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文本法规定的时效期限,即——- (a) 第2条关于侵权之诉的时效期限;
(aa) 第4A条关于书面诽谤或口头诽谤之诉,或权利诽谤,商品诽谤或其它恶意虚伪陈述时效期限;
(b) 第5条关于简单契约之诉的时效期限;
(c) 第7条关于强制执行仲裁协议非盖印文书仲裁裁决的诉讼的时效期限; (d) 第8条关于盖印契约之诉的时效期限;
(e) 第9条关于根据成文法的规定可获得损害赔偿金的诉讼的时效期限; (f) 第24条关于强制执行判决之诉的时效期限;
不得适用于对合同的特定履行或某项禁令或其他衡平法的救济而提出的任何请求,除非这些时效期限由法院通过相同的方式并按照《1939年时效法》规定被废止并于1940年7月1日之前适用的法律法规一致的时效规定而得到类推使用。
(2) 本法不影响基于默认或其他原因而拒绝救济的衡平法管辖权。 37 对王室及克伦威尔公爵领地的适用
(1) 除非在本法中以其他的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不损害第39条的效力,否则本法的规定如同其适用于国民之间的诉讼一样,其应同样适用于由王室成员提起的或对抗王室成员的诉讼。
(2) 尽管有上述第(1)款规定,但本法不得适用于—— (a) 王室提起的恢复税款或义务或其利息的诉讼;
(b) 任何关于关税或国产税的没收的诉讼(指《1979年关税与国产税管理法》征收的款项);或
(c) 任何关于船只的没收的诉讼;
本条中,“义务”包括任何依据《1936年什一税法》第16条规定应由由女王负责的责任;“船只”包括一切用于航行非船桨推动的船舶;
(3) 依本条立法意图,由王室成员提起的或对抗王室成员的诉讼,包括—— (a) 根据兰开斯特公爵领地权利由王室提起或对抗王室的诉讼程序;
(b) 由政府部门提起或对抗政府部门或代表王室利益的任何王室官员的诉讼;以及 (c) 由克伦威尔公爵提起或对抗克伦威尔公爵的诉讼程序;
(4) 依本法中与恢复地产权及圣职推荐权诉讼有关的条款的立法目的,所指的王室应包含女王陛下兰开斯特公爵领地权利在内;这些条款应适用于构成克伦威尔公爵领地的土地及圣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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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权的占有,涉及王室的内容被替换为《1863年克伦威尔公爵领地管理法》中限定的克伦威尔公爵领地。
(5) 依本法立法意图,基于请愿权提起的诉讼程序(根据《1947年王室诉讼法》第40条的保留存在此类诉讼,尽管根据该法规定经过请愿权而提起的诉讼基本被废除适用),应被视为于请愿做出时产生;
(6)本法的任何内容不得影响女王陛下的特权(不论是王室的权利或是兰开斯特公爵领地的权利)或克伦威尔公爵领地内的任何金矿或银矿的的效力。 38 解释说明3
(1) 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
“诉讼”包括任何于法院进行的诉讼,包括教会法院;
“地产”包括有形的可继承财产、什一税、永久性地租及任何合法的财产和权益或任何衡平法上的财产和权益,包括对托管交易的地产的变卖获得的收益,但不包括任何的无形的可继承的财产。
“动产”及“个人财产”不包括准不动产;
“人身损害”包括对生理或精神状态产生的疾病或造成的损坏,“损害”及同种表述因此应作相同解释;
“租金”包括永久性地租和地役;
“永久性地租”意指任何针对地产收取的或支付的年金或定期的价款,但不包括地役或某地上抵押权产生的收益;
“限制授予的土地”、“法定所有人”及“终身租户”分别与《1925年限制授予土地法》中的规定有相同涵义;
“信托”与“受托人”分别与《1925年信托法》中的规定具有相同涵义; “托管”交易与《1925年财产法》的相应规定具有相同的涵义。
(2) 依据本法的立法目的,婴儿或神志不清之人应被视为丧失行为能力之人。
(3) 依上述第(2)款规定,如果某人由于《1983精神保健法》规定的精神失常的原因而不能管理或经营其个人财产或事务,则为精神失常者。
(4) 在不损害上述第(3)款的一般原则的情形之下,如下述事由发生,则某人应被绝对推定为精神失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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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中的斜体词语已由《1996年土地信托及受托人任命法》第25条第(2)及附件4做出了废止规定,并根据本法第25条第(4)及(5)款保留的内容于1997年1月1日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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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当其根据《1983年精神保健法》(除第35条或89条外)的规定负有被扣押的义务或处于被监护的状态之时;以及
(b) 当其作为住院病人在任何《1983年精神保健法》规定的医院或任何《1975年疗养院法》规定的精神疗养院接受治疗之时,不能履行根据上述《1983年精神保健法》(除第35条或89条外)规定被扣押的法律责任,且未中断的治疗过程紧随着当事人根据《1959年精神保健法》或《1983年精神保健法》(除第35条或89条外)或根据任何《1959年精神保健法》排除适用或废止使用的成文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被扣押的义务或处于被监护的状态的期间而进行。
(5) 依据下述第(6)款,某当事人应被视为通过另一人行使请求权,如果其是依据、通过或遵从该第三人对该请求权所做出的行为而获得权利资格,同时财产或收益可能受到对处于占有状态的限制转让的地产权益拥有特殊权利的某当事人限制的任何人,应被视为通过拥有特殊权利的当事人行使请求权。
(6)根据特别任命权而取得任何财产或收益权限的当事人,不应被视为通过任命者主张权利。 (7) 本法中涉及的恢复地产诉讼权利应包括参加占有地产的权利,或在涉及永久性地租或什一税的情形下,对租金或什一税的余额实行扣押的权利,同时所指的此类诉讼的提起应包括参加地产占有或扣押诉讼的的提起。
(8) 本法中,基于永久性地租或什一税而引起的对地产的占有应被推定为包括对什一税及地租的收取在内,同时本法中所指的强占土地或对土地占有的中止日期,在涉及永久性地租的情形下,应被推定为对地租最后的收取日。 (9) 本法第2部分涉及的诉讼权利应指—— (a) 诉因;
(b) 收取设立财产抵押或担保的金钱的权利; (c)要求返还变卖土地所得收入的权利;及
(d) 接收死者人个人财产的收益或相应份额的权利; (10) 第2部分所指的诉讼权利的产生日期应被推定为——
(a) 根据某项判决而提起的诉讼,相关日期为该判决可强制执行的日期;以及
(b) 基于恢复租金或利息余额而提起的诉讼,或对租金或利息余额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相关日期为租金或利息到期之日; 39 对其他时效法规的保留
本法不应适用于时效期限已被其他法律法规(不论是于本法通之前或之后)做出规定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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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仲裁,或适用于王室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诉讼或仲裁,以及在国民之间产生的诉讼或仲裁中,其时效期限会经其他此类时效法规做出规定的情况,本法亦不得适用。 40 过度条款、修正条款及废止条款
(1) 本法附件2包含的过度条款应具有法律效力;
(2) 根据本法附件3对相应条款所做的修正,该附件限定的法规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该附件中对相应法规所做的修正不应被视为妨害《1978年解释法 》第17条第(2)款的应用实施。 (3) 本法附件4规定的法规依据该附件第3栏的内容而废止适用 41 简称,起始及适用范围
(1) 本法可被引用为《1980年时效法》
(2) 除第35条外,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生效;
(3) 本法第35条应于1981年5月1日生效,其具体的效力范围为:根据《1980年时效修正法》第8条的规定,本法第35条代替《1939年时效法》第28条的内容并于该日期前立即生效;但是在其他情况下第35条应于大法官通过法定文件做出的命令制定的日期生效,同时为了适用本条的不同目的,大法官可采取相同的方式指定本条具体生效日期(包括其在不同的法院或诉讼程序中的应用)。
(4) 本法对《1963年时效法》第14(1)条做出的废止及本法附件2第2段做出的相应保留,其效力应及于北爱尔兰,但在其他情况下本法的效力不及于苏格兰或北爱尔兰。
附件 附件1
关于恢复地产权利诉讼的条款
第一部分
恢复地产权之诉的诉权的产生 土地现时权益的诉权的产生
1. 如果提起恢复地产权诉讼的当事人或代替其行使主张权的某人已占有该项地产,当其中止占有或该地产被强占时,诉权应被视为在强占或中止之日已产生。
2. 如果任何人提起恢复某死者的地产权诉讼(不论是否基于遗嘱而产生),并且死者—— (a) 于死亡时占有该项地产,或者在基于遗嘱产生或因其死亡而生效的永久性地租的情况下占有该项被设立义务负担的地产; (b) 是最后占有该地产之人; 则诉讼权利应被视为于其死亡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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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任何人提起恢复地产权诉讼,且处于占有状态的某项财产或收益被设立担保,除通过遗嘱或通过代替该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人设立之外,
(a) 设立担保的当事人于担保生效之时占有该项地产,或者在由于该担保产生某永久性地租的情况下,占有该项设有义务负担的地产; (b) 任何人未根据该项担保占有该项地产; 则该诉讼权利应被视为于担保生效之日产生。
远期收益诉讼权利的产生
4. 恢复任何地产权的诉权,于下列情况下——
(a) 被主张的财产或收益为处于地产归复权或剩余地产权的财产或收益;或者为任何其他未来财产或远期收益;以及
(b) 任何人根据被主张的财产或收益而占有该项地产;
应被视为于该财产或收益根据上述裁定陷入被占有状态之日已产生。 5.
(1) 依据第(2)款规定,未订立书面租赁协议的跨年定期地产租赁或按其他期间计算的地产租赁,依本法立法意图应在第一年或其他期间届满之时被确定;同时根据该地产租赁对该地产拥有请求权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被视为于本款所指的租赁期间得到确定之日产生。 (2) 如果随后任何根据地产租赁产生的租金被收取,则诉讼权利应被视为自租金的最后收取日开始产生。 6.
(1) 如果——
(a) 任何人基于一项书面租赁协议占有地产,且根据该协议不少于10磅的年租被保留,以及;
(b)该租金被没有合法请求权之人收取,且自该租赁确认之时立即陷于被期待返还的状态;以及
(c)随后任何租金未被具有合法权利的当事人收取;
则拥有合法权利资格之人恢复地产权的诉权应被视为自该租金被没有合法请求权之人收取之日而非该租赁得到确定之日开始产生。
(2) 上述第(1)款规定不适用于王室准许的租赁协议。
缺乏或违反条件的诉讼权利的产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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