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体现了对信访人权利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适应了信访信息现代化的要求。信访事项的登记作为一种程序上的规定,其积极意义还在于:第一,对信访人负责;第二,便于统计信访数量,了解信访事项发生的领域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状况;第三,为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活动提供依据。
175、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是如何保护提供检举、揭发材料的信访人的?
答:为了保护提供检举、揭发材料的信访人免受打击报复,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严格的信访纪律,条例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6、 问:哪些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重大”通常指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等;“复杂”通常指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等;“疑难”通常是指对事实认定有不同看法,证据不足或者相互矛盾等情形。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主要是投诉请求类信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授权,结合各地信访工作的实践,对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177、 问: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方便信访人,注重工作效能;(四)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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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178、 问:江苏省《信访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江苏省《信访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构建和谐社会。
179、 问: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哪些单位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答: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
180、 问: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什么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181、 问: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答:(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和意见;(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和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建议和意见;(五)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申诉和意见;(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建议和意见;(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182、问: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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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建议和意见;(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三)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四)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意见;(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的请求;(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的要求的申请;(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183、问: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再审申请;(二)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三)对刑事自诉、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没有受理的申诉;(四)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的请求;(五)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六)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184、 问: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答: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二)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的控告或者举报;(三)对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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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四)对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申诉;(五)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的请求;(六)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七)对本级人民检察院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举报; (八)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185、 问: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提倡信访人采用哪些方式提出信访事项?
答:提倡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使用真实姓名(名称),载明联系方式。
186、 问:根据江苏省《信访条例》,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如何沟通交流办理信访事项?
答: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的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187、 问: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该如何处理? 答:对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近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国家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188、 问: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该如何处理?
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被弃留在接待场所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监护人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将其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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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问: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信访人进入接待场所时携带的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190、 问: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信访人在接待场所自杀、自残或者以传染疾病等相要挟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及时处理。 191、 问: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如何处理?
答: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192、 问: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该如果处理?
答: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四)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193、 问: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该如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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