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物证时的客观环境,是否为原物,若是复制件或者照片的,是否与原物相符,物证提供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等。物证的特点是比较固定,它所反映的事实一般不易发生变化。但问题是物证必须是原物,这是不可替代的。因此,要着重审查物证是不是复制品、替代品,是不是伪造、变造的。要弄清涉税案件当事人是否为了推卸责任,逃避惩罚,伪造现场,毁灭物证,或者栽赃陷害,嫁祸于人等。同时还要注重审查物证的特征。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属性等特征,并注意时间、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影响,如褪色、变色、变形、缺损、失真、变质等对物证真实性的影响。
(3)审查物证的证明力。审查物证的证明力,主要是审查物证与事实的联系。对于物证审查来说,证据的相关性尤为重要。只有同案件有相关性的物品、痕迹或者其他实在物,才会储存有关案情信息,也才会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实际意义。凡是不具有相关性的客观实在物都没有证明力,如果把这样的客观实在物当作物证来使用,就不可避免地造成错案。因此,收集到的物件、器具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审查物证时必须查明的重要内容之一。其次,审查物证时,要将物证与物证、物证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物证与自然规律和客观情理结合起来进行审查。
3.视听资料的审理
视听资料是运用电子、激光、核能等现代科学技术,主要通过电子计算机贮存资料和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的资料等,以原声原貌再现案件情况,或者以反映现代科技的仪器、设备来显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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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客观事实。视听资料的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背景
①要对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进行审查,主要查明视听资料是否是在正常情况下形成的。比如,对于录音资料,就要查明被录音人的谈话是在正常情况下自愿讲的,还是在生命或者其他方面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所讲的。对于录像资料则应查明,被录像人的各种行为是否在受到威逼或者诱迫的情况下作出的。
②要查明录音、录像等资料是对原始的声音和现象的直接录制,还是转录的。如果是转录的,就要查明转录的具体原因和在什么情况下转录的,是完整的转录还是片断的转录等。
(2)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
对于稽查人员利用技术设备直接录取的视听资料,应审查在录取这些资料之前是否依法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对于通过现场检查、扣押等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要审查进行检查和扣押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这是为了查明收集证据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以便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3)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
录音、录像资料都存在着因被删节、剪接而失实的可能。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也可能因被变换输入或者输出的数据,篡改辅助信息存储装臵等而失实。因此,在审查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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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审查视听资料有无被删截、剪接、篡改的情况。 ②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反映了案件事实及其证明力的大小。
③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要结合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如果视听资料的内容同本案其他证据的内容发生矛盾,就要注意,尽管视听资料是同先进科学技术相联系的,但它存在着利用先进科学技术篡改、伪造其内容的可能性,因而要具体查明产生这些矛盾的原因,不能简单地断言,同视听资料发生矛盾的其他证据是虚假的或者不准确的。
4.现场检查记录的审理
现场检查记录是稽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勘验、检查活动的如实记载,是比较客观的证据,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现场检查记录的审查判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如记录中文字部分、照相部分、绘图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反映了现场或其他勘验检查对象的概貌;记录的每一部分内容是否详细、具体等。
(2)审查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如现场、物品、器具等是否被破坏或者伪造;人身的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记录中记载的物证、书证等与收集到的其他证据是否吻合;记录中记载的情况,与当事人供述或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3)审查记录的记载是否准确。如记录中的文字表达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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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有关数字是否准确;有无含糊不清的文字或者主观推测的内容;照片、绘图等是否清晰、符合要求。
(4)审查记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稽查人员有无正确行使勘验、检查的职权;是否邀请了见证人到场;稽查人员、记录制作人和见证人是否签名盖章等。如果查明稽查人员未遵守法定职权程序,或者认为现场检查记录记载的内容有疑问,经向稽查人员了解仍不能得到澄清时,就有必要要求复验、复查。
(5)对现场检查记录的审查,也不能孤立地进行,而应联系本案的其他证据综合考察,对比分析。
审查判断现场检查记录,还应重视对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如掌握录像技术,识别记录中录像剪辑的质量,运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手段检验分析笔录中的数据资料等。审理人员如果具有这方面的科学知识,无疑将有助于对现场检查记录作出正确的判断。
5.鉴定结论的审理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它是科学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是客观详细的说明与必然明确的结论的统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税收领域的违法手段更加诡秘化、复杂化、专业化,运用鉴定结论揭露和证实违法事实,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鉴定结论是科学的结论,其证明力应该是很强的,但也应该看到,提出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各种各样,有的十分复杂,鉴定过程又会受到各种主观、客观条件的影响,有时难免发生偏差和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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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致鉴定结论的不正确。因此,对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一样,也要作全面细致的审理:
(1)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可靠、正确与否,与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该项专门性问题的科学知识水平和应用技能密切相关,这是鉴定人能否作出正确鉴定结论的主观条件,也是衡量鉴定人是否有合格的鉴定资格的重要条件。对于鉴定人,除要认真审查其鉴定资格外,还要注意审查其同案件及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近亲属关系,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别人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如有上述关系、情况,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正确的鉴定。
(2)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和真实可靠。鉴定人只有掌握了进行鉴定所必需的可靠的材料,又对这些材料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才有可能作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如发现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不充分或者不真实,就应当认为缺乏根据而不可靠。即使所送材料充足,但鉴定人不是根据这些材料作出鉴定结论的,也应认为没有根据而不可靠。
(3)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充分,论据与结论是否矛盾。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对比分析。鉴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为解决案件内涉及科学技术和专门业务的某些具体问题而作出的结论,只能用来认定案件中的个别或者部分事实,而不能据以认定全部案件事实。要认定整个案件事实,还必须有其他证据,把这些证据与鉴定结论进行综合对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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