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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合同修改
23. l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
书。
24. 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 分包
25.1 在合同签订时,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商,分包商的名单应
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要得到买方的确认,不经买方同意不可以变更,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 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
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 误期赔偿费
27.1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
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以合同价格的百分比给出。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 违约终止合同
28.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
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
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服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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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
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
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和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
益。
28.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
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 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
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9.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
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
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 争端的解决
31.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天还
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1.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2 合同语言
32.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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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语言书写。
33 适用法律
33.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4 通知
34.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6 税费 35.1 3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
36.1 本合同生效见“合同条款资料表”的规定。 36.2 36.3 36.4
(1)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4) 中标通知书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本合同份数见“合同条款资料表”的规定。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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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格式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 为一方和 (卖方国家和城市) 的 (卖方名称) (以下简称“卖方”) 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 (项目名称)(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见合同附件) 而邀请投标,并接受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投标(见合同附件1)。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l)合同条款及合同条款资料表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 – 合同范围及分项价格一览表(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价格表) 附件2 – 技术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投标响应内容)
(3)中标通知书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
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在北京签署本协议。
买方名称: 卖方名称:
买方授权代表签字: 卖方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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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项目用)(格式)
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 (以下简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供应商应在 年 月
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 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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