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计划具有强烈的政策性。现代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强调前瞻性与预测性,要求政府在采取重要行政措施之前必须统筹兼顾、规划得当,因此,行政计划成为行政主体用以实现其行政政策的基本手段和工具之一。
2、行政计划是一个动态的、演进的过程,从时间与空间的顺序上看,有着从制定政策和规划到调动综合性手段逐步实现计划目标的过程;从法律效果上看,有着从一般政策的宣示到逐渐获得一定的约束力的发展过程。
3、行政计划的内容具有非完结性、空白性的特点。 4、行政计划具有层次性和准法律性。 第八章 行政法律责任 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主要介绍了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类型以及行政主体的两种重要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要求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附列在参考文献中)的规定,重点掌握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违法及其构成
? 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行政赔偿的范围与程序 ? 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点
本章思考题
问题1简述行政违法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即由行政法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各种必要条件的总和。具体包括: 1、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问题2什么是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行政违法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法上的后果,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责任形式之一。
问题3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何特点? 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通常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
2、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产生于其对外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不包括单纯的内部行政责任;
3、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个人责任;
4、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向国家和所属行政主体承担的,他并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依赖于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机制进行确认和追究。 问题4什么是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简称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依法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的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问题5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由以下五个部分构成:
1、主体要件,是指侵权的主体,即实施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或其行政公务人员,非行政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2、客体要件,即造成侵权后果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组织的内部行为、行政机关的国家行为以及其他行为造成的侵权也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3、客观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行政赔偿的首要条件。
4、因果关系(逻辑要件),是指损害事实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行政侵权行为造成。
5、法律要件,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国家只对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事项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问题6试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违法行为应予赔偿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1、违法侵犯人身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违法侵犯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压、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公务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问题7什么是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义务机关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对造成行政侵权损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问题8什么是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法给予其相应补偿的制度。
第九章 行政复议 本章学习目标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系统内部的一种救济机制。本章从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复议参加人、复议程序等几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了介绍。要求学员除了掌握基本的知识之外,更能结合本讲义的知识结构图,理解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意义和作用。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 ?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 行政复议的管辖 ?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 复议决定 本章思考题
问题1什么是行政复议?有何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制度;
2、行政复议解决的是行政争议,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适当而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
问题2试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行政复议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作出处理决定。
2、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合法性,又要审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决定。
3、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应尽量公开进行,以便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及时了解有关情况,监督行政复议进行,消除误解。
4、及时原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要求,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5、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项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复议制度实现对合法权益的救济。
6、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原则 7、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8、司法审查的原则 问题3什么是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4什么是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问题5简述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及其类型。
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本人主动申请有或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的第三人,一般有以下类型: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请复议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2、行政主体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对两个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如其中一部分受处罚人提起了行政复议,则未提起复议的其他受处罚人是第三人。
3、因行政裁决引起的复议案件中,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是第三人。
4、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就同一事实和同一对象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申请的,另外的行政主体是第三人。
5、其他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
问题6试述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的涵义。
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例外:(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章 行政诉讼 本章学习目标
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政治体制的有力的法律武器。本章集中介绍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要求能较为全面、深入地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并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本章重点难点 ?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管辖 ?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本章思考题
问题1试述行政诉讼的涵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 问题2试述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主要包括:
1、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 2、诉讼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3、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4、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问题3我国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余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类:(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