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5)

2019-04-02 21:34

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技原价格执行。

履行标的为劳务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作或者提供劳务。

在标的物需要包装的场合,货物的包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当事人没有具体规定包装要求的,应按照货物性能的要求予以包装。

以货币履行义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国家允许的现金交易外,法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三)履行地点适当

在履行地点为履行,只要适当,即发生债的消灭的效力。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因为履行地点关系到双方履行的费用负担和履行时间,所以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可由债的性质确定。

在当事人关于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而又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关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解决。 (四)履行期限适当

履行期限,有约定时,依其约定。 履行期限,法律有规定时,依其规定。 依上述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时,《合同法》分则有具体规定的,依其规定;无此类规定的,应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4项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处理。

债务人不依适当期限履行包括债的逾期履行和提前履行。债的逾期履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又称迟延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在不需继续履行时变更或解除合同,并有权请求债务人负赔偿责任。债的提前履行,即债务人在履行期限未到前就履行自己的义务。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履行,应视为双方对履行期限的变更,其履行便是适当的。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履行能否允许呢?一般说来,如果履行期限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的,债务人提前履行对于债权人也不会造成损失,则债务人提前履行是可以的,其履行便是适当的。这属于债务人放弃自己的利益。例如,借款人提前偿还银行借款,借用人提前偿还借用物。

《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五)履行方式适当 履行方式,是完成债务的方法。履行方法是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其履行方法也不同。有的债应一次性全部履行(如一次**货的买卖合同);有的债应分次分部分履行(如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有的债应定期履行(如按月交租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等。 债的履行方法对当事人双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债务人不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

法履行的,同样为不适当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应分期交货的供方一次发货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负违约责任。 有关于履行方式的约定时,依其约定;无此约定时,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法》第62条第5项)。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法》第72条)。 (六)履行费用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但因接受履行一方变更住所或其他行为而导致增加履行费用的,增加的费用由受领履行人负担。

(七)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规则 在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八)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则(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2.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规则(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1.第三人替代履行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2.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当时,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由第三人清偿债务的,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三人清偿的,应负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 (十)其他履行规则 1.提前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部分履行规则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当事人一方发生变更时的履行规则

⑴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的,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时,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70条)

⑵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76条)

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债务,并不消灭债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消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而不得令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教材277页)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在法律上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维持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所负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公平的观念。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

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只能是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互负债务”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给付关系。对价给付,是指一方履行的义务和对方的履行义务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而且在价格上要基本相等。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方当事人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同时履行抗辩权不适用于各类单务合同,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合同,也不适用于非真正的(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委任合同。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5、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有疑问的为合伙合同是否为双务合同。

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而产生的相互义务,若存在对价关系,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行使履行抗辩权是合法行为,与违约行为有质的区别,但是,在不符合行使抗辩权的条件下拒绝履行义务或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等,不属于正当行使权利的范畴,其行为构成违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程序:

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须证明双务合同已成立,己方无先为给付义务即可。原告为使被告的抗辩权落空,必须证明自己已先履行,或证明被告负有先履行之义务。

(六)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行使的效果,在他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之时,可以暂缓拒绝自己承担债务的履行,但无消灭请求权的效力。

案例:张某、李某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卖给李某1000公斤西瓜,单价为0.6元/公斤。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某已向李某供应了500公斤西瓜,现向李某提出付款请求,遭李某拒绝。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李某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享有的权利)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68条、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即: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清偿期。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

1.不安抗辩权需经当事人主张始发生效力,而非当然发生效力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可能情形之一存在的确切证据。

3.当事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避免对方因不知应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情形而蒙受损失。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为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间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案例:2001年7月12日,原告国内某工贸公司与被告国外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摄像机的合同。合同规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某型号摄像机10台,单价600 000元人民币,总计6 000 000元人民币,交货日期为2002年11月底,原告应将货款于2002年12月20日前汇至被告在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争议适用中国法律。合同签订不久,被告在中国的办事处从当地法院公告得知原告方因涉嫌走私,法定代表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公司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金,而且有大量到期债务尚未偿还,目前债台高筑,遂发传真告知被告。被告方得知该情况,遂与原告方协商履行合同事宜。原告表示,虽然目前公司经营困难,但仍有能力履行合同。被告鉴于原告方情况,决定暂停履行交货义务,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后再履行。双方协商不成,原告方以被告违约为由,按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条款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1、被告方是否有权中止履行交货义务?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四、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 1.含义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即“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成立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二)债务的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履行义务有先后的时间顺序)。(三)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四)应该先履行的债务有可能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后履行一方暂时拒绝自己的履行,待先履行的一方适当履行后,再履行自己的债务。

3.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1)须经当事人主张才能产生效力

(2)适用范围有二:一是先履行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完全不符合约定,此时后履行方有拒绝先履行方全部履行请求的权利;二是先履行方的部分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后履行方仅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部分享有相应的履行抗辩权。 4.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

仅在于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非消灭对方的请求权。先履行方履行迟延,应承担履行迟延的违约责任;后履行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并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主要内容约定由甲公司提供6台型号为3TF6844-OCM7德国产接触器,单价1.73万元,总金额为10.404万元。质量及技术标准按西门子提供的标准执行。三包1年。合同生效后10天左右交货。需方决定运输方式,并负担运费(如需方不指定,则默认为用中铁快运)。按西门子提供的标准检查验收,异议期限为1个月。预付货款2万元,其余款项在收货物后15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同年8月25日支付货款2万元。甲公司分别于同年9月2日、3日、6日通过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向乙公司发运3台、2台、1台接触器,乙公司则于同年9月9日付货款5万元。同年9月15日,乙公司致电甲公司,称有2台接触器损坏,影响使用,请甲公司予以解决。9月16日,甲公司回函给乙公司,同意先调换2台机器给乙公司以满足生产需要,并要求乙公司应当如期付款。此后,甲公司未予调换,乙公司也未再付货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乙公司反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为什么? 2、本案中,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案例2:某剧院为增加其票房收入,与某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剧院应于12月30日向李某支付出场费1万元,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院举行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10天。剧院欲解除合同,李某认为,剧院仅能中止履行,不能解除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

合同履行的保全的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涵义

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其债权的法律措施。

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

债权人保全债权的权利有撤销权和代位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应减少而减少的情形;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为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设的,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而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 二、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涵义及法律特征 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务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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