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上)(7)

2019-04-02 21:51

第五节 支撑

第6.5.1条 为防止桁架的侧倾,保证受压弦杆的侧向稳定,承担和传递纵向水平力,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期间的空间稳定。

第6.5.2条 屋盖中的支撑,应根据结构的型式和跨度、屋面构造及荷载等情况选用上弦横向支撑或垂直支撑。但当房屋跨度较大或有锻锤、吊车等振动影响时,除应选用上弦横向支撑外,尚应加设垂直支撑。

支撑构件的截面尺寸,可按构造要求确定。

注:垂直支撑系指在两榀屋架的上、下弦间设置交叉腹杆(或人字腹杆),并在下弦平面设置纵向水平系杆,用螺栓连接,与上部锚固的檩条构成一个不变的竖向桁架体系。

第6.5.3条 当采用上弦横向支撑时,若房屋端部为山墙,则应在房屋端部第二开间内设置(图6.5.3);若房屋端部为轻型挡风板,则在第一开间内设置,若房屋纵向很长,对于冷摊瓦屋面或大跨度房屋尚应沿纵向每隔20~30m设置一道。

上弦横向支撑的斜杆如选用圆钢,应设有调整松紧的装置。

第6.5.4条 当采用垂直支撑时,在跨度方向可根据屋架跨度大小设置一道或两道,沿房屋纵向应隔间设置并在垂直支撑的下端设置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

在有上弦横向支撑的屋盖中,加设垂直支撑时,可仅在有上弦横向支撑的开间中设置,但应在其他开间设置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

第6.5.5条 在下列部位,均应设垂直支撑:

一、在梯形屋架的支座竖杆处;

二、屋架下弦低于支座呈折线形式,在下弦的折点处;

三、当设有悬挂吊车时,在吊轨处;

四、在杆系拱、框架及类似结构的受压下弦部份节点处;

五、在屋盖承重胶合大梁的支座处。

以上各项垂直支撑的设置方法,除第三项应按本规范第6.5.4条的规定设置外,其余各项可仅在房屋两端第一开间(无山墙时)或第二开间(有山墙时)设置,但应在其他开间设置通长的水平系杆。

第6.5.6条 在木柱承重的房屋中,若柱间无刚性墙,除应在柱顶设置通长的水平系杆外,尚应在房屋两端及沿房屋纵向每隔20~30m设置柱间支撑。

木柱与桁架之间应设抗风斜撑,斜撑上端应连在桁架上弦节点处,斜撑与木柱的夹角不应小于30°。

第6.5.7条 对于下列非开敞式的房屋,可不设置支撑,但若房屋纵向很长,则应沿纵向每隔20~30m设置一道支撑:

一、当有密铺屋面板和山墙,且跨度不大于9m时;

二、当房屋为四坡顶,且半屋架与主屋架有可靠连接时;

三、当房屋的屋盖两端与其他刚度较大的建筑物相连时。

第6.5.8条 当屋架设有天窗时,可按本规范第6.5.3条和第6.5.4条的规定设置天窗架支撑。天窗架的两边柱处,应按本规范第6.5.6条的规定设置柱间支撑。在天窗范围内沿主屋架脊节点和支撑节点,应设通长的纵向水平系杆。

第六节 锚固

第6.6.1条 为加强木结构的整体性,保证支撑系统的正常工作,设计时应采取必要的锚固措施。

第6.6.2条 下列部位的檩条应与桁架上弦锚固:

一、支撑的节点处(包括参加支撑工作的檩条,见本规范图6.5.3);

二、为保证桁架上弦侧向稳定所需的支承点;

三、屋架的脊节点处。

若有山墙时,上述檩条尚应与山墙锚固。

檩条的锚固可根据房屋跨度、支撑方式及其使用条件选用螺栓、卡板(图6.6.2)、暗销或其他可靠方法。

上弦横向支撑的斜杆应用螺栓与桁架上弦锚固。

第6.6.3条 当桁架跨度大于或等于9m时,桁架支座应用螺栓与墙、柱锚固。

第6.6.4条 设计轻屋面(如油毡、石棉瓦屋面等)或开敞式建筑的木屋盖时,不论桁架跨度大小,均应将上弦节点处的檩条与桁架、桁架与柱、木柱与基础等予以锚固。

第七节 胶合木结构

第6.7.1条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由木板组成的一般胶合木结构的设计,不适用于胶合板与木板组成的胶合板结构。

第6.7.2条 胶合木结构设计,应充分利用其胶合功能,做成外形美观、受力合理、用料经济的结构和构件。

在一般情况下,直线形的梁宜采用工字形截面(图6.7.2α);弧形构件和变截面构件宜采用矩形截面(图6.7.2b及c);胶合檩条,可采用侧立腹板工字梁(图6.7.2d)。

胶合梁的高跨比宜取1/8~1/25。

第6.7.3条 制造胶合构件用的木板,当采用一般针叶材和软质阔叶材时,其刨光后的厚度不宜大于40mm;当采用硬木松或硬质阔叶材时,不宜大于30mm。木板的宽度不应大于180mm。

对于弧形构件,其木板厚度不应大于构件曲率半径的1/300,并不应大于30mm。

第6.7.4条 木板的接长宜采用指接(图6.7.4α)。在一般情况下,用于承重构件的指接,其指边坡度η不应大于1/10;指长ι不宜小于20mm;指端宽度宜取0.2mm。

当不具备指接条件时,可采用斜搭接(图6.7.4b)。用于承重构件的斜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t(t为板厚)。

为减少胶接工作量和材料消耗,木板的接长还可采用对接(图6.7.4c)代替部分斜搭接,但应遵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木板的拼宽可采用平接(图6.7.4d),相邻两层木板间的平接接头距离不应小于4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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