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3)

2019-04-09 09:28

见,做到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五、证据的审理

证据是税务稽查结论和税务处理的基础,是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认真审理证据,对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

证据的审理就是运用适当的方法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据,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虚假、无效的证据。

涉税案件证据审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1.逐证审查

逐证审查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逐项进行审查。

证明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是由若干个单个证据组成的,如案件中的单个证据失实,就会影响整个案情的认定。审查判断证据时,要根据单个证据的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等加以审查,确认其相关性、合法性、真实性。譬如,审查书证时,要注意其来源、制作过程,查看是否伪造,即使是公文文书,也要借助技术鉴定等手段审查其明确的出处,以及印章是否伪造、内容有无篡改。审查证人证言,重点是要审查证人各方面的情况,包括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个人品质、证人感受、记忆、表达的主客观条件等,还要审查证言来源、调取证言的程序等。对稽查人员现场勘验、询问笔录材料的审查,要注意其法律手续和记载的实施过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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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勘验、稽查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责任心等。

2.比较印证

比较印证是指将涉税案件中同类证据或者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不同证据,加以比较对照,相互证实,协调一致。

有比较才有鉴别,比较是对证据的静止观察比对,也可以通过办案中质证或者是重复询问、辨认来进行。例如将有疑点的账簿、凭证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对照核查;将鉴定结论与当事人的陈述等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将证明有关税收违法行为造成损失后果和情节(如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的数额及其他情节)的不同证据一起加以审查、对比等等。比较时,要注意避免主观上的偏向,注意排除其他各种可能性。通过比较印证,从中找到和发现各种证据的异同点,判明它们的真伪及是否具有证明力;如有问题和疑点,应进一步采取措施查证。

3.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即综合全案证据,将其联系起来,排除矛盾和疑点,统一认定,作出结论。这是在逐项审查和比较印证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将全案证据联系起来,形成逻辑锁链和事实整体,看哪些环节有问题,哪些环节欠缺证据。特别是间接证据,在最后的综合分析和推理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涉税案件单个证据的审查,是鉴别真伪,决定取舍;对涉税案件综合审查,是查明案情,作出结论。

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必须以涉税案件单个证据的审查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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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个别证据的查证属实,不等于就能正确判明案情,还必须联系其他证据,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才能最后判明案件事实。对证据的综合审查,首先要排列组合证据,在把各种证据按照证明对象分别排列成证据组以后,先将同组证据联系起来综合审查,看同组证据材料是否互相支持,互相印证,有无矛盾和互相排斥等情况。确定它们的证明方向是否一致,各自与案件事实有无实质性的联系,是什么样的联系。这样既可以查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可以查明证据的充分性。然后,再把全案各证据组集合起来,综合审查各证据组之间有无矛盾,证明方向是否一致,有无相反的说法,能否得出独一无二的结论。

以上方法在不同涉税案件中可有所侧重,交叉和分步运用。但是,只有孤立的证据或者仅达到概括性的确认,是不应据以定案的。

实例5-1 证据的相互印证

2006年4月17日,某市国税局稽查局根据发票协查的工作要求,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某医疗器材公司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该公司会计账户上的货款支付、货物入库及发货记录、发票取得等方面均属正常,无法取得突破。于是,稽查人员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实施了调查询问,在询问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认是从销货方外的第三方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了增值税。但仅以该询问笔录就定性该公司恶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显然是以孤立的证据定案,当事人就很可能在听证、复议或诉讼等程序中推翻以前供词。因此,稽查人员并没有就此结案,按照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线索,顺藤摸瓜,依法对有关的业务员、仓库保管员、财务人员等实施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取得了该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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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所支付手续费的相关凭据,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供词及虚开方国税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了稽查实施所认定的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二)各类证据的审理 1.书证的审理

在证据中,书证是最主要的证据,审理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书证的产生过程。如该书证是何人、在何种情况下制作,制作时有无外在压力(如胁迫等)和其他因素(如欺诈等)的影响等。又如对偷涉税案件中伪造、变造的账簿、凭证和虚假的纳税申报,要审查是财会办税人员擅自所为,还是在单位领导授意或者强迫下所为,这对认定直接责任人和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十分重要。

(2)审查书证的内容,即内容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是否有伪造或者变造的内容等。对于书证的内容,应就有关的要点,特别是与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部分,要仔细审查。只有认真审查书证记载的内容,准确掌握它所表达的思想,才能对其是否具有证明力或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

(3)审查书证的获取过程。如书证是谁提供的,或者在什么时间、地点、条件下获取的,书证的原保存处或出处的情况等。书证的来源可能较多,有的是从经营场所提取的,有的是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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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经营场所查获的,有的是当事人或者其亲属被迫交出来的,有的是其他单位(人)提供的,有的是稽查人员转抄或者复制的等。书证的来源不同,决定了其可靠程度的不同。但不论属于何种情况,除了审查书证的真伪以外,还要审查取得的书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审查书证与其他证据间的关系。审查判断书证,要联系其他各种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审查它们所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相互之间有无矛盾。发现矛盾就要抓住不放,深入分析,究其原因,求得正确的结论,直到确认书证所反映的内容与涉税案件事实完全相符,合情合理,才能采用,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物证的审理

物证比较广泛,通过对物证的分析,辨别每一物证的真伪及其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无实际意义和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

物证的审理贯穿于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过程的始终,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物证的合法性。一是物证的来源必须合法、客观、正确,审理人员审理物证,必须注意追根溯源,审明其原始出处;二是物证的取得必须合法,注意物证取得的方法及取得的程序是否合法。

(2)审查物证的真实性。应着重审查物证形成的原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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