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及实际担保能力是否相匹配等。(6)加强保证人担保后监管。担保设定后,客户经理要按照规定的频次对保证人进行贷后检查,对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复测,发现担保能力下降的,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或采取提前收回信用等措施降低风险。
(九)评级、客户分类、授信管理精细化
1.提升评级质量。(1)确保评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切实防止系统数据录入的随意性,C3中的评级基础数据,录入后原则上不能修改。切实保证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财务报表录入系统前须由客户经理对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保证录入系统报表与实际报表的一致性,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营行审查人员要对报表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2)从严评级结果的调整提升。严格执行总行关于评级向上推翻的规定,禁止违反条件或越权调整。
2.改进客户分类管理。不断扩大行业信贷政策的覆盖面,逐步用客户名单制管理的支持、维持、压缩、退出四类客户标准替代原有客户分类体系,增强客户分类的实效性。研究出台针对各类客户的信贷差异化管理政策。
3.完善授信管理方法。(1)改变单纯以客户资产负债率控制法为基础的授信理论额度测算法,建立以客户有效净资产或销售收入为核心的授信理论基础,引进以客户未来现金流、应收帐款、存货、担保品等为授信依据和参照的多种测算方法。(2)引入加权信用风险值理念,赋予各类信贷业务品种不同的风险系数,精确计量客户授信风险暴露。(3)完善外贸企业授信额度测算方法,提升对外贸企业授信的科学合理性;要把外贸企业全部或有负债纳入资产负债表,作为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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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理论授信值的依据。(4)合理核定授信额度。严格按照“三法一指引”要求,测算客户营运资金缺口,有效把握授信额度的合理性。
4.严格授信管理。从严授信,增强授信约束。一是加强集团性客户的授信扎口管理。特别是对工商集团型客户授信时,要充分尽职调查,对其关联企业、直系亲属控制企业进行全面摸排,并要将其纳入到统一授信管理中来。二是加强第一还款来源对中小企业授信的约束。原则上,对A级(含)以下的新增中小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要控制在销售收入的30%以内,存量中小法人客户超过该比例的要减量授信;对于A+级(含)以上的新增中小法人客户,其授信额度要控制在年销售收入的60%以内。三是从严年度授信管理。凡年度一次授信后,年度中间无充足理由的,一般不得再调整增加其授信额度;严格特别授信管理,原则上仅对季节性特征明显的客户,年内可依据其资金周转情况核定一次特别授信,最多不超过两次。四是严格授信方案变更管理。核定客户年度授信前,要对客户当年生产经营增长计划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征求客户意见,年度授信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十)信贷调查精细化
1.提高调查的真实性。(1)核实客户主体信息的真实性。在核对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公司章程等与原件一致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实地或网上查询工商、技术监督、人行等主管部门,核对资料的真实性。(2)核实客户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分析,对企业主要实物资产、凭证进行核对,有条件的要通过当地税务系统与税务报表进行核对;对提供审计报表的,必要时应对审计机构的资质及从业历史进行调查,分析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对财务报表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科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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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原因分析。对粉饰财务报表的企业,我行难以判断真实风险程度的,一律不能介入。(3)增强对客户非财务信息的敏感性。对客户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特别是参与资本市场运作、参与高利贷融资和社会集资、法律纠纷、法人代表行为等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了解,特别是要通过走访企业上下游客户、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员工、社区等外围调查方式获得真实信息,一旦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风险信息,要审慎介入。
2.提高调查的完整性。信贷调查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情况,借款人及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信用记录。(2)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3)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4)借款人主要财务指标如资本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销售收入等的真实性分析,对变动较大的科目必须分析变动的原因。(5)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6)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频繁、交易金额较大的行为。(7)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8)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9)担保贷款的抵(质)押物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10)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内容。
3.提高调查的有效性。(1)注重关键要素调查。客户调查围绕“产品、人品、资本、资产、存款、税款”六个关键要素,即企业产品(服务)有市场;企业及业主品行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自有资本充足、融资渠道通畅,不涉及非法集资与高利借贷;企业及业主有现实、稳定的资产,有充足可靠的担保来源;企业有稳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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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可预测与控制的现金流,生产经营活动、销售货款回笼、资金往来情况正常;企业有真实、与贷款额度相匹配的销售或营业收入,税款、水电费、工资支付等与其反映的经营规模相匹配。(2)注重调查方式的科学性。以现场调查为主、非现场调查为辅,尽力掌握第一手资料,对非现场收集的信息或资料,必须经过核实才能作为依据。对集团性客户、大额贷款按有关规定实行双人调查制度。(3)注重调查报告的质量。调查报告要求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结论清晰,论据充分,所有反映的内容必须要有事实依据。严禁不经过核实直接在调查报告中引用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或企业、第三方提供的其他信息。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人员签字(系统已留痕的除外)。
(十一)信贷审查精细化
1.提高审查质量。(1)强调关键要素的审查。一是政策手续合法性的分析,二是信贷政策有效性的分析,三是信用风险的分析,四是监管要求的分析。对这些基本底线,必须牢牢把握。根据不同事项的不同风险特征,确定不同的审查重点,有效把握关键风险要素。(2)强调审查结论与审查分析的匹配性。审查结论要根据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的对比分析合理形成。对存在的不利风险因素,要有针对性的限制性条件进行对冲,或者有利因素能够有效覆盖不利因素带来的风险。(3)逐步试行要素式审查报告。要素式审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客观情况的要点式罗列,另一部分是主观审查意见,主要包括有利因素与不利因素的比较分析,相应提出限制性条款以及审查结论。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特征,设计不同的审查报告模板,规范和明确不同行业的基本审查要素。(4)强化审查的专业化分工。逐步建立起行业性审查专家队伍,并定期开展系统内经验交流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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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升审查效率。实行“保质提交、限次补充、限时审结”三项制度。(1)明确规定调查提交事项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调查。(2)明确限定审查要求补充资料的次数。审查环节补充资料一般只限于一次,考虑到审查审议涉及多个环节,补充资料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补充资料必须通过C3系统操作,以明确责任,提高效率。补充资料的路径为:审查经办人直接将补充资料清单通过C3系统传递至调查经办人,调查经办人将资料补充完整并加盖行章(省行前台部门调查补充的,加盖部门章),通过C3系统直接传递至审查经办人。(3)明确限定审查审结时间。项目贷款与集团性客户授信事项,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其他事项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调查环节补充资料的时间除外(从C3中发起补充资料时点起,至调查环节通过C3上传补充资料并确认完成时点止)。
(十二)信贷审批精细化
1.推进专职审批制度。(1)逐步扩大对独立审批人的转授权范围和额度,扩大合议会审议范围,适度减少会议审批和行长审批的工作量。(2)加快独立审批人队伍培养。通过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任职资格考试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加快提升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队伍素质。
2.应用电子化系统规范审批作业。一是审批要素核实正确。对报请审批信贷事项的要素完整性进行审核,防止报批业务电子流中关键要素出现差错或遗漏;二是审批要求表述精准。审批要求完整体现到报批业务电子流中,充分发挥C3系统的信息传导和机器制约功能;三是审批作业流程合规。根据业务审批权限,合理确定提交环节和流程,防止出现超权限、漏环节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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