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黑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1-2020) 文本
全面发展。
第24条 综合型城镇类型之二:省内区域性中心城市
包括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佳木斯四大区域性中心城市。作为省内区域性中心城市,这类城市在地域上应组织其周边中小城镇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城镇群,带动其所在区域的发展。这些城市的发展以综合性职能为主,在产业上形成相对专业化的具有竞争力的发展格局。
第25条 综合型城镇类型之三:省内地方性中心城市
绥化、北安、富锦、尚志等城市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良好的区位条件,有发展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条件,是潜在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此类城市应重点促进主导产业发育,完善自身经济结构和社会、基础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增强城市中心地职能,使之能够吸引和带动区域经济、社会等各种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
第26条 资源型城镇
资源型城镇应重点调控由单纯资源产出的垦区、林区、矿区型经济结构向具有良好发展弹性的多元经济结构的转化,其中第三产业、资源加工型产业是近期资源型城市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资源型城镇空间发展宜借鉴生长极理论及核心—边缘模式,采用非均衡增长方式。资源型城市未来发展重点应寻求核心城镇和边缘城镇的合理划分及空间增长区别对待的多元发展策略。在资源型城镇空间重组中,城市建设基础好、人口和产业聚集度高、区位优越、交通便捷且与资源开采矛盾较小的城镇应成为增长极培育的重点。
第27条 口岸城镇
口岸城镇的发展应立足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以带动黑龙江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促进边境地区经济的繁荣为目标,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大力发展包括国贸、边贸、省贸、民贸等各类国际商贸业及交通运输业等产业。口岸城镇群体中重点发展黑河、绥芬河两大口岸城市。绥芬河的发展应重点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过货能力,发挥大通道作用;黑河市的发展应依托于口岸,发挥对应城市规模和经济上的优势,探索以中国黑河同俄国布拉戈维申斯克边境跨国合作区为起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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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黑—布”国际性城市的可行性。
第28条 旅游城市
以五大连池国际性旅游城市为龙头,建设抚远、漠河“天涯陆角”旅游基地、中俄边境旅游基地、森林生态旅游基地等旅游城市群体。旅游城市应大力发展旅游服务业、旅游商品加工等配套产业,同时加强城市风貌建设,形成鲜明的城市特色,以增强对旅游者的吸引力。
第29条 小城镇
贯彻国家“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的发展战略,以农业产业化、区域工业化带动小城镇的发展。根据“五依三沿”的战略和目前各类小城镇发展的特点及其区域优势,选择综合性中心城镇型、城郊型、绿色食品加工主导型、商贸主导型、资源—加工型、旅游服务型、交通依托型、口岸型、生态型等发展建设模式。以农业产业化和乡镇企业集团化等为主导,调整产业结构,实施小城镇经济振兴计划,形成专业化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投融资体制灵活的经济发展和运作格局;以健全社区管理体制为突破口,加快户籍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小城镇社区凝聚力和吸引力;在严格控制城镇人均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小城镇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基础设施投资,提高小城镇建设档次,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小城镇景观风貌格局;合理进行城镇工业布局,划定城镇功能区,加强城镇生态建设和污染防治;重视科技创新对小城镇发展的促进作用,高起点编制小城镇发展建设规划,加快政府管理信息化进程。全省近期、中期、远期分别重点建设90-100个、150-160个、250-300个小城镇,使全省70%以上的小城镇建设得到极大改善,有力地推动农村城镇化进程。全省近期重点加强建设47个县城和玉泉镇、亚布力镇、一面坡镇、五家镇、周家镇、康金镇、宾西镇、新发镇、达连河镇、西集镇、山河镇、景星镇、老莱镇、宝泉镇、三道镇、拉哈镇、东京城镇、三岔口镇、柴河镇、穆棱镇、沙兰镇、渤海镇、喇嘛甸镇、土龙山镇、向阳川镇、东方红镇、连珠山镇、虎头镇、七星泡镇、七星镇、双丰镇、朗乡镇、新华镇、名山镇、赵光镇、宋站镇、昌五镇、伦河镇、海北镇、共和镇、四方台镇、任民镇等建制镇及建三江、宝泉岭、九三、红兴隆等国营农场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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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空间建设总体要求
第30条 省域空间资源开发利用原则
依据区域和城镇发展战略,加强对省域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促进区域和城市人口、资源、经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合理规划城镇、乡村及生态保护区域的空间开发强度和开发次序,优先鼓励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牵动作用较大的城镇的空间开发。
第31条 分区建设要求
进一步完善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为主体的空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划定一定时期内的城镇建设发展区、生态环境保护区和农牧区,严格按规划调控空间资源的开发。
1.城镇建设发展区
本区域为城镇人口聚集区域,是以城镇建设为主导的区域,根据全省城镇空间开发模式,城镇建设发展区分为三类。
(1)都市区
主要包括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五大中心城市市区。都市区的建设应合理协调中心城区与其外围城镇之间的布局关系,规划合理的空间形态和结构,统一规划城市各项基础设施,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强化和完善中心城市的功能。应加强城市近郊区城镇建设的管理。同时应在近郊区保留一定数量的以绿地为主的永久性生态用地。
(2)“点—轴”发展区
“点—轴”发展区的城镇建设应注重协调城镇用地形态与区域性基础设施,特别是以对外交通干线为主的线性基础设施的关系,中、小城镇应避免城镇沿区域性交通干线开发和跨越交通干线布局。
(3)“点状”发展区
“点状”发展区应强化城镇综合功能和聚集效益。加快城镇人口向中心城镇的聚集,完善各项城镇社会设施和基础设施,同时应加强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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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态环境保护区
生态环境保护区指对生态环境质量要求较高或对自然生态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各级城镇之间的永久性生态绿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泄洪滞洪区、林区等。该类区域严格限制开发建设,并应与城镇建设区及其它重大基础设施之间建设防护设施,保持足够宽度的安全防护距离。有旅游功能的生态环境保护区,开发建设用地占总用地比例应在0.2%以下,非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区开发建设用地占总用地比例应在0.1%以下。
林区是指大、小兴安岭,东南山地以林业生产和营林为主的地区。本类地区应重点加强对森林资源的抚育,保证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本类地区应逐步将人口向中心城镇集中,减少林区内居民点的数量,居民点建设用地应控制在150平方米以下;各森林公园应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严禁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
3.农牧区
农牧区指松嫩平原、三江平原等以农、牧业经济为主的广大农村地区。本类区域应以提高农牧业的综合效益为核心,控制非农类型用地,特别是工业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用地保持以自然环境和绿色植被为主的特征。
以因地制宜的“迁村并点”等方式提高乡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和乡村建设的质量,鼓励乡镇企业向中心城镇聚集,严格控制农民宅基地建设规模,农村人口人均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在150平方米以下,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第32条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无序发展,妥善处理好保护耕地与城镇发展的关系,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协调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关系,保证城市用地发展的合理性。
城市建设中占用的耕地,应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给予补偿,并应保证补偿耕地的地力条件;涉及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城镇建设,应另行择地安排,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引入土地产出率指标,对达不到产出率指标的工业企业,采取不供地或压缩用地等方法,以提高城镇土地的利用率;鼓励对城镇内部存量土地的挖潜;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
规划2010年全省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626平方千米,其中县城和县城以上城镇建设用地为1943平方千米,县城以下建制镇用地为683平方千米;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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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全省城镇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990平方千米,其中县城和县城以上城镇建设用地为2180平方千米,县城以下建镇镇为810平方千米。县级以上城镇近、中期用地规模和占用耕地指标应符合本规划的控制要求(表8)。
表8 黑龙江省县城和县城以上城镇用地规模调控与占用耕地分配表
现 状 城市名称 用地规模 (平方千米) 191.00 14.20 7.89 8.88 8.80 6.39 6.82 6.20 7.86 7.00 5.11 4.88 7.38 111.41 10.40 12.89 7.61 9.81 7.20 13.72 9.78 4.17 10.98 39.07 2010年 控制用地 规 模 (平方千米) 242.50 25.00 12.10 19.03 17.50 14.70 11.00 7.20 14.30 9.57 7.70 6.90 9.60 150.90 12.00 17.40 10.50 12.00 10.80 11.04 15.72 7.70 13.20 64.00 其中占用耕 地数(万亩) 4.26 0.40 0.17 0.27 0.27 0.22 0.15 0.08 0.20 0.15 0.08 0.08 0.10 1.05 0.23 0.22 0.20 0.19 0.12 0.14 0.19 0.10 0.08 1.00 2020年 控制用地规模 (平方千米) 300.0 30.0 14.0 23.0 19.0 17.0 10.0 7.8 15.0 11.0 8.0 7.2 10.0 165.0 14.0 15.6 10.0 14.0 9.6 11.4 13.0 7.5 14.2 80.0 哈尔滨 阿 城 尚 志 双 城 五 常 呼 兰 宾 县 方 正 依 兰 巴 彦 木 兰 通 河 延 寿 齐齐哈尔 讷 河 龙 江 拜 泉 依 安 甘 南 泰 来 克 山 克 东 富 裕 牡丹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