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5.4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5.5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
息;
(3)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7. 履约保证金(本次招标不适用)
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
约保证金。
7.2 7.3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本合同货币表示、用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方式提交,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省、市级别以上银行开出,其格式应为买方可接受的格式。履约保证金还可采用由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提供的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格式。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 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
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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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
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合同附件“技术要求”。
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9.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 目的地 D货物名称和箱号 E毛重/净重(用 kg表示)
F尺寸(长×宽×高用 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
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 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 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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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2.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前通知买方/最终用户。 13.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
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条
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险
l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
进行全面保险, 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 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 提货、 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 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2)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3)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
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和
(5)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附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
价中。
17. 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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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
务;和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 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和 (ii) 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没有设计、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中国境内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
18.3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和/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下均能够满足合同附件规定的性能、可靠性。
18.4 18.5
本保证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保持有效。
保证期内所产生的索赔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买方同时向卖方提供合理的机会来检查缺陷。
18.6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换的货物或部件从出厂地或进口港/地至最终目的地的内陆运费由卖方承担。
18.7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8.8
卖方不负责维修或替换或弥补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
(a) 买方不恰当地操作和维护; (b) 正常的磨损;
(c) 使用了不是卖方提供的货物;
(c) 买方或第三方对货物做出的修改,而事先没有得到卖方的确认许可。 19. 索赔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
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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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
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 赔偿买方的损失。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卖方将从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函。
20. 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合同货币也在“合同条款资
料表”中予以规定。
21. 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
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和/或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
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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