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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投标截止期十五(15)天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
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7.3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
构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推迟开标时间。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文件编制的原则
8.1 投标人应在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
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全部填写格式中要求的所有内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有具体数值的应填写具体数值,而不能笼统地响应为“符合”、“满足”等结论性内容。
8.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和资料是真实的和正确的,并接受评
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8.3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
无效标被拒绝。
8.4 投标文件的编制可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基础上扩展加页。需投标人自行编写的
投标内容,投标人应采用简洁、清晰的文件格式。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其它特殊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条。
8.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
证、产品注册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质量体系证书、产品说明书和样本等)等应为原件的复印件,这些文件及从网络上下载的资料,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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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投标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
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本须知前附表第8条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汉语)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汉语)为准。
9.2 投标文件中所有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
单位。 10 投标文件构成
10.1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9条另有规定,不管是投标人单独投标或是作为投标联合体
的成员参与投标,对每一个招标的最小单位(标、包或者品目),每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提交或参与了一个以上投标的投标人(作为分包人或允许或要求提交备选标的情况除外),其参与的全部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10.2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由商务文件(包括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包括技
术响应、样本资料等)组成,建议按如下顺序编制: 1)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投标函 表1 (2) 开标一览表 表2 (3) 投标分项报价表 表3
(4) 投标保证金说明函和投标担保函 表4 (5)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表5 (6) 商务条款偏离表 表6
(7)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表7至表10) 2)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 技术要求响应表 表11 (2) 投标货物说明表 表12
(3) 其他技术响应、产品说明书、样本资料及附件(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
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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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报价应以货到本须知前附表第1条中标明的项目现场为基础,包括招标文
件规定的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调试、培训、维修和技术支持和服务等所有卖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除非本须知第9条另有规定,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种货物和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0条及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1.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11.3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招标拟提供的货物(详细配置)和服
务的分项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11.4 投标人根据上述投标人须知第11.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其目的是为
了方便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1.5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1条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
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 12 投标货币
12.1 投标人应以本须知前附表第12条规定的货币进行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否则,将导致其投标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应是来自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条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13.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履行合同的下列资格证明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 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4条中另有规定,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
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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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或提供货物、服务的
能力;
(3) 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所规定的由卖方在项目现场
提供保修、维修、供应备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4) 投标人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条中列出的资格要求。 14 证明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拟供的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表、数据、证书、买方证明,包括:
(1) 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服务已对招标人的技术要
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产品的具体参数值;(填写“技术要求响应表” 和/或附加详细说明)
(2) 货物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至少要包括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指
标的响应;(填写“投标货物说明表”,应附有产品说明书及样本) (3) 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
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4) 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的其它技术性文件。 14.4
投标人提供的软/硬件产品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和版权,招标人应拥有合法的软件使用许可。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予以响应。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3条规定的金额、形式及有效期提供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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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索赔。
15.3
凡没有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5.1和15.2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投标人须知第25条的规定视为无效投标予以拒绝。
15.4 15.5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换。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有效地履行了本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6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或向专业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索赔: (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 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签订合同;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文件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4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开始生效,在本须
知前附表第14条所规定的日历日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
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同意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等文挡,具体内容和数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第15条。纸质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副本不符,以正本纸质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副本可为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并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若拟使用签字章,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备案说明应有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文件规定盖章的地方,应盖单位/公司公章(若拟使用投标专用章或合同专用章等,需同时提交备案说明,备案说明应有投标人单位公章)。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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