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建制镇及重点产业项目的用地,保障交通、水利及旅游设施用地,合理保障一般建制镇及民生用地。
3、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上级下达指标
规划期内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土地利用方式向集约高效转变,在保障全县必要用地的同时,确保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上级规划下达指标。规划期内,全县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增加量不高于上级下达的430公顷,城镇工矿用地增加量不突破上级下达的890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156平方米下降到2010年的139平方米,到2020年为123平方米。
4、城乡一体化土地利用格局基本形成
按照《郏县城市总体规划》、《郏县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镇体系空间结构和产业空间分布体系,不断优化城乡用地空间布局,规划期内努力实现城乡空间布局一体化、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城乡产业发展一体化。
5、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
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53147.73公顷分别增到2010年的53721.93公顷和2020年的54743.07公顷,期内净增加1595.34公顷。期内增加部分主要为园地和林地,同时减少其他农用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010年控制在9229.70公顷,2020年控制在9459.70公顷,适当增加交通水利用地,逐步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在不破坏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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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前提下,适当开发未利用地。
5、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目标得到落实
全县近期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上级规划下达的210.30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不少于529.04公顷,确保规划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占一补一”任务,并使耕地总量有所增加。
6、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状况明显改善
加强北汝河的水土保持和荒山绿化工作,有效防止水土流失等生态灾害的发生;重点矿产资源开发区的各类开发活动,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生态环境破坏恢复率得到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导致的环境污染状况明显改善。
表2-1 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调控目标 单位:公顷 指标 指标属性 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 园地面积 林地面积 指 标 建设用地总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交通水利用地及其他用地规模 增 量 指 标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 — 302.44 210.3 — — 预期性 约束性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9866.22 9029.7 2120.35 6909.35 836.52 — 10300.36 9229.7 2410.35 6819.35 1070.66 434.14 10978.59 9459.7 3010.35 6449.35 1518.89 预期性 约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2005年 2010年 2020年 46476.85 40346 683.94 3768.63 指标属性 约束性 约束性 预期性 预期性 46476.85 46476.85 40206.5 433.94 2368.63 40346 523.94 2868.63 16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 效率指标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 — 156 529.04 139 — 123 约束性 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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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
按照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郏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类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一节 农用地结构调整
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53147.73公顷调整到2010年的53721.93公顷,2020年的54743.07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574.20公顷和1595.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73.38 %提高到74.17 %和75.58 %。 一、严格保护耕地
2005年全县耕地面积46476.8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4.17%;规划至2010年和2020年耕地面积均不低于上级规划下达的46476.85公顷,与2005年相比耕地面积不减少。 二、适当增加园地面积
园地面积由2005年的433.94公顷增加到2010年的523.94公顷和2020年的683.94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90公顷和2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0.60%增加到0.72%和0.94%。 三、逐步增加林地面积
林地面积由2005年的2368.63公顷增加到2010年的2868.63公顷和2020年的3768.63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500公顷和14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3.27 %分别增加到3.96%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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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四、合理安排其他农用地面积
其他农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3868.31公顷减少到2010年的3852.51公顷和2020年的3813.65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减少15.8公顷和54.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5.34%分别减少到5.32 %和5.27 %。
第二节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适应人口不断向城镇集中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力度,调减农村居民点规模,增加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建设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9866.22公顷调整到2010年的10300.36公顷和2020年的10978.59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434.14公顷和1112.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13.62%分别提高到14.22 %和15.16 %。 一、有序增加城镇工矿用地
城镇工矿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2120.35公顷增加到2010年的2410.35公顷和2020年的3010.35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增加290公顷和8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2.93%分别增加到3.33%和4.16%。主要安排到县城中心城区和重点乡镇。 二、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由2005年的6909.35公顷减少到2010年的6819.35公顷和2020年的6449.35公顷,与2005年相比分别减少90公顷和4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重由2005年的9.54 %分别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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