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中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
λ——构件的长细比,按本规范第4.1.5条确定。
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亦可根据不同的树种强度等级与木构件的长细比从附录六的附表中查得。
第4.1.5条 构件的长细比,不论构件截面上有无缺口,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mm);
i——构件截面的回转半径(mm);
3
I——构件的毛截面惯性矩(mm);
2
A——构件的毛截面面积(mm)。
受压构件的计算长度,应按实际长度乘以下列系数:
两端铰接1.0
一端固定,一端自由2.0
一端固定,一端铰接0.8
第二节 受弯构件
第4.2.1条 受弯构件的抗弯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木材抗弯强度设计值(N/mm);
2
αm——受弯应力设计值(N/ mm);
M——弯矩设计值(N·mm);
2
——构件的净截面抵抗矩(mm3)。
第4.2.2条 受弯构件的抗剪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 mm2);
τ——受剪应力设计值(N/ mm2);
V——剪力设计值(N);
I——构件的毛截面惯性矩(mm4);
b——构件的截面宽度(mm);
S——剪切面以上的毛截面面积对中和轴的面积矩(mm3)。
第4.2.3条 受弯构件的挠度,应按下式验算:
ω≤[ω] (4.2.3)
式中[ω]——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mm),应按本规范表3.2.3采用;
ω——构件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计算的挠度(mm)。
第4.2.4条 双向受弯构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一、按承载能力验算
二、按挠度验算
式中
——对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受弯应力设计值(N/
);
ωx和ωy——按荷载短期效应组合计算的沿构件截面x轴和y轴方向的挠度(mm)。
对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受弯应力设计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x和My——对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弯矩设计值(N·mm);
Wnx和Wny——对构件截面x轴和y轴的净截面抵抗矩(
)。
第三节 拉弯和压弯构件
第4.3.1条 拉弯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第4.3.2条 压弯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φm——考虑轴心力和横向弯矩共同作用的折减系数。
当验算垂直于弯矩作用平面的稳定时,可按本规范公式(4.1.2-2)验算,不考虑弯矩的影响。
当仅验算压弯构件的截面强度,不考虑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φ值的影响时,可按下式验算:
第五章 木结构连接的计算
第一节 齿连接
第5.1.1条 齿连接可采用单齿(图5.1.1-1)或双齿(图5.1.1-2)的形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齿连接的承压面,应与所连接的压杆轴线垂直。
二、单齿连接应使压杆轴线通过承压面中心。
三、木桁架支座节点的上弦轴线和支座反力的作用线,当采用方木或板材时,宜与下弦净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当采用原木时,可与下弦毛截面的中心线交汇于一点。此时,刻齿处的截面可按轴心受拉验算。
四、齿连接的齿深,对于方木不应小于20mm;对于原木不应小于30mm。
桁架支座节点齿深不应大于h/3(h为沿齿深方向的构件截面高度)。中间节点的齿深不应大于h/4。
双齿连接中,第二齿的齿深应比第一齿的齿深剪面长度不应小于4.5倍齿深。
至少大20mm。单齿和双齿第一齿的
当采用湿材制作时,水桁架支座节点齿连接的剪面长度应比计算值加长50mm。
第5.1.2条 单齿连接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一、按木材承压
式中
——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N/mm2),按本规范第3.2.2条确定; ——承压应力设计值(N/ mm2);
N——轴心压力设计值(N);
——齿的承压面积(mm)。
2
二、按木材受剪
2
式中——木材顺纹抗剪强度设计值(N/ mm);
2
τ——受剪应力设计值(N/ mm);
V——剪力设计值(N);
——剪面计算长度,其取值不得大于8倍齿深;
——考虑沿剪面长度剪应力分布不匀的强度降低系数,可按表5.1.2采用。
——剪面宽度;
单齿连接的强度降低系数 表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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