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8)

2019-04-09 09:28

表5-6 听证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听证主持人签字: 记录员签字: 当事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本案调查人签字: 证人签字: 其他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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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读并出示授权主持本次听证的决定(参考表式见表5-7),宣布听证会开始。

2.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

3.主持人查明当事人、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对其身份。

4.主持人指示听证会记录员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 5.主持人宣布本次听证案由以及听证会议程。

6.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7.主持人指示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指证,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8.主持人指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被指控的税收违法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质证,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9.主持人对本案所涉及的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

10.双方相互辩论、质证。

11.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

12. 指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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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主持人审阅《听证笔录》,并指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证人及有关人员核对(或者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并签名押印。有关人员认为《听证笔录》记录有误的,应允许其更改或补充,并由更改人在更改或补充处押印。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押印的,主持人应指示记录员记明情况附卷。

14.主持人宣布本次税务听证会结束。

表5-7 兹授权 同志主持 一案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授权人: 授 权 书 税稽授[ ] 号

(七)听证终结

年 月 日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和听证员应认真分析调查人员和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依据和理由,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撰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对本案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对听证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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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正当理由或无相关证据支持的,应维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但不得因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而加重对其的处罚。

2.通过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不存在或部分不存在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的,应撤销或部分撤销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

3.通过听证,调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可能存在错误的,应由调查人员实施补充稽查或重新稽查。

4.通过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且有相关确凿的证据支持,有依法减轻税务行政处罚情节的,应予调整并减轻税务行政处罚。

5.通过听证,发现有其他涉案单位(人)需要予以查处的,应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

(八)听证费用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承担,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九)举行听证时应注意的问题 举行听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听证会开始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无故缺席不到场;或者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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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或者未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擅自退出听证会场的,应视为放弃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2.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会纪律、违反听证秩序,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3.听证过程中,主持人认为控方证据有疑问无法辩明事实,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的,应当宣布中止听证,并指示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作补充调查后再行听证。

实例5-2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2007年1月22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某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该单位成立于1998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税务稽查,经查,发现该单位隐匿2004年-2006年零售收入971319.47元,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65124.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稽查局拟对该公司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计165124.31元。在作出正式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稽查局于1月29向该公司发出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公司于1月31日向稽查局书面提出了听证申请。

稽查局决定在2月13日举行听证会,局长书面授权非调查机构人员的审理科长李某主持听证会,于2月5日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将听证会的案由,举行时间、地点向社会进行了公告。

2月13日,听证会如期举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一名律师代表他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中,调查人员指证该公司隐匿收入97万,少缴增值税16万,情节严重,已经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追缴所偷的增值税外,提出了税务行政处罚的建议,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代理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企业能够配合税务稽查,现在库存积压严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要求能够减轻处罚,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双方进行了辩论。调查人员认为,结合该公司的涉税违法情节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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