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区:市域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商贸服务中心,公路枢纽,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和发展基地。
虎门:市域西部发展中心,珠江两岸交通枢纽,综合性工业及商贸旅游城镇。 常平:市域东部发展中心,广东省重要的铁路枢纽,工业及外贸仓储基地。
塘厦:市域东南片区发展中心,外向型加工工业基地。 石龙:珠三角水铁联运中心之一,高新技术加工区。
厚街、长安:综合性轻工业加工区。 樟木头:外向型加工业区和度假旅游区。 清溪、凤岗:综合性外向型加工工业区。 麻涌、沙田:滨海港口工业城镇。
石碣、茶山、横沥、谢岗:铁路沿线工贸城镇。
中堂、望牛墩、道滘、洪梅、高埗:综合性加工业区,三高农业基地。
大岭山、大朗、黄江:外向型工业城镇,生态旅游区。 寮步、东坑、桥头、企石、石排:外向型加工业城镇。 第十七条 市域城镇规模等级结构规划见表3-1。
表3-1 2015年东莞市域城镇人口规模等级结构
等级 I II III 城镇人口规模(万人) >40 20-40 7-20 城镇数量(个) 1 5 9 14 V 合计 <7 29 城镇名称 市区(含城区、东城、篁村、万江) 虎门、常平、长安、厚街、塘厦 石龙、清溪、樟木头、凤岗、寮步、麻涌、茶山、大朗、中堂 横沥、石碣、望牛墩、高 埗 、东坑、企石、石排、道滘、大岭山、桥头、黄江、谢岗、洪梅、沙田 城镇人口总值(万人) 80 130 110 70 320 注: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
第十八条 市域城镇空间布局维持现状“一中心多支点”的城镇空间结构形态和“一个中心连接东西两翼”的城镇发展形态。以东莞市区为市域发展中心,加速发展以常平为东部副中心的广深铁路城镇带和以虎门为西部副中心的西部城镇带。特别重视发展位于穗深港经济走廊中的西部城镇带。
第十九条 按照中心城、副中心城、重点镇和一般城镇的四级等级序列,加速市域城镇化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提高。除继续极化发展中心城区、常平和虎门两个副中心外,进一步加速发展塘厦、长安、厚街等现状经济实力强、地理位置优越的城镇。扶持麻涌镇区的临港开发,使其逐步发展成为市域西北部的城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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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
第二十条 重视市域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建设。
1、公路建设:形成“六横四纵”的高等级公路主骨架,六横是望石(北环)高速公路、莞沙高等级公路和莞桥高等级公路、清塘高速公路、环珠高速公路、深圳大外环高速公路;四纵是沿海快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从深高速公路(莞深高速公路)、博深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与一、二级公路组成畅通的公路网系统。 2、铁路建设:完善常平铁路枢纽工程,改善石龙站用地紧张及配套交通拥挤的现状。
3、轻型轨道交通建设:随着穗深之间城镇发展及交通需求的迅速增长,规划预留基本沿107国道走向的轻轨用地,以便适时建设广深之间沿107国道的轻轨客运系统。
4、港口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分工、抓住重点、分期建设的原则,逐步把东莞虎门港建设成为华南沿海港口群中的综合性、地方性港口。从长远看,虎门港与广州港新沙港区应合作发展,统一规划,充分发挥虎门港的优良港址和腹地条件。
5、给水工程:必须打破行政界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水厂,实行就近和联合供水;严格保护本地水源,充分发挥东江水源中跨区、镇大型供水工程的作用。
6、排水工程:全市根据水利条件划分为五大排水片区,即山乡片、埔田片、丘陵片、水乡片、沿海片。山乡片区包括凤岗、塘厦、清溪、樟木头及谢岗等镇, 属石马河流域,现状雨水及山洪多通过明渠或暗渠汇流后自流排入石马河排出。丘陵片包括黄江、大朗、寮步、大岭山、东城、莞城等镇区,地形为丘陵地带,大部分雨水及山水都通过天然泄洪河道由南至北自流排入黄江河、寒溪河排出。埔田片区有桥头、企石、石排、常平、东坑、横沥、茶山等镇,雨水多由电排站提升排出。沿海片包括沙田、虎门、长安、篁村、厚街等镇,排水采用自流与电排相结合方式。水乡片由石碣、高埗、万江、中堂、望牛墩、麻涌、道滘、洪梅和石龙等镇,雨水采用分散排放方式,就近自流排入水体。
全市分为三个排污片区。东部排污片区地处东深沿线,接纳污水的水体均为下游各镇的生活水源,规划要求污水全部进行二级处理后排放;中部排水片区为缺水山区,污水按二级处理排放,远景可考虑三级处理后回用;西部排水片区位于珠江入海口狮子洋沿岸,采用一级处理后水底分散排放的方式处理污水。力争在2010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珠江三角洲经济区总体环境规划》中要求的指标。
7、电力设施:规划期内,东莞市需配置500KV变电站2座,终期主变容量东莞站为2×75+120万KVA,东莞二站为3×100万KVA。为保持适度的发展空间,500KV变电站的建设规模可按3×120万KVA主变容量设计。配置220KV变电站约17座,220KV变电站的建设规模可按3×45万KVA主变容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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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规划期内,原有及新建变电站共125座,其中500KV站有3座,220KV站有32座,110KV站有90座。
8、电信工程:规划至2015年,全市电话交换总容量300万门,长途交换总容量30万端口,建设3个长途交换局。
9、环境保护: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使全市的生活污水处理率在2015年左右达到60%(城区和镇区70%左右)。全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应争取执行国家大气环境质量一级标准。逐步提高东莞市的城市固体废弃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置率,到2010年应达到80-90%,中心城区及各镇中心区应达到100%,各管理区应达到80%以上。2010年全市域噪声控制达标率达到100%。
第四章 城市性质
第二十一条 东莞市区性质为: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东莞市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中心,全国重要的信息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基地,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城市。
第二十二条 东莞市区城市职能:
东莞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及商贸服务中心; 珠江三角洲地区性中心城市和轻工产品制造业中心; 全国重要的信息技术研发和产品制造基地。
第五章 城市规模
第二十三条 规划全市人口控制规模(包括户籍和暂住人口)2005年430万人,2010年420万人,2015年400万人;中心城相应的人口控制规模分别为84万人、86万人和90万人。
第二十四条 中心城规划建成区总人口包括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和暂住人口,人口控制规模为2005年71万人,2010年73万人和2015年80万人。 第二十五条 规划2015年中心城城市建设用地为70.48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88.10平方米/人。
第六章 城市总体布局
第二十六条 城市空间发展策略
1、完善现状初步成型的城市基本结构,控制土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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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用地发展的引导,最大限度地利用城市自然条件,突出建成区的景观特色;
3、限制城市单纯沿对外交通干道漫延的发展模式;
4、严格保护郊野公园、城市绿地和楔形绿带,创造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城市布局原则
1、维护和创造高质量的自然生态环境,防止市区的连绵发展; 2、规划高效能的道路系统,满足未来城市交通发展的需要;
3、突出利用东莞市区自然山水条件,规划建设规模合理的现代化城市中心区;
4、规划形成和完善五大公共中心,即商务中心、文化中心、体育中心、行政中心、教育科研中心;
5、开辟临江、临水公共活动空间,加强城市特色的营造; 6、规划各种档次、不同特色的现代化居住区;
7、规划不同标准的工业区。轻工业靠近对外交通出入口,一般工业相对集中,高科技工业以环境优美为原则;
8、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进城市发展后劲,合理安排高科技产业。 第二十八条 城市布局结构
1、规划市区包括六大片区,即新城中心区、旧城区、东城北片区、东城南片区、篁村片区和万江片区。
2、规划确定市区两大发展轴,即东北—西南发展轴和西北—东南发展轴;五个发展方向,即南部体育中心至白马方向、东部东城中心一带、东北部莞龙路方向、万江新区方向和同沙片区方向。
3、规划确定六条楔形绿地分隔城市片区。各绿楔管理控制要求见表6-1。
表6-1 绿楔规划管理控制要求
绿楔编号 1 2 3 4 5 6 管理控制要求 用地包括庆丰里和大王洲半岛,为永久性生态保护地。庆丰里和大王洲半岛必须禁建,其余地带建筑占地率应小于3%,除按政策允许的当地户籍村民自建房外,不批建新的工业及居住用地。 生态绿地,严格禁建,避免城市连片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生态绿地,建筑占地小于5%。 永久性生态保护地,建筑占地小于5%。 永久性生态保护地和农田保护区,基本禁建,允许政策范围内户籍村民按规划要求自建房。 农田保护区,城市生态保护地,本规划期内严格禁建。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布局要点
1、市级城市中心。按照规划城市结构,市级城市中心包括新城和旧城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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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特色为“新城靠山,旧城依水”。新城中心处于市区几何中心,规划重点布置城市行政中心、商务中心和文化中心等;旧城中心作为传统商业文化及生活综合区,保持其商业文化副中心的职能。
2、区级城市中心。区级城市中心按城市区级行政区布置。东城区和万江区设独立区中心。
3、居住区级中心。规模较大的居住区分别设置居住区级中心。
4、一般工业布局。新区工业布局集中成片,六大城市片区共规划设置12个集中成片的工业区。其中万江片区四片,篁村片区二片,东城北片区四片,东城南片区二片。
5、高科技工业区布局。遵照东莞市有关经济发展规划,中心区南部为高新技术产业区,总用地为10平方公里。视高科技园区建设需要,远景扩展到20平方公里左右。
6、居住区布局。居住用地布局集中成片,各居住片区尽可能相互联系,方便基础设施的配置。
7、通过上述城市中心和工业、居住用地的布局和调整,规划形成东莞市区中心突出、环状与放射结合的空间布局形态和城市发展基础。
第三十条 新城中心
规划新城中心位于篁村区,总用地3.3平方公里,新城中心规划了“十字”型空间发展轴,一条为行政办事中心主轴线,另一条由水景、山峰、广场等组成的休憩浪漫轴线。
第三十一条 人均专项用地指标
1、居住用地为上限平均控制指标。城市新开发区人均居住用地以 25~28M控制。
2、工业用地为上限控制指标。随着以技术进步为主的工业调整,鼓励工业用地向商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转化,逐步降低工业用地指标。
3、城市绿地为下限控制指标。 4、公共设施用地为下限控制指标。 5、市区各项用地规划见表6-2、表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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