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镇总体规划·说明书
第五章 城镇景观风貌特色规划
一、规划原则
充分挖掘城镇各种景观要素,因地制宜的创造优美的城镇环境,力求形成一个环境优美、自然环境和人文特色相结合的,城镇形象美观,具有地方风貌的美丽城镇。
二、景观规划
1、景观点
(1)入口标志点:规划在镇西入口和镇东入口等城镇入口重点绿化并布置标志性构筑物,强调城镇入口形象;
(2)标志性建筑物:规划在镇政府及南部商业文化中心建设标志性建筑,规划同时要求政府、学校、图书馆等建筑的设计必须体现标志性、地方性;
(3)城镇广场:城镇广场是城镇重要的景观焦点。
2、景观轴线
沿河景观带与城镇绿色景观道从各个方向锲入镇区,构架整个城镇绿地系统的骨架。滨河绿带,林荫大道与城镇集中绿地、宅前绿化结合,构成贯穿镇区的绿地网络。加强河岸的绿化设施与建设,形成独具特色的沿河景观带和滨河绿带。
3、重要景观区
(1)绿化景观区:主要指中心公园、街头游园和滨河绿带; (2)建筑景观区:规划中心广场的建筑景观加以重点控制。
三、景观控制要素
环境细部处理:小块绿地、花坛、路灯、广告牌、场地铺装等环境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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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应精心组织设计和施工。
建筑风格:以现代建筑风格为主,突出本镇的地方特色,丰富城镇景观;
建筑色彩:大面积外墙采用淡黄、米黄等颜色为主,局部可采用红、蓝等颜色,建筑色彩格调清新、淡雅;
绿化配置:以地方树种为主,搭配合理,四季有景,乔灌木配合,树草结合,考虑植物色彩随季相的变化。
第六章 近期建设规划
一、规划原则
近期建设应与总体规划布局协调统一,近期建设应依托老镇区逐步发展,利用现有的各项基础设施,避免分散建设。应以集中成片开发为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二、近期发展规模
近期人口规模为0.75万人,用地规模为72公顷。
三、近期建设的主要内容
1.加强老城区的道路和环境整治
理顺路网,增加绿化面积,提高容积率,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同时,注重老城区的风貌建设,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居住区。保留现状仓储区和水厂。
2.调整路网,拓宽道路
初步构建龙泉镇的道路骨架,道路修筑要一步到位,注重质量,避免今后再调整的反复工作,节约资金。修通壤塘路形成过境公路,减小对镇区的影响;拓宽龙泉大道,修建花园路的南段,成为近期主要的道路;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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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修建和拓宽城镇南北向道路。
3.增加镇区滨河绿化,开发部分滨河游览观光带,为改善城镇面貌做好前期工作。
4.开发新镇区的部分居民区
主要沿龙泉大道南北两侧,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新建居住区,满足近期人口增长及老城区部分居民搬迁的需要。
5.改善现有镇政府的办公环境,新建部分商业区和市场,在原有小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建扩大,新建龙泉中学和龙泉医院。
6.兴建污水处理站、入镇加油站、邮政所和停车场,保留现状汽车站。 7.沿龙泉大道南侧建设部分工业,且兴建为之服务的仓储区。
第七章 远景发展设想
城镇远景继续向北发展,城镇人口规模4.4万人,用地规模控制在4.4平方公里以内。
第八章 规划实施措施
一、积极宣传城镇总体规划,增强全民规划意识
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利用广告牌、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全面介绍总体规划,强化居民的规划意识,使其家喻户晓,要求人人参与并支持城镇规划实施。
二、维护规划法律效力,加强规划的法律地位
城镇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更改,但若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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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须向原批准单位申请,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后须由龙泉镇人民政策向镇人大提出,经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实施,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调整须经镇人大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三、完善规划的系统性,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总体规划只是城镇规划的一个阶段,为进一步落实总体规划,应尽快编制近期建设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便直接指导城镇各项建设,确保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城镇规划和建设管理
城镇规划实施既要有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保障,又要有强有力的规划执法机构,为保证具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应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大执法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建房均必须办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制定和完善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多渠道、多方位筹集资金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步伐和房地产开发步伐,增强城镇综合开发力和开发水平。
六、加快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鼓励农民进城建房、办厂和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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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中心镇建设用地平衡表
现状(1999年) 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ha) R M W C T S V G D 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 地 其中:公共绿地 特殊用地 合 计 比例人均 2近期(2005年) 面积比例(%) 人均 2远期(2020年) 面积比例(%) 人均 (m2/人) 35.89 15.99 2.4 20.44 1.06 13.02 1.22 9.98 4.91 0 100 (%) (m/人) (ha) (m/人) (ha) 13.6 50.09 30.33 28.74 39.92 37.92 78.96 35.89 0 1.37 5.6 0.78 0.65 0 0 0 27.15 0 5.05 20.63 2.87 2.39 0 0 0 100 0 3.04 12.4 1.73 11.4 1.4 0 0 0 60.3 4.53 2.37 0.31 1.24 1.88 0.89 0 72 - 33 -
6.29 3.29 0.43 1.72 2.62 1.24 0 100 5.98 3.13 0.41 1.63 2.49 1.18 0 95 35.17 15.99 5.28 2.34 2.68 21.96 10.8 0 220 2.4 1.06 1.22 9.98 4.91 0 100 14.24 19.78 18.79 44.96 20.44 18.69 25.95 24.65 28.65 13.02 5.15 1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