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7)

2019-04-09 09:28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适用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涉税案件,稽查局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组织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听证通知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见表5-4),就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按时出席听证会,对相关的税收违法事实、证据及争议的问题进行申辩。稽查人员在举行听证前应就其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撰写指证词,并准备好认定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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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 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要求,决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听证,请准时参加。无正当理由 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次听证由 主持,如你(单位)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需要申请回避的,请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提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税听通? ? 号 (二)听证主持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

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税

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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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述规定,稽查局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应由稽查局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一般为审理人员)担任,但下列人员不得被指定为听证主持人:

1.本案的调查机构人员。 2.当事人的亲属或近亲属。 3.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当事人对主持人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 (三)听证会参加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他人(1至2人)代理,但应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委托书。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有放弃质证和申辩的权利,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税务机关通知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在听证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提出有关的证据、提出回避、最后陈述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参加听证,在听证中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并承担相同的义务。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是当然的参加人,否则无法进行质证和辩论。调查取证人员在听证中与当事人地位平等。必要时,可请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员参加听证会。

(四)听证公告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公开进行外,一般都应公开进行。税务机关应事先将案由、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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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向社会公告,允许群众旁听。举行听证会时,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五)听证笔录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由记录员当场制作《听证笔录》(见表5-5和表5-6)。在听证会中,调查人员的指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辩论质证等过程和相关情况都应在《听证笔录》中如实记录。听证会结束后,记录员应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会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押印;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应允许其补充或者改正,并在补充或者改正处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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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5 听证笔录 案 由: 时 间: 地 点: 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 当事人姓名: 性 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住所: 调查人员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住所: 共 页第 页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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