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税务稽查案件审理(6)

2019-04-09 09:28

表5-1

税务局稽查局 稽查审理延期审批表

(申请第 次延期)

案件名称 纳 税 人 案件性质 下达任务日期 规定完成日期 申请延至日期 案件编号 纳税人识别号 稽查实施部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申请 延期 理由 承办人: 年 月 日 审理部门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局长 批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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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税务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稽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稽查人员对当事人税收违法事实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活动的总称,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听证的本质是给予当事人一个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这种机会实质上是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所享有的、与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相对应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必须借助于公开的、法律所承认的程序形式才能发挥实际的效果。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客观地查清税收违法事实,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使税务行政处罚建立在公开、公正、合法的基础之上;有利于减少税务行政争议,提高税务行政效率;有利于公民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

一、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及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稽查局在拟定案件处理意见,未正式作出税务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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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见表5-2),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当事人可依法进行陈述、申辩。如当事人采用口头陈述、申辩方式的,应做好《陈述申辩笔录》(见表5-3)。如果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则进入听证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时,应办理送达回证手续,并归入涉税案件案卷存档。

表5-2 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罚告? ? 号 :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年 月 日之前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 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 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 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知书之 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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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表5-3

陈述申辩笔录 时 间: 地 点: 事 由: 当 事 人: 调 查 人: 记 录 人: 陈述申辩内容: 共 页第 页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29

陈述申辩笔录续页 共 页第 页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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