,利息43692元,本息共计12734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1999年12月12日,被告就第三人应给付其的承包工程款58560.94元,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一次性支付工程款41560.94元,被告放弃到期债权17000元。原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放弃17000元债权的行为。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06司考题多)5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cd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第五章 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

1.(多选题)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 A.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参考答案」ACD

「考查知识点」行使保全撤销权时,被撤销法律关系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1)不属无效事由,因此,排除B项。肯定A项。(2)此赠与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因此,选择C项。(3)经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由有效转化为自始无效,撤销权的行使,是赠与合同无效的前提条件。在撤销权行使之前,赠与合同是有效的。在逻辑上不能排除D项。 「应注意的问题」(1)要注意区分保全撤销权和合同撤销权。行使保全撤销权时债的效力扩张至第三人。(2)请注意,C项所说的“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林与其弟之间的赠与合同。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保全撤销权予以撤销,因此,赠与合同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行使权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合同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法》第54条);另一种是保全撤销权,由合同之外的人行使(《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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