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 GBJ5—88(上)(3)

2019-04-02 21:51

1 2 3 4 5 露天结构 在生产性高温影响下,木材表面温度达40~50℃ 恒荷载验算(注1) 木构筑物 施工荷载 0.9 0.8 0.8 0.9 1.3 0.85 0.8 0.8 1.0 1.0

注:1.仅有恒荷载或恒荷载所产生的内力超过全部荷载所产生的内力的80%时,应单独以恒荷载进行验算。

2.当若干条件同时出现,表列各系数应连乘。

二、当采用原木时,若验算部位未经切削,其顺纹抗压和抗弯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可提高15%。

三、当构件矩形截面的短边尺寸不小于150mm时,其抗弯强度设计值可提高10%。

四、当采用湿材时,各种木材的横纹承压强度设计值和弹性模量,以及落叶松木材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宜降低10%。

第3.2.2条 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式中——木材斜纹承压的强度设计值(N/);

α——作用力方向与木纹方向的夹角(°)。

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亦可根据

、,90和α数值从图3.2.2查得。

图3.2.2木材斜纹承压强度设计值

第3.2.3条 受弯构件的计算挠度,不应超过表3.2.3的容许挠度值。

受弯构件的容许挠度值 表3.2.3 项次 构件类别 l≤3.3m l>3.3m 容许挠度值[ω] l/200 l/250 l/150 l/250 l/250 1 2 3 4 檩条 缘条 抹灰吊顶中的受弯构件 楼板梁和搁栅

注:表中l——受弯构件的计算跨度。

第3.2.4条 验算桁架受压构件的稳定时,其计算长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平面内:取节点中心间的距离;

二、平面外:屋架上弦取锚固檩条间的距离;腹杆取节点中心间的距离;在杆系?、框架及类似结构中的受压下弦,取侧向支撑点间的距离。

第3.2.5条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不应超过表3.2.5的容许长细比。 受压构件的容许长表3.2.5 项次 构件类别 结构的主要构件(包括桁架的弦杆、支座处的竖杆或斜杆以及承重柱等) 一般构件 支撑 容许长细比[λ] 120 150 200 细比

1 2 3

第3.2.6条 原木构件沿其长度的直径变化率,可按每米9mm(或当地经验数值)采用。验算挠度和稳定时,可取构件的中央截面;验算抗弯强度时,可取最大弯矩处的截面。

注:标注原木直径时,应以小头为准。

第3.2.7条 承重木结构中的钢构件部分,其强度设计值和设计容许值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采用。

第3.2.8条 当采用两根圆钢共同受拉时,宜将钢材的强度设计值乘以0.85的调整系数。

对圆钢拉杆应验算螺纹部分的净截面受拉,其强度设计值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设计规范》粗制螺栓的数值采用。

第四章 木结构构件的计算

第一节 轴心受拉和轴心受压构件

第4.1.1条 轴心受拉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木材顺纹抗拉强度设计值(N/

——轴心受拉应力设计值(N/

);

);

N——轴心拉力设计值(N):

2

——受拉构件的净截面面积(mm)。计算孔投影在同一截面上扣除。

时应将分布在150mm长度上的缺

第4.1.2条 轴心受压构件的承载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一、按强度验算

二、按稳定验算

式中——木材顺纹抗压强度设计值(N/ mm2);

——轴心受压应力设计值(N/ mm2);

N——轴心压力设计值(N);

——受压构件的净截面面积(mm2

);

——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mm2),按本规范第4.1.3条确定;

φ——轴心受压构件稳定系数,按本规范第4.1.4条确定。

第4.1.3条 受压构件截面的计算面积,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无缺口时,取=A

式中A——受压构件的毛截面面积(mm2)。

二、缺口不在边缘时(图4.1.3α),取=0.9A

三、缺口在边缘且为对称时(图4.1.3b),取

四、缺口在边缘但不对称时(图4.1.3c),应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

五、验算稳定时,螺 栓孔可不作为缺口考虑。

图4.1.3受压构件缺口示意图

第4.1.4条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应根据不同树种的强度等级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树种强度等级为

二、树种强度等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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