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5)

2019-04-09 09:28

析,既能对其他证据进行鉴别,也有利于发现鉴定结论的问题,对其作出正确的判断。当对比分析发现矛盾时,务必查清是鉴定结论有问题,还是其他证据有问题。对可疑的鉴定结论,应重新鉴定或者另行鉴定。总之,在办案中既要重视鉴定结论,又不要完全受之约束,更不可不加审查核实就盲目采信。

6.证人证言的审理

证人证言是由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由于证人感知的涉税案件事实会受各种主观、客观条件的影响,从感知到向稽查局陈述又有一个过程,还有可能受到他人的干扰,其所提供的证言,既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或部分虚假的。因此对于任何证人证言,都必须经过认真审理,才能对其可靠性和证明力作出正确的判断。

证人证言在涉税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很大,尤其在缺乏完整的书证、足够的物证、当事人又矢口否认的情形下,证人证言能够帮助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对证人证言的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证人证言按证人的身份划分,可分为三类;

①与当事人经营活动有联系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如与进货、销货等经营业务有关人员的证言,财会人员的证言,纳税单位和申请出口退税单位及其内部成员提供的有关经营、纳税、退税情况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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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直接从事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所作的证言,以及从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的人员所作的证言。

③上述两类以外的证人,如虽与被查人无利害或者直接关系,但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的人,如暴力抗税、妨碍征税公务事件的现场目击者所提供的证言。前面两类证人证言的共同特征是:证人对被查人的情况比较熟悉,反映问题的证言一般可作为佐证证据。但因证人身份及作证时间不同,其证言难免会有差错或出入,还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核实。

如果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关系,就有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者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如果对此失察,就容易发生误判。证人证言是否可靠,不能依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而定,而应取决于证人是否如实讲述了他所了解的事实情况。另外,还要审查是否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人资格要求的情况存在,如证人是否同时又是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等。

(2)审查证言的内容和来源

证言是以证人叙述的内容来发挥证明作用的,审查其内容应着重分析其有无矛盾和可疑之处以及它所反映的事实。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无论是捏造事实,还是夸大或者缩小涉税案件情节,总难免露出破绽。所以,当发现证言内容有疑点和矛盾时,必须深入核查,求得合理的判断。要审明是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还是听他人讲述而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一般来说,前者较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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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实。对听他人讲述间接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应进一步审查其有无失实的可能。

(3)审查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审查证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就是要审查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是否具有证明力。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年龄不足14周岁和精神病人病发期间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在确认证人是否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对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证人所作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7.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的审理

陈述申辩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应当保障其正确行使。但是应当看到,当事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其陈述申辩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当事人是案件的参与者,从而有条件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另一方面,当事人又是案件的责任者,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很可能从自身的利害得失出发,在陈述申辩中夸大或者缩小案件事实,甚至可能歪曲事实真相,故意作虚假陈述。因此,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审理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只有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的,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案件的依据。审查陈述申辩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动机与目的

审查当事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作陈述申辩的,其陈述申辩的动机与目的是什么。对于当事人在税务稽查中所作出的承认,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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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因为,尽管当事人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在一般情况下较为可靠,当事人通常不会甘愿说假话来损害自己的利益,但在实践中也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承认是由于误解,或者是受到他人的威胁、压制和欺诈而作出的情况。因此,必须认真审查当事人所作的陈述申辩。

(2)审查陈述申辩内容

审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核实其是否与案情相符,即是否符合本案的发生、发展、变化和结果的来龙去脉,是否合情合理,有无可疑和可辩驳之处。

(3)审查与其他证据的关系

审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时,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发现有矛盾时应进一步补充证据,或者通过查证的方法加以解决,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可靠。

六、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审理部门实施案件审理活动的期限,即审理人员在接到审理任务后,开始进行的一系列审理活动,直到《审理报告》制作完毕的时间。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

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0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

在内:

(一)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二)因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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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案的时间。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理任务的,审理人员应制作《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参考表式见表5-1),在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后可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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