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黄委监察局直接进行复查或者复核的,其复查或者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黄委监察局、防汛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违反黄河防汛纪律的处分规定(试行)
》(黄监〔1999〕21
6号)同时废止。
河南黄河河道工程抢险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黄河河道工程抢险行为,根据《黄河防洪工程抢险责任制(修订)》、《黄河防洪工程抢险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河南黄河河务局防洪工程抢险监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黄河防汛物资管理细则》、《河南河务局维修养护根石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南黄河河道工程抢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工程抢险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抢早抢小”的方针,以确保工程完整为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黄(沁)河险工、控导工程。 第四条 县级河务局(简称县局)对抢险运行管理负总责,监理主要负责计量认证,市级河务局(简称市局)负责抢险指导、管理及核查,省级河务局(简称省局)负责抢险管理监督。
第二章 查 险
第五条 县局要认真落实班坝责任制和人坝责任制,明确查险责任人,确保运行观测人员到岗到位。汛期和洪水期根据工程规模和靠溜等情况,适当增加查险人员。
第六条 县局要经常对查险、报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满足岗位要求。对一线查险记录不定时进行巡查,对险情抢护方案进行核查。
第七条 查险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靠河靠溜、上下游滩岸变化、工程水位以及坝体坦石裂缝、蛰动、根石走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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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检查根石走失情况,必须使用水深探测工具进行探测。发生险情,巡查人员必须使用标准计量工具进行量测,严禁粗估冒算。
第九条 靠河工程每天巡查1次,调水调沙期和洪水期每天巡查2次,对靠溜紧、工程基础浅、大溜顶冲时间长的坝垛增加巡查次数。
第十条 查险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查险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法进行巡查,按要求填写查险观测登记表,险情实行零报告记录制度,并签名负责,已安装查险系统的工程必须利用巡检器发送巡查结果。
第三章 报 险
第十一条 工程报险应遵循“及时、全面、准确、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工程险情实行报告制度,一般险情报至市局,较大及以上险情报至省局。
第十三条 工程出险后,巡查人员应在10分钟内将险情报至县局,县局接到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出险尺寸、险情类别及抢护方案,30分钟内电话报至市局,并录入工情险情会商系统;若为较大、重大险情,60分钟内将险情书面报告报至市局。市局接到较大、重大险情电话报告后,30分钟内电话报至省局,并在接到书面报告后,60分钟内审核上报省局。
各级在接到较大、重大险情电话报告后,10分钟内将险情信息报告同级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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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非较大、重大险情,但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均需按较大、重大险情报险时间要求逐级报至省局:
1、一次出险体积达到300m;
2、单坝24小时内累计出险体积达到500m及以上; 3、单坝一周内累计出险体积达到1000m及以上。
第十五条 县局险情报告的基本内容:险情类别和级别、出险时间、地点、部位、尺寸、图片、出险原因、险情发展经过与趋势、河势分析及预估、危害程度、拟采取的抢护措施、工料和投资估算等。较大及重大险情报告还必须附河势图、出险平面图和典型断面图、抢护方案结构图等。
拟动用的主要料物须分项目说明来源,动用石料的,必须说明目前本工程总量,并说明拟动用的石料所处坝号、垛号。
第十六条 在抢护过程中,险情扩大与原报险情尺寸发生变化时,必须加报,使报险数据与实际险情抢护数据保持一致。
第四章 抢 险
第十七条 发现险情后,带班责任人应在报告的同时立即采取应急抢护措施。
第十八条 抢险基本方法。老险工或根石比较深的工程以石方加固为主,流速较大时,适当加抛铅丝笼墩;新修工程以加深根基及护胎为主,坝基未塌坍时,一般按原状恢复坝坦石断面,坝基塌坍时,须以土工材料或埽工材料抢护坝基至原设计断面位置,再恢复原坝坦石。
第十九条 制定抢险方案应根据抢险基本方法,结合工程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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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河势变化及河床土质情况等因素,因地制宜、科学制定。
第二十条 抢险方案由县局制定,方案制定和实施过程,受上级河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抢险中,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抢险效率。
第二十二条 较大或重大险情抢护时,县局须对险情及抢护过程进行摄像、拍照,必要时市局应调动移动转播车赴现场录像并转播。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抢险期间,县局须在抢险现场设统计员,负责统计抢险用工、用料、机械使用情况、后勤供应及其它费用等,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在较大、重大险情抢险过程中,县局应逐日填写较大、重大险情抢护进度报表,附抢险图片、视频,每日17时前逐级报至省局,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抢险用石原则上就地取用,本工程石料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可申请在临近工程调剂,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抢险过程中,抢险用石必须与维修养护根石加固相结合,即维修养护根石加固首先满足抢险需要。
第五章 监 理
第二十七条 河道工程抢险实行监理制。县局负责监理合同签定,报市局备案。市、县局必须与监理建立相应的联系机制,确保抢险监理及时到位。
第二十八条 县局接到报险后,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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