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89年7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72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木结构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四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及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会同国内有关科研、设计、施工单位和高等院校对《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组织了全国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按统一的计划要求,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试验;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工程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参考了有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后,经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十一个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全面校准可靠度指标β值,改进材料强度分级方法;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改用两条曲线;改进压弯构件承载能力的计算公式;修正齿连接计算系数
值;增加胶合木结构内容;增加木结构设计对施
工质量要求的内容,以及完善木结构防腐、防虫药剂和增加木结构防火措施等内容。
本规范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规范的修订水平,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成都金华街)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八八年七月
主要符号
作用效应
M——弯矩设计值;
N——轴心力设计值;
——保险螺栓承受的拉力设计值;
V——剪力设计值;
——轴心受拉应力设计值; ——轴心受压应力设计值; ——受弯应力设计值;
τ——受剪应力设计值;
ω——受弯构件的挠度。
材料性能和抗力
E——木材顺纹弹性模量;
——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 ——木材顺纹抗压及承压强度设计值;
,90——木材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 ——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 ——连接物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
[ω]——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几何参数
A——毛截面面积;
——净截面面积; ——截面的计算面积; ——承压面面积; ——剪面面积;
I——毛截面惯性矩;
S——毛截面面积矩;
W——毛截面抵抗矩;
——净截面抵抗矩;
b——截面宽度; ——剪面宽度;
d——直径;
h——截面高度;
i——回转半径;
l——长度或跨度;
——受压构件计算长度; ——剪面长度;
r——半径;
——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
s——螺栓、钉等的间距;
t——钢板、层板的厚度;
α——夹角;
η——坡度;
λ——长细比;
计算系数
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弧形木构件抗弯强度修正系数。
——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匀的强度降低系数; ——螺栓连接中考虑木材斜纹承压的降低系数; ——螺栓或钉连接设计承载力的计算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木结构的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和节约木材,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承重木结构(包括由木板组成的承重胶合木结构)的设计。
第1.0.3条 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制订的。
第1.0.4条 承重木结构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环境中的房屋结构和构筑物中使用。
凡处于下列生产、使用条件的房屋和构筑物不应采用木结构:
一、极易引起火灾;
二、受生产性高温影响,木材表面温度高于50℃;
三、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
第1.0.5条 木结构的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材料
第一节 木材
第2.1.1条 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应从本规范表3.2.1-1所列的树种中选用。主要的承重构件宜采用针叶材;重要的木制连接件应采用细密、直纹、无节和无其他缺陷的耐腐的硬质阔叶材。
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逐步扩大树种的利用。当采用新利用树种木材作承重结构时,可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2.1.2条 承重结构用的木材,其材质可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种类按表2.1.2-1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
承重结构木构件材质等级 表2.1.2-1 项次 1 构件类别 受拉或拉弯构件 村质等级 Ⅰ Ⅱ Ⅲ 受弯或压弯构件 2 受压构件及次要受弯构件(如吊3 顶小龙骨等)
注:1.屋面板、挂瓦条等次要构件可根据各地习惯选材,本规范不统一规定其材质等级。
2.本表中木材材质等级系按承重结构的受力要求分级,其选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材质标准的规定,不得用一般商品材的等级标准代替。
胶合木结构用的木材材质,亦分为三级。设计时,应根据胶合木构件的受力种类和部位,按表2.1.2-2的要求选用适当等级的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