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效力作用的方向是向后,即其效力仅及于将来。
4、行为的主体。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较宽,所有的行政主体均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则较严格,尤其是行政立法行为,只能由法定的行政主体实施。
问题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一般可分为:
1、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确定力
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 3、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 4、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问题4简述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也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而不是推定效力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般地说,各种行政行为生效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主要有: 1、主体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包括:(1)机关合法;(2)人员合法; (3)委托合法。 2、权限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这种法定的职权范围主要包括行政管辖事项、行政管辖区域、行政管辖级别、行政手段和诉方法等。 3、内容合法、适当
内容合法、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并且客观公正、切实可行。 4、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对于单方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行为必须完全、真实地反映其本意,不能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威胁的情况下作出;对于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应符合上述要求。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政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效力。
5、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问题5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不再具有任何效力。行为已造成相应后果的,有关机关还应该采取措施使其回复到行为实施之前的状态,具体来说,行为撤销前,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赋予相对人的权益应
收回,但相对人无过错的,这种收回应以不造成相对人其他损害为限;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加于相对人的义务应予撤销;造成相对人损害的,应予赔偿,但相对人也有过错的除外。
问题6行政行为为什么具有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就是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性,即,对于任何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撤销前,法律即推定为有效。
行政行为和公定力,是由行政优先权,更进一步说,是由行政本身的特点决定的。行政是全部国家职能中最直接面向社会的一种,是国家实现社会管理的根本手段。为实现这一目标,行政的手段、方法必须积极、主动、灵活、高效,同时也必须警惕行政权力的滥用。所以,法律一方面肯定其效力,一方面又规定这一效力必须由法定机关最终认定。这就是行政行为公定力产生的原因。
问题7抽象行政行为有何特点?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 2、规范性。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表现为行为规范的创制;
3、间接性。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作用,即对相对人权益产生的影响是间接的; 4、不可诉性。在我国目前,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第四章 行政程序 本章学习目标
行政程序,即行政行为的过程,是现代行政法发展最迅速,也较为完善的领域。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人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切实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章即对行政程序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程序的概念和要素 ? 行政程序的意义 ?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本章思考题
问题1简述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次序、时限的总和,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从本质上看,行政程序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过程。行政程序具有如特征:
1、行政程序行政权的动态运行过程,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2、行政程序是作为过程的行政行为。它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实质上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是从另一个层面对行政行为的描述,而不是行政行为之外的别的东西。
3、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任何行政行为都必然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出特定的形式,行政程序正是
由行政行为的时间形式和空间形式构成的。
4、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行政程序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方式,由行政程序法进行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有别于一般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程序。
问题2行政程序由由要素组成? 行政程序是以下四种要素的有机统一体:
1、步骤,即行政行为所经历的各个阶段,或者说构成行政行为过程的诸环节。它包括行政行为成立的步骤和行政行为生效的步骤,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两者是一致的。
2、方式,即行政行为的实施方法和运作形式,实际上是行政程序各步骤在空间上的存在方式。这里“方式”的涵义十分广泛,可作如下分类,均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1)行为方式与言辞方式。言辞方式又可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行为方式也可分为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2)本人行为方式与代理行为方式。
3、顺序,即以一定方式表现出来的各个步骤在时间先后上的安排。
4、时限,即以一定方式表现、按照时间先后安排的各个步骤在时间长短上的安排。 问题3试述行政程序的意义。
行政程序在现代行政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规范行政主体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率、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其意义主要体现在:
(一)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
行政程序的法律意义又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程序合法、适当是构成行政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规则,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构成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正当理由。 3、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可以构成有关国家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4、行政程序违法或不当也是司法审查的基本内容之一。 (二)行政程序的社会、政治意义
首先,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了解和信任,推进公民和社会各界的行政参与。
其次,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第三,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增强政府的权威。
问题4简述行政公开的内容。 行政公开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必须公开。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抽象的,必须事先以法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如果行使行政权的依据是具体的,必须在作出决定以前将该依据以法定形式告知行政相对人。 (2)行政信息公开。行政相对人了解、掌握行政信息,是其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
要前提。因此,行政主体有义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及时、迅速地提供其所需要的行政信息,除非法律有不得公开的禁止性规定。
(3)设立听证制度。听证是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程序以及行政主体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4)行政决定公开。行政主体作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后,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决定时能及时行使行政救济权。
问题5什么是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也称听证会,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可能影响或者不利于相对人权益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给予行政相对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或者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问题6什么是时效制度?
行政程序中的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达到法定期间即发生相应的行政法上的后果的制度。 问题7什么是告知制度?
告知制度,又称通知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将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应当知悉的事项通过法定途径、方式予以告知的制度。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本章学习目标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常见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主体通过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最直接、最常见的依据,抽象行政行为不当或违法,对行政相对人可能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形式、程序及其监督,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规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本章的主要目标。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立法的概念、特征 ? 我国的行政立法体系 ?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
?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范围及其法律效力
本章思考题
问题1简述行政立法和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我国行政立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这是行政立法最基本的特征。
2、行政立法在性质上是一种具有法的地位和效力的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制定。这就是行政立法基本色调为什么是“行政性”而非“立法性”的根本原因。
4、行政立法的法定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且在名称上不冠以“法”的称谓。这是行政立
法在形式上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问题2我国法定的行政立法主体有哪些?
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有: (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问题3简述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定的事项;(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问题4试述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基本的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过程的始终,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从我国行政立法的实践来看,行政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是行政立法的首要原则。行政立法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包括:(1)行政立法的主体合法;(2)行政立法的权限合法;(3)行政立法的内容合法;(4)行政立法的程序合法。
2、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活动的本质要求。行政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民主立法原则要求行政立法机关在行政立法活动中,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人民群众有效地参与行政立法。
3、科学合理原则
科学合理是所有立法活动的基本要求。行政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问题5试述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的监督体系如下: 1、权力机关的监督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各级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种形式的行政立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立法都享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