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5条 当胶合构件的木板接头完全采用指接或斜搭接时,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接:同层木板的接头间距不应小于1.5m,相邻两层木板间的接头距离不应小于10t(t为板厚)。
二、斜搭接:同层木板的接头间距不应小于1.5m,相邻两层木板间的接头距离不应小于20t。
三、在构件同一截面上,木材接头的数目不应多于木板层数的1/4。
四、应避免将各层木板的接头布置成阶梯形。
第6.7.6条 在木板胶合构件中,木板的接长若需采用对接接头代替部分斜搭接时,应在施工图中标明可以使用对接的部位。
下列部位的斜搭接不得采用对接代替:
一、受弯构件,其受拉边缘的0.1倍截面高度且不少于两层板的范围内;
二、受压或压弯构件以及
三、
第6.7.7条 木板胶合构件可不设置加劲肋,但为保证其侧向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木板胶合工字形截面的腹板厚度不应小于80mm,且不应小于翼板宽度的一半;
/t≥300的弧形构件(
为构件曲率半径),其上、下边缘,
各0.1倍截面高度,且不少于两层板的范围内;
/t<300的弧形构件中的全部木板。
二、矩形或工字形截面的高度h与其宽度b之比值,对于梁不应大于6;对于直线形受压或压弯构件不应大于5;对于弧形构件不应大于4。
第6.7.8条 符合本规范构造要求的胶合构件,在计算时可视为整截面构件,不考虑胶缝的松弛性。
第6.7.9条 当设计受弯、拉弯或压弯的胶合构件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除应按表3.2.1-1采用外,尚应乘以表6.7.9的修正系数。对于工字形和T形截面的胶合构件,抗弯强度设计值除乘以表6.7.9的修正系数外,尚应乘以截面形状的修正系数0.9。
对于弧形构件:如 式中
——弧形木构件抗弯强度修正系数;
/t<240,抗弯强度设计值尚应乘以按下式计算的修正系数:
——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mm);
t——每层木板的厚度(mm)。
胶合木构件抗弯强度设计值修正系数 表6.7.9
当截面高度h为下列数值(mm)时的修正系数 截面宽度b(mm) b<150 b≥150 <150 1.0 1.0 150~500 1.0 1.1 600 0.87 0.96 700 0.82 0.89 800 0.78 0.83 900 0.74 0.79 1000 - 0.77 1200 - 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