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存在问题和建议等要素。
遇重大、突发事件时,值班人员要主动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核实事件要素,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八条 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值班人员要与事发地保持密切联系,跟踪了解事件进展情况;要按照带班领导的要求,及时向上一级防办和本级防指汇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要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编写值班报告,经带班领导审批后呈报上一级防办和本级防指。
第十九条 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值班人员要按照带班领导的要求,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事件进展情况;要认真落实领导交办的各项事项,及时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章 值班管理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岗位业务技术培训,熟悉黄河防汛业务,掌握洪水灾害应急处理程序,胜任防汛值班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与防汛值班无关的人员擅自进入值班室,更不准留宿过夜。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值班室计算机不得安装无关软件,值班室设备不得随意带出或外借。值班人员要保护好值班室有关设备,熟练掌握使用方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正常运行。设备运行一旦出现故障,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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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有关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迅速排除。
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必须强化值班信息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外宣传和保密工作,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提供防汛资料信息。
值班人员对收到的汛情报告、领导批示和上级防汛指令要认真编号登记,及时收存归档。对本级上报下发的汛情、抗洪抢险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程序送审签发,归档存查。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值班人员在防汛值班期间应享受值班补助。值班按每人每班20元进行补助节假日和星期天按每人每班40元进行补助。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四条 要对在值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依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2.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3.迟报、漏报、瞒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4.上报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处置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落实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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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防汛抗旱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黄河防汛抗旱工作秩序,严肃防汛抗旱工作纪律,保证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的落实,确保防汛抗旱政令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委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 (二)客观公正; (三)有错必纠;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违反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规定的,予以责任追究,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条 组织处理的种类:
(一)对单位和部门的组织处理包括三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和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的组织处理包括六种: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和免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问题发生后,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认错态度好,及时改正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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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现问题后,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后果发生和扩大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推卸、转嫁责任的;
(二)发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者不良后果扩大的。
第八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从轻或者从重的处理。
第九条 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中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的处理。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条 未执行或者未正确执行国家、水利部、黄委的防汛抗旱法规、制度、规定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防汛抢险抗旱指令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拒不执行国家、水利部、黄委的防汛抗旱法规、制度、规定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及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防汛抢险抗旱指令和防汛抗旱调度命令的,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 未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抗旱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凌)标准制定防御洪(凌)水方案和抗旱预案、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或未向同级人民政府报批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汛前,未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应急度汛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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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汛期在建工程未落实度汛措施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各类防洪抗旱设施,未组织汛前检查,或对发现的防洪抗旱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对于一时处理不了的问题未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有防汛(凌)抗旱任务的单位和部门有关责任人及其工作人员汛(凌)期、应急抗旱期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脱岗的;有关责任人未及时掌握汛(凌)情和旱情,未按照防洪(凌)方案和汛(凌)期调度运用计划及抗旱预案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进行科学调度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汛(凌)期和应急抗旱期,有防汛抗旱值班任务的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单位(部门)或者责任者给予组织处理。
(一)值班人员在值班电话铃响五声后未接听电话的; (二)值班人员未准确及时传递有关防汛(凌)抗旱的指令、文件,以及电话、传真等信息的;
(三)值班人员擅自离开且无人顶替的,带班领导非因公离岗; (四)值班领导、值班人员不熟悉防汛抗旱业务,不掌握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程序,不能够对黄河防汛抗旱值班系统、黄河水情信息查询系统、工情险情会商系统和水量调度决策系统等熟练应用的;
(五)当花园口水文站流量小于2000立方米每秒或出现一般凌情,带班领导手机不能随时接通的,当花园口站洪峰流量大于2000立方米每秒或发生较严重凌情时,带班领导不能随时接通或不住宿办公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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