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KCN-EHS-2016(5)

2019-04-13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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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4.1.5 建设项目“三同时”的验收

文件编号No. 版本/次VER. 生效日期E.D. KCN-EHS-2016 1 2016 a) 建设项目(含“三同时”设施)完工后,生产部应向生产部提出“三同时”设施验收申请。

b) 生产部接申请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部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三同时”设施进行验收评价,评价结束后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c) 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放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四新”项目的“三同时”工作程序及要求 “四新”项目的申报、评价、设计、施工及验收:

“四新”项目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维修部需向生产部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建设项目和“四新”项目论证书。

维修部应在“四新”项目论证书中,对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内容进行论证。

生产部根据技术科提供的项目论证书组织专业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评价后将结果反馈维修部。

维修部应按生产部反馈内容进行设计、施工。避免“四新”项目中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生产部业务课在负责“四新”项目施工时,要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查,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

维修部应在“四新”项目(含“三同时”设施)完工后,向生产部提出验收申请。 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3建设项目及“四新”项目严禁未批先建。

4.4生产部对建设项目及“四新”项目“三同时”设施的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予以解决。

4.5公司EHS工程师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职业病的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4.6生产部及“四新”项目的主管部门对验收中提出的相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予以解决。

4.7凡“三同时”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部不予结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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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No. 版本/次VER. 生效日期E.D. KCN-EHS-2016 1 2016 施工与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施工与检维修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与检维修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施工与检维修活动,包括相关方活动。 2.施工组织与现场管理

2.1凡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报公司领导批准,按照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

2.2施工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指令,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并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2.3参加施工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2.4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置信号灯,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2.5施工现场道路必须保持畅通,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2.6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雨季到来之前应做好防洪排水准备。

2.7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2.8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和消防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动火、用电手续。 2.9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备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3.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

3.1从事动火作业,应按防火防爆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3.2高处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3一切检维修均应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检维修人员要认真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3.4检维修的设施、管道与在生活区域的设施、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3.5如施工现场有易燃易爆物质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他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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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发生燃烧爆炸。

文件编号No. 版本/次VER. 生效日期E.D. KCN-EHS-2016 1 2016 3.6对检维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接零或接地良好。

3.7进行电气设备检维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3.8要认真检查动火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3.9应认真检查检维修中所需的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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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No. 版本/次VER. 生效日期E.D. KCN-EHS-2016 1 2016 劳保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全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发放标准的制定。 3.2质量部负责全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验收及发放工作。 3.3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分级管理,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3.4各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做好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弄虚作假。

3.5新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按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3.6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工后发放。

3.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相关规定。 3.8职工进入公司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9公用防护用品要建立台账,专人保管,内部调节使用。 3.10特殊防护用品严禁挪作他用。

3.11各部门领用的特殊专用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经检查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要及时更换,无故损坏的要追究责任,按价赔偿。

3.12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

3.13公用防护品及抢修作业用计划外劳保用品,由部门写申请报告,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4. 应急药品柜管理

4.1各车间均应配备应急药品柜以放置应急药品。

4.2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 4.3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 4.4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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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No. 版本/次VER. 生效日期E.D. KCN-EHS-2016 1 2016 4.5过期药品及时返回质量部,由质量部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5. 本文件由质量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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