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钟内通知监理单位。一次出险体积达到300 m、单坝24小时内累计出险体积达到500 m及以上、以及发生较大、重大险情时,监理人员须在3小时内到达抢险地点, 现场实施险情抢护监理工作,直至险情恢复。其它险情消耗计量,非汛期一月进行一次,汛期一周进行一次。
第二十九条 抢险监理必须了解所监理县局的库存料物情况,在险情发生前应对库存料物和备石情况进行清点核查,进驻抢险现场后,核查已消耗、动用的料物、人工、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条 对新购石料,必须采取过磅测重(或单车丈量)与码垛测方相结合的方式认证工程量。认证结果以码垛测方为准。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员在履行抢险监理工作中,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时,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向省局反映情况,以确保险情抢护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核 查
第三十二条 在抢险管理过程中,市局负责核查相关责任落实、程序履行、操作方法等,重点是核实工程量。
第三十三条 市局对县局核查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1、 班坝责任制落实、观测人员到岗到位、责任人员查险、报险等是否按要求落实到位。
2、 查险、巡查观测记录内容,险情测量工具、测量方法、测量数据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一线班组报险时间,县局接、报险时间及记录是否按规定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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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料物出、入库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5、 核查抢险方案、险情级别认定是否正确。
6、 核实抢险用工、用料、机械台时费用消耗:一般险情,非汛期每月进行一次核查,每月2日前报上月核查结果,汛期一周进行一次,每周二报上周核查结果;较大、重大险情10日内核查并上报结果。具体工作人员、部门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要在报告上签字盖章。
7、 工程量核查时要求防办、财务、监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三十四条 指导监理开展工作,并对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核查,主要内容有:
1、 监理人员到岗时间及在岗情况。 2、 各种消耗料物的认证方法与结果。 3、 抢险用工、用料、机械消耗监理记录。 4、 抢险过程重大事件的记录及报告情况。 5、 与抢险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抢险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省局防办为防汛抢险工作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为查险、报险、抢险、监理、核查等方面。
第三十七条 省局对抢险工作采用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抢险料物、用工、机械使用情况,一般险情实行阶段性督查,较大、重大险情随时督查,并提交报告。对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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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发现的问题将在全局通报。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抢险结束后,省、市、县局应对在抢险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或抢险组织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查险、报险者,超出时间在1倍以内的,由上级监督检查单位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2倍以内的给予通报批评,超过2倍的根据情节轻重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其它处分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未按规定使用检测器具进行查险的,将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进行批评;对发生险情后,仍未使用测量工具的,视为弄虚作假,将对责任单位和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报险数据应尽量与实际抢险数据相一致,出入20%及以上的将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抢险完成后,县局按规定上报抢险实际消耗,市局对此进行核查。当误差3%以上,市局内通报批评,限期7日内整改;误差8%以上视为弄虚作假,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当事人责任,限期10日内整改。市局查出问题后应如实上报省局,若隐瞒不报,省局一旦查出,将对市、县局一并通报批评,严重者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员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弄虚作假现象、计量不实等情况时,省、市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扣减监理费、终止监理合同或逐出河南黄河防汛抢险监理市场等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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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对督查发现问题,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积极整改,对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黄河河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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