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培训是指涉及产品基本原理、安装、调试、操作使用和保养维修等有关内容的学习。卖方
应在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对每包(品目)最终用户设备操作人员提供不少于1天的免费培训。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详细的培训方案。培训教员的差旅费、食宿费、培训教材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
5) 卖方应负责投标货物质量保证期内的免费维修和配件供应,卖方售后服务维修机构应备有
所购货物及时维修所需的关键零部件。
6) 卖方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供合同货物专用的软件和相应数据库资料的免费升级。(如果有) 7) 在合同执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在收到要求提供维修服务的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反
馈,4小时内派合格的技术人员赴现场提供免费服务,解决问题。如不能按买方要求的时间予以修复,卖方应免费提供同类备用设备,供买方使用。
8)质保期外,卖方应在收到要求提供维修服务的通知后2小时内给予反馈,4小时内派合格
的技术人员赴现场提供服务解决问题,免收上门费、服务费等,仅收取最优惠的零配件费用。
六、其他
1) 质量保证期:调试验收合格后3年,个别要求见各包技术要求。
2) 交货期:国产设备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交货,进口设备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交货。
七、设备的技术规格
26
?
第5包 超低温冰箱
1 设备用途:用于实验室中口腔生物样本的低温保存 2 技术规格 2.1制冷系统
2.1.1制冷剂:采用完全无氟的环保制冷剂
2.1.2压缩机:全封闭式,采用双压缩机控制,具有层流式冷凝系统 2.2报警系统:
2.2.1报警装置具有高/低温报警、过滤网报警、断电报警、开关门状态报警、断电后蓄电池报警
等,
2.2.2可以接远程报警端子,通过网络对冰箱进行远程控制 2.2.3具有自我故障诊断功能,电池更换通知和零件更换通知
2.3温控系统:微电脑处理器控制的温度显示控制面板,并可以显示机器目前工作状态;箱内的温度传感器2个 2.4规格参数
2.4.1电源条件:220v ,10A 2.4.2耗电量<1200W,噪音<50分贝 2.4.3.有效容积>700L
2.4.4温度控制范围:-50°C ~ -86°C 2.4.5压缩机输出功率可达1000W
2.4.6门:外门一扇,内门2扇,内门带聚氨酯保温层 2.4.7锁:带有内锁,钥匙2把,门把手可接外挂锁 3 指定配件
3.1 配备钥匙1套,除霜冰铲1把
3.2 应符合上述条款的主机及全部标准附件,及必要的操作工具,安装材料 4 质保期:3年
27
?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资料表
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应以本合同条款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买方名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 1 1 卖方名称:中标人 地址: 项目现场名称:北京大学口腔医院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10%,以支票、电汇或汇票形式递交,一年后退还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有:16.1(2)(3)(4)(5)(6) 其它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技术要求 质保期/保证期不少于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后3年(除非另有规定)。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 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技术要求” 付款方法和条件为: 电汇款项或支票结算,具体支付比例及应附单据如下: 买方收到货物及卖方提供的下列单据后,支付合同价的100% 1) 正式全额发票一份; 2) 发货装箱清单一份; 3) 产品合格证书一份; 4) 原产地证明一份; 5) 由买方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一份 6) 以支票、电汇或汇票形式递交合同金额10%的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将在质保期一年后退还; 7) 7)其他用于归档的资质文件(具体明细由买方提供)。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 买方通知送达地址:中国 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2号 卖方通知送达地址: 合同生效: 应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份数: 正本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写,买方执三份、卖方执一份。 内 容 序号 2 3 4 5 7 16 18.4 18.6 6 20.1 7 8 9 10 27 35 37.1 37.3 28
?
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要素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
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
价格。
(3)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4)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的技术要求。即合同附件2 1.2 实体
(1) “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2) “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3) “最终用户”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
务的委托单位。
(4) “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 事项
(1)“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
软件和/或其它材料。详见合同附件
(2)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详见合同附件
(3)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 (4)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
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5)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
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活动
(1)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2)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
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详见合同附件的技术要求。
(3)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详见合同
29
?
附件的技术要求。
(4)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
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1) “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2) “天”指日历天数。
(3)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4) “年”指连续的12个月。
(5)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
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合同附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