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2000~2015)(7)

2019-04-13 23:22

东莞市区,分别位于运河西路和鸿福路,第三、第四长途局分别设在虎门和常平。

第一四六条 规划中继线仍以光纤为主,无线和微波为辅,并建立卫星地面站,实现卫星通讯。用户接入网逐步实现光纤到大楼、居住小区,最终到户。

第一四七条 电信中心交换局现有38个,根据撤点并网计划,最终交换局为25个左右。

第一四八条 市区现有微波通道7条。微波通道现作为东莞的紧急备用传输通道,防火抗灾等用途,规划保留现有微波通道。

第一四九条 东莞市邮政局、篁村分局计划在鸿福路以北的新城区建设,用地1万平方米;东城分局、邮政快件中心计划在东城区政府附近建设,用地1.3万平方米。邮政速递公司、宏远支局计划在宏远大桥附近建设,用地0.5万平方米。

第一五O条 规划在环城路、新芬路、北门桥、创业路新建邮电所,对原有条件差的邮电所进行改造,提升功能。

第二十二章 城市防灾规划

第一节 消防工程

第一五一条 规划建设各级消防站(队)12个,其中普通消防站9个,陆上特勤消防站2个(东城区1个,与市消防培训中心、模拟训练基地合建;万江区1个,与市消防后勤保障中心、修理中队合建)。消防支队办公大楼、通讯指挥中心建在东城区特勤消防站。每个站的用地面积按其功能需要约在2500~8000平方米,平均每个队的责任面积约4~7平方公里。规划逐步建设比较先进的有线、无线的市级火灾报警指挥系统。

第一五二条 城市新建的各类建筑,均应为一、二类防火等级,严格限制三级建筑。旧城改造及新区建设应严格遵照有关消防规划及规定,控制消防间距,规划好街区的防火分隔。

第一五三条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净高不应小于4米。消火栓设置应采用规格统一的地上式消火栓,一般沿道路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应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

第一五四条 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各类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业或业余的消防队。

第二节 人防工程

第一五五条 东莞市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从实际出发,人防建设与城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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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相结合。统筹考虑人防总体防护要求与城市防灾要求。新建为主,平战结合,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一五六条 规划2015年市区战时留城人口约35万人,人防掩蔽总面积约35万平方米。人防掩体分布于防灾地下室和人防地下工事中。各类民用建筑均应修建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每个防空地下室的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200米,各地下室与疏散道路、 防空指挥所相互连通,形成地下人防工程连网。

第一五七条 城市道路干线与对外交通干线为战时人防物资运输和居民疏散的交通线。规划东城中路、温塘路、南四环路、西四环路、北环路、莞太大道、莞穗大道、新万道公路、莞龙公路为主要人防疏散、运输路线。

第一五八条 规划完善人防通信报警系统,提高报警系统的覆盖率及可靠性。

第一五九条 建立市、区两级人防委员会,组织实施人防工作。编制城市人防预案及人口疏散计划、战时物资供应、医疗救护等方案。

第三节 防震减灾工程

第一六O条 东莞属六度地震设防地区。城市供水、供电、燃气、消防以及重要道桥、重要公共设施、高层建筑、政府机关、医疗单位等均按七度抗震设防。

第一六一条 防震避灾人口主要就地疏散。疏散场地为城市公园、绿地、运动场、停车场等。城市主、次干道为主要疏散通道。

第四节 防洪工程

第一六二条 市区防洪工程包括防东江洪潮灾害和东部山洪以及雨水洪涝灾害。设防范围包括万江北、中、南以及运河东部市区共四片。

第一六三条 市区防东江洪水采用100年一遇洪水标准。 防运河东部山洪采用20年一遇洪水标准。

第一六四条 东莞大堤以西地带利用部分原有围堤及公路,按百年一遇洪水加高1.5米。设置万江北、中、南三个城市片堤围防护圈,其堤顶宽度不小于6米,堤顶高出现状地面约6米左右。

第一六五条 规划将东莞大堤以东地带提高到百年一遇洪水标准,堤顶超高1.5米,堤顶宽度不小于6米,部分10-15米。在航运码头岸线及商业区岸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防洪墙或码头直立岸墙等形式堤防。

第一六六条 东莞运河是东莞市东莞大堤以东的山洪及雨水的总排出渠道,在未护砌河岸,需进行全面清淤、清障和疏浚,以恢复原设计过水能力。

第一六七条 按20年一遇洪水标准,治理宏福河下段、新基河、水濂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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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禾市河等大小河流,基本按原走向取直护砌修建明渠。山洪沟上游加强水土保持工作。

第二十三章 近期建设规划

第一六八条 市区近期开发建设的主要地段: 1、新城中心办公、商贸及住宅用地的开发。

2、篁村区北至四环路、西至107国道、南至南外环路,东至外环路地段内的综合开发,主要以高科技工业、资金、技术密集型工业开发为主,配合东莞名牌大学科技城建设。

3、东城区南至迎宾路、北至莞樟路、西至东城中路、东至石井大道地段内的综合开发,重点完善这一地段内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加速已开发居住小区的全面入住。

4、万江区受河涌阻隔,城市建设用地不宜全面展开,应突出重点,有序开发,迅速完善见效。近期重点开发如下几片用地:

(1)原万道公路北侧工业用地;

(2)完善万道公路东端桥头一带作为万江区的区级行政、商业、办公用地建设,加强江滨花园商住及配套设施建设, 盘活这一带现有商品楼,严格限制金鳌洲一带零散建设。

第一六九条 旧城改造近期建设:

1、西城楼广场第三期的建设及为配合广场建设而进行的3个搬迁小区的建设(氮化运小区、珊洲小区、解放路小区)。

2、旧城商业步行区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约7公顷。 3、振华路道路红线拓宽至23米,长约300米。 4、新芬北路新建段,红线宽30米,路段长约760米。 5、完成南门广场、北门广场的建设。 第一七O条 道路交通近期建设: 1、结合大堤改造建设东江沿江大道。 2、莞龙公路道路改造工程。

3、建设红荔路至梨川的跨运河大桥。 4、城市中心区干一道、干二道贯通工程。 5、建设南环高速路,连通广深高速与莞深高速。 6、运河东路延伸至南外环路。 第一七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1、确定各水厂的供水规模和供水范围,分期铺设向周边各镇供水的给水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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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近、远期需水量的大小,合理安排各水厂不同期限的供水规模。其中第三水厂主要负责向各镇供水。该水厂近期设计规模按每日100万吨考虑。

2、整个规划区供水干管实现联网。

3、理顺规划区的排水系统,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完成各主要排污干管的建设。 4、完成污水处理厂的选址、环境评价和水厂设计,完成污水处理厂的一期工程(污水处理量为10万吨/日)。

5、对白马河、新基河、宏福河、三禾市河等进行整治,使其符合排洪要求,并在沿河两岸预留一定的空地,以便今后进一步拓宽或进行绿化。

6、对于地势低洼的区域,如万江片区北组团和中组团,应根据该片区的建设,在主要排放口设置雨水泵站。

7、根据规划区的建设,建设区域性气化站和首期天然气管网。 8、搬迁鸦叫尾液化气站。

9、规划安排在生明电厂原址建设一座新的110KV变电站,初期规模为2×5MVA,终期规模为3×5MVA。

10、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市区电网改造,将梨村35KV变电站改造升压为110KV变电站,其终期容量为3×5MVA。

11、对现有110KV变电站进行扩容改造,各110KV变电站终期规模都扩容为3×5MVA。

12、为了满足负荷需求,近期对市区现有的 220KV 变电站进行扩容改造,同时规划建设220KV城西变电站。

第一七二条 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

1、根据水环境功能,划定水源保护区,确保地面水的环境质量。 2、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户的控制,通过安装必要的除尘消烟等设备,使漂尘、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基本上达到广东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电力、水泥、冶金行业除尘率达到95%以上,工业锅炉的除尘率达到90%以上。

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汽车有害尾气的排放,降低大气中氮氧化物的含量。 4、根据总体规划拓宽部分道路和增设绿化带、隔音带,降低交通噪声。 5、在近期完成机动车辆消音器的安装工作。 6、所有功能区的噪声标准达标率要在80%以上。 7、完成垃圾处理场的选址工作。确定垃圾处理方式。

第二十四章 城市远景发展的有关问题

第一七三条 东莞市中心城远景发展的人口规模上限为80~90万人(包括暂住人口),城市建设总用地控制规模为80平方公里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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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七四条 城市未来用地拓展应重视如下问题:

1、尽可能保证工业用地集中使用,避免浪费土地的低层次开发模式; 2、避免未来土地拓展对主要道路的单纯依托。

3、在现有存量土地基本消化开发之后,应加强土地的量化调控,提高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

4、东莞市区西部万江和北部高埗、石碣是市郊主要良田区,涉及这几个区的土地审批必须严格执法,强化对耕地的保护。城市开发应不占或尽量少占良田。

第一七五条 严格保护赤珠岗、粪箕岗、将军帽、高山、求雨岭、三磨石等山头绿地。本次规划划定的六大绿楔,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土地拓展中必须严格保护。

第一七六条 严格保护大王洲、庆丰里半岛、同沙水库、旗峰山等地区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第一七七条 高度重视城市建设中的可持续性和社会公平问题。

第二十五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一七八条 本规划是全市城市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全市各级党委、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对本规划擅自进行修改。

第一七九条 加强市政府对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的规划管理体系,制定并落实各层次规划的实施措施。严格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处罚规定,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东莞市的各项建设活动按照总体规划和总体规划基础上的详细规划协调、健康和有序地进行。

第一八O条 规划主管部门要按本规划尽早编制或调整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确保总体规划得以深化和落实。

第一八一条 各有关部门的专项规划必须与本规划相协调,部门专项规划和大型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必须经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书后,方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

第一八二条 至2005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控制在本次规划所确定的近期建设范围内。应充分挖掘现有存量土地,改造“城中村”,利用闲置地和消化吸收已批未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推动建成区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

第一八三条 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增加规划的透明度,提高全市人民的规划意识和现代化城市意识,逐步提高规划过程和管理中的公众参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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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附则

第一八四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说明书和规划图纸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八五条 本规划自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届时原有市区总体规划相应废止。

第一八六条 本文本解释权归东莞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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